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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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或 融 入 了其 他 民 族 的 人 群 , 再 是 民 族 立 法 调 整 的 不 对象 。 民族 立 法 是 与 多 民族 国家 的建 立 分 不 开 的 。 当今 世界 上 约 有 2 0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多 数 是 多 民 族 国 0 大 家 , 的有 两 个 以 上 民 族 , 的 有 几 十 个 或 百 余 个 民 少 多
和 补 充 规 定 名 称 的单 行 条 例 , 需 要 另 外 加 以表 述 。 不
民 族 立 法 所 要 调 整 的 关 系 , 不 开 民 族 , 民 族 是 离 而

个 历 史 范 畴 ,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 民族 是 人 们 在 历 史 不
法 。狭 义 的 民族 法 , 专 门 的 民族 法 律 ( 民族 区 域 自 指 如
也 会 有 异 民族 移 居 的 情 况 。一 个 国 家 内有 不 同 民族 如
何 相 处 的 问题 存 在 , 会 有 民 族 立 法 的存 在 。 就
民族 立 法 的 重 要 性 是 与 民族 问题 在社 会 中 的影 响 分 不 开 的 。 民族 问 题 是 一 个 复 杂 而 重 要 的 社 会 问 题 ,
时候 都 必 须 明显 地 具 备 这 四个 特 征 。 我 国是 由 5 6个
民 族 组 成 的统 一 的 国家 , 族 立 法 所 要 调整 的 是 5 民 6个
民族 的 民族 关 系 和 5 6个 民 族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 已 经 消
其 他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已 是 数 以 百 计 , 果 加 上 地 方 性 如
维普资讯
20 0 2年 7月
内蒙古 社会 科学 ( 文版 ) 汉
I ER 0 G0 I A M I S0CI I SC l A C FS
Jl 20 u y, 0 2
V 0 23 1 № . 4
第 2 3卷 第 4期
论 民 族 立 法
任 务 , 举 民族 区域 自治 法 第 2 并 0条 的 规 定 为证 。 我 对
该 条 的理 解 是 对 上 级 国 家 机 关 的 决 定 , 民族 自治 机 关 可 以报 经 批 准 后 变 通 执 行 或 者 停 止 执 行 , 不 是 指 民 并
族 。 即使 由单 一 民 族 组 成 的 国 家 , 历 史 发 展 过 程 中 , 在
[ 键 词 ] 族 立 法 ; 系结 构 ; 方 的 民 族 立 法 关 民 体 地 [ 图分 类号 ] F 8 [ 献标 识码 ] 中 D 2 文 A [ 章 编 号 ] 0 35 8 ( 0 2 0 —0 30 文 1 0 — 2 1 2 0 ) 4 0 3 —4
日起 六 十 日 内给 予 答 复 ” 更 可 以 看 出 第 2 , 0条 规 定 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 族 立 法 是 指 国家 的立 法 机 关 制 定 、 改 、 止 调 修 废 整 民族 关 系 和 民族 与 国家 的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工 作 。 上 述 含 义 对 民族 立 法 成 果 的 表 述 是 法 律 规 范 , 这 些 法 律 规 范 的总 称 , 是 民 族 法 , 于 宪 法 及 宪法 相 关 就 属 法 这 一 法 律 部 门 的组 成 部 分 。这 里 指 的是 广 义 的 民族
施 文 a Y -
(内 蒙 古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01 01 0 0)
[ 摘 要 ] 族 立 法 的 含 义 , 了 专 门 的 民 族 法律 、 规 , 应 包括 其 他 法 律 、 规 中 调 整 民 族 关 系 和 民 族 民 除 法 还 法
民族 法 还 包 括 宪 法 、 律 、 政 法 规 、 方性 法 规 、 章 法 行 地 规 中有 关 调 整 民族 关 系 和 民 族 与 国家 的 关 系 的 专 章 、 专 节 、 关 条 款 的规 定 。从 目前 看 , 这 方 面 法 律 规 范 的 有 有
本 特 征 的稳 定 的 共 同体 。但 并 不 是 说 所 有 民族 在 任 何
与 国 家 的 关 系的 法 律 规 范 。 民 族 立 法 发 展 的 自 身 成 果 , 初 步 形 成 了 民 族 立 法 的 体 系结 构 。 地 方 的 民 族 立 是
法 , 样 体 现 了 我 国 民 族 团 结 的 意 志 已 广 泛 地 融 入 法 律 规 范 中 。 民族 立 法 将 在 不 断 创 新 中 继 续 前 进 和 完 善 同
法规和规章 , 量 就更 多 了, 视这 一部 分 法律 规范 , 数 忽 就 会 影 响 对 民 族 立 法 的完 整 认 识 。 有 的学者 主张 民族立法 工 作 , 了制定 、 改 、 除 修 废 止 ( 、 、 ) 外 , 有 制 定 变 通 规 定 和 补 充 规 定 的 立 改 废 之 还
治 法 ) 行 政 法 规 ( 民 族 乡 行 政 工 作 条 例 ) 以 及 专 门 、 如 ,
上 形 成 的 有共 同语 言 、 同地 域 、 同 经 济 生 活 以 及表 共 共
现 于 共 同 的 民 族 文 化 特 点 上 的 共 同 心 理 素 质 这 四 个基
的地 方 性 法 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章 等 。广 义的 规


民族 立 法 的含 义 及 其 定 位
不 是 立 法 程 序 。而 2 0 0 0年 3月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的立 法 法 已规 定 “ 自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可 以 依 照 当 地 民族 的 特 点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做 出 变 通 规 对 定 , …” … 因此 , 通 规 定 和 补 充 规 定 是 冠 以变 通 规 定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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