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通雇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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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文号:深府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4.建立和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要坚持配套创新,整体优化。

坚持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一。

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一)制定雇用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拟订雇用计划,市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经雇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由区人事部门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市人事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招考普通雇员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招考普通雇员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招考普通雇员公告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及《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我局拟公开招考一批普通雇员。

现将深圳市司法局招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有关附件下载以及更详细的资料欢迎登陆广东中公事业单位招聘网:/guangdong/20141218/75072_1.html?wt.mc_id=bk1552 8一、深圳市司法局招考岗位及人数本次招考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4名、工勤类普通雇员8名,详见招考岗位表(附件1)。

二、深圳市司法局招考范围深圳户籍,已通过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具体要求见招考岗位表),同时符合其他报考条件。

三、深圳市司法局招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三)符合报考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符合本公告及招考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2.2007年1月以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3.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四、深圳市司法局招考报名(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考生应事先填写好《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报名表》(附件2)。

(二)所需材料:报名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岗位有职称要求的须提供)、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证明、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雇用资格)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

(三)属国内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需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一。

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一)制定雇用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拟订雇用计划,市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经雇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由区人事部门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市人事部门。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

深圳职员、雇员考试经验

深圳职员、雇员考试经验

深圳职员、雇员考试经验一、考试基本情况:深圳市职员考试原来是和深圳是公务员考试并行的,也就是说两个考试走的过程和考试时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今年广东省和深圳市都取消了公务员考试,职员雇员考试也就独立了出来。

进深圳市公立医院,考试是毕经之路(当然我是说正式编制的)。

如果要进民营医院,直接参加招聘会或是到医院找就可以了。

考试一般每年两次左右,每年的职位多少根据当年用人情况而定,年底的一次规模最大,职位最多。

职位分面向应届毕业生和面向社会人员两类,每个职位要求不同(这方面的问题在报名的那段再说)。

考试分四类,进医院一般都是考医疗类,也就是综合占60%,专业占40%。

二、考前准备:我虽然是看到考试公告后才开始复习的(复习时间安排实在……不然……),但上网查了不少资料,向有考试的师兄师姐们取过经(真人说教,受益匪浅),搞清了出题结构,买了复习资料。

重要的是经多方综合比较认定,即使没有关系也是有希望的。

关于今年考试复习资料有两点希望大家注意,一是《综合知识与职业能力测试》一书,是用海天出版社今年五六月左右出的新版,所以如果书是向以前考试的人借的或买的要看清楚。

原来的电子版本大多是旧版的。

我就因为书是借的后来才发现版本不对,有重新买了新版,做了些无用功。

二是《执业医师考试复习题》,用协和医科大出版的第二版,现在市面上卖的大都是第三版,虽然两版的变动不是很大,但看到有的战友说考试90%是原题,有的说是全部,会不会是用书不同版本的原因我就不得而知了。

关注一下网站上(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和深圳市人事局官方网)通知,看一下考试大纲(网站上可以下载)。

这些做好了后,当然就是看书看书再看书了。

关于看书,我的意见是如果复习时间不长(这个时间段大多数人都还是比较忙),以《执业医师考试复习题》前六章为主,因为含金量比较大,这次考试占总分数40%的专业部分基本上来自原题。

综合知识部分内容比较多,对于医学专业的人来讲短时间想复习好还是比较困难的(高手除外),职业能力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形式差不多,看题做题还是有好处的。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深圳市政府三届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的拨付与分配,实行工资福利性经费包干、单位自主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档)、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的依据。

核拨标准只包括普通雇员实际税前收入,不含办公费、业务费等行政支出。

普通雇员工资核拨标准根据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岗位的实际人数和市人事部门公布的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确定各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每月定期向雇用单位划拨雇员工资。

第五条雇用单位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内,自主确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重点推行以岗位因素为中心的分配模式。

第六条雇用单位应以普通雇员岗位本身的各种要素、工作考核结果以及效益情况作为决定分配的主要因素,在普通雇员实际付出的劳动数量、质量基础上,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因素支付劳动报酬。

主要考核下列因素:(一)岗位。

包括普通雇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任职资格高低、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

(二)工作数量。

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数量及繁重程度。

(三)工作质量。

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实效等。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效用。

第七条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最高工资不得超过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的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7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调整为:说明:1.普通雇员工资拨付标准不含各雇用单位为雇员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普通雇员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深圳雇员工资标准

深圳雇员工资标准

深圳雇员工资标准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其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劳动力。

随着城市的不断壮大,深圳的雇员工资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深圳雇员工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帮助雇主和雇员更好地了解深圳的工资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分别为城区、非城区和经济园区。

其中,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非城区为2040元,经济园区为1900元。

这些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反映了深圳作为一线城市的生活水平。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深圳的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深圳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每月10824元,同比增长8.4%。

而在不同行业中,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分别为16663元、15590元和15216元。

这些数据表明,深圳的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就业。

另外,深圳的工资标准也受到了政府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旨在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例如,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推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深圳的工资水平与生活成本的关系。

随着城市的发展,深圳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尤其是房租、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

