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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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申报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定期在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网站上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合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四条财政部本着“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贷款方政策和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条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本地区利用贷款工作,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第六条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地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和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1和附2)。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见附4),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格式见附3)。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设内容、设备购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先
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展期或项目补充批复
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认真审核项目批复文件的时效。各级发展
改革委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
二、办理权限
◆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其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理。
◆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免税
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属省发展改革委 审批、核准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出具确认书
办理确认 书项目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内容,认真
审核进口设备清单。


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63号)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海 关总署公告[2010]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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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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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套)数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
## 电话:
市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0年9月6日能源外(1990)786号)今年七月在烟台召开的我部外事工作会议上,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及《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

这四个文件,业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加强能源部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

(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

(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

(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八)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管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华能集团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资的电力项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0年1月1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并负责协调及监督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就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合规性,出具下列调查报告。

为此份调查报告,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行政职能设置(一)外汇管理法规规则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外汇管理法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经审议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外债管理职能部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登记、统计与监测。

二、调查问题(一)境内企业是否能够向境外企业(或境外关联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可以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2004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的管理机构第七条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

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10月11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融组织贷款项⽬中央项⽬协调机构项⽬管理费申请及使⽤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管理费的内容第三章项⽬管理费的申请和批复第四章项⽬管理费的使⽤第五章项⽬管理费使⽤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规范和加强国际⾦融组织贷款项⽬(以下简称贷款项⽬)中央项⽬协调机构项⽬管理费的使⽤管理,提⾼国家财政资⾦使⽤效益,根据《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项⽬协调机构项⽬管理费(以下简称项⽬管理费)的使⽤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项⽬管理费,按照中央项⽬协调机构在贷款项⽬协调与管理服务中的职能和⼯作量合理确定并纳⼊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管理费只能⽤于与贷款项⽬的协调和管理服务有关的⽀出,不得⽤于与项⽬管理⽆关的其他⽀出。

项⽬管理费的使⽤和管理应按照“依法、节俭、⾼效、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语的含义:(⼀)国际⾦融组织贷款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利⽤世界银⾏、亚洲开发银⾏、国际农业发展基⾦、欧洲投资银⾏等国际⾦融组织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的联合融资⽀持的项⽬;(⼆)中央项⽬协调机构,是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程序确定、统⼀负责指导、组织与协调国际⾦融组织贷款项⽬实施的服务机构。

中央项⽬协调机构通常为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的全额、差额预算单位或⾃收⼊⾃⽀单位;(三)项⽬管理费,是指中央项⽬协调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贷款项⽬协调管理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包括贷款项⽬准备期间的费⽤、贷款项⽬实施期间的费⽤、贷款项⽬竣⼯验收期间的费⽤、项⽬后评价及可持续性管理期间的费⽤;(四)贷款项⽬准备期间,指⾃贷款项⽬正式纳⼊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利⽤国际⾦融组织贷款规划⾄项⽬贷款协定⽣效这⼀时间段;(五)贷款项⽬实施期间,指⾃项⽬贷款协定⽣效⾄项⽬专⽤账户关闭这⼀时间段;(六)贷款项⽬竣⼯验收期间,指⾃项⽬专⽤账户关闭⾄项⽬竣⼯完成这⼀时间段;(七)贷款项⽬后评价及可持续性管理期间,指项⽬竣⼯后开展项⽬后评价及可持续性管理这⼀时间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七月三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转贷简介(一)定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

其中财政部门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扎口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审批等,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和外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业务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由国际财金合作司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

2.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会同财政部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

具体由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地方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报送贷款申请书及配套文件等。

