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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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要求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要求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83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版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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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适用范围1.2.1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促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机构和服务提供者。

二、定义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指将在规定期限内产生、收集和带回服务提供者的各种类型的医疗废物,经过装车、运输和处置环节,以便降低风险和保护环境的操作过程。

2. 医疗废物收集指产生者将医疗废物,包括由服务提供者收集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和指导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收集,包裹合格,及时运送的过程。

3. 医疗废物转运指出产生者将医疗废物交给运企或转运提供者,按照合同要求及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设施、设备及预防控制措施,按安全运输规定准时运输的过程。

4. 医疗废物处置指处置机构结合处置项目进行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及环境污染控制的过程。

三、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2. 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安全。

3. 加强因材施教,保证质量。

4. 科学预防,降低风险。

5. 整合优势,提升服务。

四、处置要求1. 对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转运,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运营标准,注意控制风险和环境污染,确保运营安全。

2.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收集、めale、封口、妥善补救、与其他物品分开有序的放置,确保安全运输,同时避免污染环境。

3.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不同分类、危险性及处置要求,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安全处置,充分保护环境。

4. 对于集中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5. 对于特殊类型医疗废物,应当采取更严格的处置要求,如药品废弃物、放射源医疗废物、病原体医疗废物等,必须配备专业的处置人员及设备,并按照有关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随着医疗事业的日益进展,医疗废物日益增多,如何安全、高效地处理医疗废物已成为一个紧要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医疗废物可分为四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产生自医疗机构和体检所等保健单位中的含病原体的生活垃圾和废物,如病理性废物、注射器、输液器、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

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药剂及其包装容器等有毒化学品、废电池、废灯管、废护壳等。

3. 放射性医疗废物:含放射源的医疗废物,如被放射源污染的用过的设备、器具、手套、衣物、废液体等。

4. 一般性医疗废物:产生自医疗机构和体检所等保健单位中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如敷料、流体袋、纱布、废土耳其巾等。

二、医疗废物处理的技术选择医疗废物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依据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选择。

依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方法》,我国现行的医疗废物处理包括焚烧、化学处理、微生物处理和填埋四种方式。

1. 焚烧:是一种重要针对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的技术,通过高温处理可有效消除含病原体的医疗废物。

实行先分类、再焚烧的处理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废物资源化。

2. 化学处理:针对化学性和放射性医疗废物,常采纳酸碱中和法和氧化还原法等处理方式,将废物转化为无毒、无害化学物质。

3. 微生物处理:重要用于有机质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的处理,通过微生物的活性作用进行处理。

具有环保、低成本的优点。

4. 填埋:重要用于一般性医疗废物的处理。

填埋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分类、聚积、密封等操作,以免产生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1. 分类收集:应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型进行分类收集。

在医疗机构内部将医疗废物分类后,需实行密闭、封装的方式进行储存。

2. 安全运输: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公司进行运输,确保医疗废物不被泄露或暴露到空气中。

3. 对不安全化学品进行标识:不安全化学品应在包装物表面张贴标识,便于管理人员辨认和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177 202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177 202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可作为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以及不发生燃烧反应的医疗废物热裂解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6719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6157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T18773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8056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39707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51烟囱工程技术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T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9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T50483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56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2015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G/T20566化工回转窑设计规定HG/T20683化学工业炉耐火、隔热材料设计选用规定JB/T10192小型焚烧炉技术条件NB/T47007空冷式热交换器SH/T350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范WS62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一、概述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不当处置对人类和环境都产生着极其严重的危害。

为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医疗废物应集中处置,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并防止医疗废物的逃逸和二次污染。

二、术语与定义1.医疗废物:指在医疗、动物繁殖和实验活动中产生、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各类废弃物,包括临床废物、家庭医疗废物等;2.集中处置:指将区域内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到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3.废物分类:指根据废物的不同特性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4.接收站:指接收医疗废物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5.辅助设施:指包括进出设施、卸车区、等待处理区等,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建筑和设施。

三、操作规范3.1 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应根据不同特性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

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1.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已知或可能含有病原体的供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废物,如手术废物、分泌物、各种医疗器械等;2.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含有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废弃药品等的废物;3.锐器:如利器、针头、注射器等;4.其他危险性废物:指不属于以上三种废物的其他危险性废物,如病理废物、药瓶与包装物等。

3.2 废物包装和标记1.严格按照分类要求分别打包密封,并打上分类标签;2.打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布满液体、可渗透、易漏的袋子应加鸳鸯贴;3.锐器应专用容器进行包装,细长的像铅笔一样的锐器应单独使用保护套包装;4.包装容器应刚性,容易密封;5.所有包装物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3.3 运输与接收1.按照集中转运的方式运输医疗废物,并确保不泄漏、不外露;2.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废物分类要求,并保证包装的严密性;3.运输车辆应密封性好,清洁度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接收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确保接收、验收废物和运输差错最小;5.废物进入集中处置单位门口后,必须刻不容缓及时运入集中处理区。

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规范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处理原则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药品废物、放射性废物、医疗器械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等。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以下是医疗废物处理技术的规范和原则。

1. 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体或其致病源的废物,如病人体液、用过的注射器、纱布等。

处理感染性废物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隔离:将感染性废物与其他废物分开存放,使用特殊的标识和包装材料,避免交叉感染。