因此,深圳的工资水平需要与生活成本相匹配,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其工资标准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政府政策的影响以及与生活成本的关系,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深圳的工资情况,促进城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深圳市雇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深圳市雇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深圳市雇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深圳市雇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一、工资待遇:
1.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利用包括完成岗位职责、精益求精、充分发挥自身特长等方式完成的优秀工作,给予一定的变现。

2. 基础工资:根据员工的职级、学历、工作经验及竞争力水平等因素确定,用于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物质支持。

3. 加班费:对于发生加班的情况,给予150%的工资的费用补偿。

二、社会保险:
1. 养老保险:包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实行,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为员工提供企业年金计划。

2. 生育保险:深圳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具备良好的生育特权,实行统一的办理流程,所有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

三、住房公积金:
1. 贷款: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员工可以按照一定的政策及标准,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或公积金公寓。

2. 公积金缴存: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员工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有效增加备用资金,支持房屋购买及投资等行为。

四、休假福利:
1. 年假:年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劳动能力确定,最多不超过30天,员工可以在每年的年假期间根据自愿和需要选择合适的休假时间。

2. 调休:为满足员工调整弹性上下班时间的需要,雇主可以在规定的
工作时间内调整,具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五、养育补贴:
1. 子女养育补贴:在子女出生或入学后,按时发放固定数额的补贴,
以帮助家庭支付孩子教育及养育费用。

2. 生日补贴:用来给予员工妇儿特定节日补贴,以表达雇主的关爱之心,丰富员工除工作以外的生活多元化活动。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发[2006]8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人发〔2006〕80号)现将《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创新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转换用人机制,建立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雇用制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育单位活力为核心,以“以教为本”为出发点、落脚点,建立机制健全、功能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基本原则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教师享有《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深人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招聘职员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与岗位设置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各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或参与职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方式、条件和要求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分公开招聘和直接聘用两种方式,公开招聘包括公开招考和选聘。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7日)深劳社〔2006〕67号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已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企业立户条件第七条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办法为建立更趋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激励制度,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2005‟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办法。

一、核定档案工资(一)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员原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成为“档案工资”,作为计算职员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退休(退职)费和年度考核奖金等有关福利待遇的基数,同时也作为转移工资关系的依据。

档案工资与职员实际工资无关。

(二)在改革竞聘中,职员的档案工资核定按下面办法处理:1、职员所聘任的职务层次首次高于竞聘前所任职务层次的(例如助理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副高),其档案工资按现行聘任职务的工资政策予以重新核定。

2、职员所聘任的职务层次低于竞聘前职务层次的(例如副高级低聘为中级,中级低聘为助理级),其档案工资按现行降职或低聘职务人员的工资政策予以重新核定。

3、职员在本单位由高职务层次聘任至低职务层次后,又重新聘任至原职务层次或以上的,若按现行工资政策核定的档案工资,档次低于低聘前的档案工资档次的,可保留低聘前的档案工资档次。

二、工资包干总额和可分配工资总额的构成(一)工资包干总额的构成:1、本单位由财政负担的所有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2、本单位由财政负担的所有在编人员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发放的奖金、津贴及各类补贴;3、其他按规定可作为工资发放的经费。

(二)可分配工资总额的构成:按深人发[2005]32号文件精神,工资包干总额中,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费仍按现行政策直接发放给个人,其余工资总额称“可分配工资总额”。

“可分配工资总额”再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1、职位工资:提取可分配工资总额的70%纳入全校职位工资总额。

2、绩效工资:提取可分配工资总额的30%纳入全校绩效工资总额。

三、职位工资套改办法职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以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责任大小、技术含量、工作难易、工作强度等因素为依据,职员根据学校职位设置竞争上岗,确定个人职位工资标准,即每个职位工资档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件一、二)。

