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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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门诊医疗保险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门诊医疗保险是指在医生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险,主要包括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的报销。
第四条门诊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行政机构,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五条门诊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第六条门诊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具体报销标准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门诊医疗保险的费用来源包括政府补助、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等。
第八条门诊医疗保险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公正合理报销。
第二章报销规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门诊就诊时应当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报销资料。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医疗服务后向医疗机构提出报销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销程序,将报销资料提交给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不得有隐瞒或虚假记录,否则将不予报销,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得将非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医疗费用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觉遵守门诊医疗保险的规定,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主动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违规或欺诈行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还违规报销款项、暂停报销资格等。
第四章审查机制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门诊医疗保险审查机制,对涉嫌违规或高额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所有报销资料都应当进行审查审核,保证报销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违规或高额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如实核查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十六条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本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被保险人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