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处置工地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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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处置工地管理规范
一、单位和个人新建建筑物,根据法规,必须办理《广州市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张贴在工地门口明显位置。
二、建筑工地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必须工地出口硬底
化、修建洗车槽和三级沉淀池、设置冲洗设备。
(1、工地大门内外通道应当浇注厚度20厘米、强度不
低于C15混凝土硬底化;2、工地出入口修建长5米、
宽3米,沟槽宽30厘米、深40厘米的洗车槽;3、设
置高压水泵功率4000瓦/台以上,口径32毫米以上、
扬程40米两支高压水枪;4、设置污水三级过滤沉淀池,经沉淀过来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三、建筑排泥工地必须雇请符合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有建
筑废弃物准运证(IC卡),按照“一不准进、三不准出”
规定运输余泥。
(“一不准进”是指无《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坚决不准进入建筑工地;“三不准出”是指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必须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
车轮、车厢外侧带泥出路面,沿途泄漏、遗撒。
禁止超
装、超速行驶。
五、建筑废弃物必须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综合利用场、
建筑废弃物水运码头消纳建筑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