雇员规定

雇员规定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一。

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一)制定雇用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拟订雇用计划,市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经雇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由区人事部门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市人事部门。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整体效能优化原则
意义一:有利于加强工作人员的协作,形 成合力;
意义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意义三: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效益,促进学
校的发展。
怎么做?
职位分类的主要工作内容
职位调查 职能分解 职位评价 编制职位说明书 撰写职位设置方案
职位调查
职位调查的内容 1、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学历、资
历、职称、任职等情况); 2、现有岗位及职能分布情况; 3、现有岗位及人员工资分配情况; 4、现有岗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职
有事才有职,无事则无职,职位不 随人员流动而变动。
因事设职原则
意义一:根据工作任务设置职位,避免 人浮于事;
意义二:因事设职可以因事择人,有利 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高用人效率;
意义三:以职位为基础,为其他人事管 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
最低数量原则
是指为使事业单位各职类人员结构有一个合 理的比例,并有效地控制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事业单位职位设置要按照人事编制部门有关人 员编制和专业技术职位职数结构比例的规定, 在总的职数限额内,通过职位设置,形成科学、 合理、有效的职位架构。同时,在保证事业单 位整体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按最低数量设置职 位,能设低位不设高位,能少设位不多设位。 要保证每一个职位都有比较饱满的工作量,充 分发挥职位的效能。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行政管理类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 每个职级分为若干职等。
职类 职系 职级 职等
专业技术职类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 每个职级氛围若干职等。
职级标准
职级标准是叙述每一个职级的工作难易、责任轻 重、所需资格条件的文字标准。
每个职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任职资格条件以外, 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其它相应的任职条件 和工作职责。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Establish noble character. On the morning of October 2, 2022深人发〔2005〕4号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六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第二章聘用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本市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第二节公开招考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由区人事部门汇总并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对象范围;第九条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招考公告在市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及科目、面试时间、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第十条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第十一条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笔试科目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第十二条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员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第十三条面试由市、区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市人事部门备案,领取体检表;面试人数达不到事先确定的比例的,可视面试情况按比例削减拟聘名额或按公告要求等额确定拟聘名额;拟聘人数为1人,且面试人选只有1人的,应事先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有资格确定为拟聘人选;面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第十四条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适应所考职位相关的情况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第十六条拟聘人员由于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上报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市外户籍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第三节选聘第二十条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第二十一条凡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三属国家公务员的;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六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至第九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以上第一、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职员,应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体检、考核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交流第二十三条职员的交流是指职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同一事业单位改聘经费来源不同的职位;第二十四条职员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并解除职员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职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一相同经费来源的职位之间的交流;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三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或者经费自给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选聘条件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应当组织公开招考招聘;第二十六条在同一事业单位中,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经费来源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条件的人数多于空缺职位数的,应通过内部竞聘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内部竞聘的方案及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数等于或少于空缺职位数的,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一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第五节聘用合同第二十七条职员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单位的名称、类型、批准成立文号和登记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受聘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及住址等,并具有聘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除聘用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其他条款;职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职员聘用期限的确定,聘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职员退休或退职;二职员被开除;三职员死亡;第三十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事业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该职员出编手续;第三十一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职员的人事档案,职员应将属聘用单位所有但交给本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资料、工具等物品如数交还聘用单位;第三十二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保存其所持的合同文本;第六节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三十三条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职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事业单位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约定的培训费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计算;没有约定的,职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第三十五条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聘任第三十六条与用人单位订立职员聘用合同的人员,具有在单位聘任相应职位的资格;聘任应符合职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七条职员职位聘任,用人单位应与职员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聘任的职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行职责的要求、待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约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兼任职位的,须签定兼任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选举制的职位,其任职人员可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职位聘任协议书的文本应在实施聘任前拟定并向应聘对象公开,签定前应与拟聘人协商,吸纳拟聘人的合理意见并作出修订后再签定;第三十九条职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聘任:一属于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免管理权限聘任;二属于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按其所聘任职位的职级参照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聘任管理权限聘任;三属于专业技术职类职位的,由事业单位聘任;第四十条职员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布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二按公开招考、选聘、内部竞聘和协商等方式产生拟聘对象;三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四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五按权限审批或备案;六公布聘任结果;七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第四十一条职员聘任期不得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聘用合同中止或解除,聘任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因工作需要,聘任期限确需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的,应当续签聘用合同,相应延长聘用期限;职员职位聘任期满,聘用期限延长的,可续聘原职位,或改聘其他相应职位;聘用单位应在职员聘任期满之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续聘并书面告知职员;第四章监督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聘任行政领导职位和需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行政事务职位的人员,应在聘任前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回避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聘任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四条职员职位变动或聘任期届满,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第四十五条对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聘用聘任工作的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用人单位在职员招聘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人报考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人事部门宣布招聘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考试、体检和考核中舞弊或弄虚作假的应聘者,取消其应聘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职员应聘申请;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事业单位招聘暂行规定深人发〔2002〕83号、关于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2〕94号同时废止;主题词:人事职员聘用△细则深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月6日印发印160份。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深圳市政府三届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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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号:深人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 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

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

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

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

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
第六条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以下简称基本素质测试)是评价应聘普通雇员者是否具备普通雇员所需基本素质的测试。

第七条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基本素质测试。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统一命题测试,合格线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划定, 对成绩合格的人员统一印制和发放《合格证》。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试科目为《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分A、B两个类别。

A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B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测试公告;
(二)考生通过互联网报名,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测试;
(四)成绩合格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市人事考务机构领取《合格证》。

第十二条《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三章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雇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适岗能力测评;
(六)资格复审及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雇人员名单并公示;
(九)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雇员岗位总数、雇员岗位空缺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雇员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计划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属各单位、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招聘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招聘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同意的公开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招聘组织单位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

第十七条资格初审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招聘组织单位在资格初审结束后3日内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初审结果和进入考试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适岗能力测评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

适岗能力测评具体方式和内容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决定,其中测评内容要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测评方式可采取笔试加面试、直接面试、实际操作、专家评估等方式,按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九条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到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对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资格复审应安排资格初审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报考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公告及报考岗位所列条件要求相符。

考核可采取到报考者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

雇用单位须对资格复审和考核结果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拟雇用人员名单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拟雇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拟雇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雇用的,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其雇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雇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雇用。

第二十二条雇用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2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人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凡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测试、测评、体检、考核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测试、测评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测评,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应聘的;
(四)有其它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雇用手续的,取消其雇用资格;已经雇用的,解除雇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雇用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作弊等其它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有关条款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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