(2)消毒:采用高温、压力或化学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

(3)隔离储存:将消毒后的感染性废物密封储存,避免外界接触,减少二次污染。

(4)安全处置:委托专业医疗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安全处理,确保病原体的完全灭活和无害化。

2. 化学药品废物的处理化学药品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药品、瓶盒和药品包装等。

对于化学药品废物的处理要求如下:(1)分类储存:将不同种类的化学药品废物分类存放,避免发生反应或污染。

(2)中和处理:采用中和剂对酸碱废物进行中和处理,使其pH值接近中性。

(3)安全包装:将中和处理后的化学药品废物装入符合规范的密闭容器,避免外界接触或泄漏。

(4)专业处置:将安全包装的化学药品废物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3.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放射性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使用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药品产生的废物。

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密封包装: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密封包装,以防止辐射泄漏。

(2)贮存和运输:将密封包装的放射性废物存放在专门的贮存设施中,并按照规定的标志标识,避免误导和交叉污染。

(3)追踪管理:建立放射性废物的追踪记录,确保其收集、存储、运输和最终处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4)专业处置: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处置,确保安全无害。

4. 医疗器械废物的处理医疗器械废物是指因医疗操作产生的废弃器械、设备和耗材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第 2 页共 2 页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第 2 页共 2 页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国家环境标准网址: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抄送: 卫生部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entralized IncinerationFacilityConstruction on Medical WasteHJ/T177-2005GB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本技术规范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国家环境标准网址: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抄送: 卫生部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祛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x年第48号公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2x]287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2x]206号)3术语定义「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废物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7-2005)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本技术规范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分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6)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8)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3〕206号)(10)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128-2003)(11)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规范》(试行)(GB 19217-2003)(12)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1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1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996)(1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1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一、引言医疗废物的妥善处置是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日益增加,其种类也越来越复杂。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处置这些医疗废物,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至关重要。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主要分为五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例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以及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比如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像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等。

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比如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等。

三、医疗废物的收集医疗废物的收集应当遵循严格的规定。

在医疗机构内,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别放置在专用的收集容器中。

收集容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具有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功能。

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的收集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收集过程中,要避免废物的泄漏和扩散,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手套、口罩等。

医疗废物产生地应当有明确的分类收集方法和流程的标识。

收集后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封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科室、收集时间等信息。

四、医疗废物的运输医疗废物的运输是一个关键环节,需要确保安全、高效。

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封性和防渗漏功能,并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运输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医疗废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理方法。

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运输车辆上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处理设备,如灭火器、泄漏应急处理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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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一、医疗废物的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的废物。

依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医疗废物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等五大类。

二、医疗废物的治理制度:
1、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催促、降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治理工作。

2、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临时储存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

3、制定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方案。

4、举行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的培训。

5、建立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报告制度。

三、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方法:
1、医疗废物的收集
1)、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封口应紧实、严密。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无损伤、渗漏和其他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化学性药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5)、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惊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举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2、医疗废物的转运
1)、运送前后检查包装物和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

2)、按规定的时光和线路运送。

3)、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

4)、运送结束后应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3、医疗废物的暂存
1).不得露天堆放。

2).暂存时光不得超过2天。

3).暂存设施、设备应有封闭措施,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防鼠、防苍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幸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4、医疗废物的转移
1)、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有转移联单制度,保存转移联单至少3年。

5、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衣、帽、鞋、手套和消毒设施。

应安排其定期健康检查,必要时举行免疫接种等。

6、医疗废物的相关登记资料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分量或者数量、交接时光、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至少3年。

7、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应当按
以下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
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四、前阶段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的工作要求:
1、前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两年来,我们衡南县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100余起没有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举行了查处,其中经过社会媒体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有:县第三人民医院黄竹分院向无资质的废品收购商出售医疗废物案;衡南县鸡笼镇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收集、暂存、处置医疗废物,导致医疗废物散降医院周围,严峻影响周围环境案;衡南县岐山镇卫生院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选点不科学、操作不规范,导致周围群众反响强烈、上访案;衡南县光彩怡园老年公寓医务室未按规定及时处置医疗废物而导致废弃用针头扎伤儿童案;以上事例都是经过社会媒体公开曝光后我们县卫生监督所查处的典型案例,还有许多均如以下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发觉的问题;
1)、许多单位未制定并降实医疗废物治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2)、未建立健全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
3)、未设置负责医疗废物治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4)、未对医疗废物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5)、未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6)、未及时收集、医疗废物的收集按规定应当在当天分类收集。

7)、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8)、医用废物未使用专用运送工具、未按规定运送时光和线路运送。

9)、未及时运送医疗废物。

10)、丢失医疗废物,在非储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11)、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12)、将医疗废物交由不具备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13)、发生意外时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

14)、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水大多数单位未达到国家标准。

15)、多数乡镇卫生院的村级卫生室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未及时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未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未及时消毒并深埋。

2、下阶段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废弃物处置事关人民身体健康、事关卫生部门的社会形象。

各级医疗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将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作为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及时召开单位内部和乡村医生会,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举行专门安排部署。

2)、要依法增强治理和处置水平
各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废弃物治理培训教育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置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度为培训重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位工作人员
都能熟悉,掌握有关医疗废物治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治理医疗废物的意识,自我爱护意识及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3、要严格推行责任追究制
各医疗单位要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治理,及时帮助村卫生室降实措施提高处置水平,对较严峻的问题要举行登记上报。

我们县卫生监督所也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存在严峻问题的单位,建议县卫生局对负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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