3.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外债转贷款账户的管理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际[2007]50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际[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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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兰章 项 目管理费的申请和批复 第十条 项 目管理费纳人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主管部 门的部 门预算 , 作为 中央本级项 目支出申请预算 , 过主管部 门上报 。 并通 第十 一条 贷 款项 目经 国务 院批 准纳入 国家利 用外 资规划或者经 财政部批准列 入年度 工作计 划后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项 目的 实际需要确定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负责 申请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并从第二年起 提交上一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的执行情况说 明。 第十二条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应 当根据年度 工作 任务大纲 , 依照国 家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 , 按照部 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并通过主管部 门 上报项 目管理费预算 。 国家没有规定 支出标准 的, 依照财政部根据实 际需要确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项 目管理 费应按程序 申请 , 支出范围应按机构性 质相 其 应确定 : ( ) 一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预算单位 的 , 申请 的项 目管理 费只 能用于项 目补助性 的开支 ; ( ) 二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差额预算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 费只 能用于基本支 出不足 的部分和与项 目相关 的支出; ( ) 三 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为 自收 自支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费只 能用于与项 目相关的支 出。 实行差额或全额 预算的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 ,所需的项 目管理费凡 已在基本 支出中列报的部分 , 不得在项 目管理费 预算 中重复列报。 第 十四条 中央项 目协 调机 构通过 主管部 门上 报项 目管理 费预算 时 , 同时抄报财政部 ( 应 国际司 ) 。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或差额 预算单位的 ,应在抄报给财政部 ( 国际司 ) 的项 目管理费预算 中, 明其 申请的基本支出预算 额。 说 第十五条 财政部 根据贷款项 目管理 的实际需要 , 结合 国家规定的 有关开支标准 , 审核 、 确定并批 复下达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的项 目管理费 预算 。 第十六条 项 目管理费一经批 复, 得 自行 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 不 生贷款项 目变更或终止而需调 整预算 ,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规 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 目管理 费使用情况应在部 门决算 报表 中单 独列示 , 并 抄报财政部 ( 国际司 ) 。 第四章 项 目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项 目管理 费各项支 出均应执行 国家规定 的有关支 出标 准或经财政部确 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项 目 管理 费的支付 管 理 , 当按 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 应 第十九条 项 目 管理费可 以用于以下支出 : ( )办公费: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维持 日常办公需要而发生的水 一 费、 、 电费 办公设备维修 ( ) 护 费等支出; ( ) 二 会议 费 ; ( ) 训费 ; 三 培 ( ) 四 差旅 费 : 内差旅 费以及 出国人员 的住宿 、 费 、 国 旅 伙食 补助 费 、 费等支 出; 杂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四章 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四章 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四章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表格中,不属于财政补贴性资金支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的是()。

A.主要设备一览表B.主要污染物排放表C.出口设备材料一览表D.主要财务分析指标表【参考答案】:B2、在资金申请报告中,项目投资者财务状况分析包含的内容是()。

A.利息备付率B.项目的还款期C.银行信誉等级D.担保责任【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考点: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

项目投资者(非政府投资者)财务状况简要分析项目投资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投资者(非政府投资者)的清偿能力银行信誉等级等。

3、下列属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的是()。

A.土建、设备及材料采购安排B.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分析C.项目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D.项目的融资分析【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包括:项目概况,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贷款使用方案及类别安排,土建、设备及材料采购安排,经济分析及财务评价结论,贷款偿还及风险防范,附件。

参见教材P203。

4、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的内容不包括()。

A.项目单位情况B.项目及投资方情况C.拟建项目情况D.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考点:项目申请书的编制分类。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B选项为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书的内容。

5、下列关于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咨询机构应对其编制文件的准确性负责B.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反映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行为的引导和约束C.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反映项目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D.资金申请报告文本只能由项目单位自主编制,不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参考答案】:D6、经济安全性分析中具有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是()。

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

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3.08.11
•【文号】财国合〔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国合〔2023〕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我部研究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3年8月11日。

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流程(2)

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流程(2)

外国政府贷款审批流程(2)4、使用投向具有一定限制,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带有一定的政府间接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待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金融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项目是指政府担保、政府还款的项目;二类项目是指政府担保、项目单位还款的项目;三类项目是指非政府担保、项目单位还款的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二类项目为最多,这里重点介绍二类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首先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有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二、有关各级财政部门同意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担保。

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申请列入备选项目清单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列入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3、审批可研,选择转贷银行和代理公司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和进口设备代理公司。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二00三年一月八日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5、国际融资租赁;6、非居民外币存款;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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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
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

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
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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