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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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第一章总述
第一条为了强化地震监测工作、提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监测设施指为了进行地震监测而建设的地震测点、地震观测站、地震仪器设备和相关设施。
第三条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指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的环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观测地震活动的能力。
第四条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强化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地震监测设施建设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地震活动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规划地震监测设施的布局。
第六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准确敏感。
第七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地震活动可能带来的影响,选择合适的地点和建设方式。
第八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
第九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设施维护、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设施按照规划建设、有效运行。
第三章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应当加强监测和监管,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应当保护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防止土地退化和水源污染。
第十四条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地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不达标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