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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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市卫生局《佛山市药品分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修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
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证据的,原则上不应使用抗菌药物。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类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类抗菌药物:与非限制类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
(三)特殊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
(一)一般对轻度感染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类抗菌药物治疗。
临床选用限制类抗菌药物时应根据病情需要,有病原微生物感染证据及其药敏结果依据。
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院内感染控制科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
(三)特殊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选用时除了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如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报告等),还应当经医疗机构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四)临床医师应当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轮换使用抗菌药物。
三、门诊抗菌药物使用原则
(一)门诊只能选择非限制类抗菌药物。
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类抗菌药物的,住院医生应经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签名。
禁止在门诊使用特殊抗菌药物。
(二)门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
需要联合应用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两种非限制类抗菌药物。
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三)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周(特殊感染、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使用时间超过1周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
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四)门诊抗菌药物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使用抗菌药物。
因病情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应执行序贯治疗策略,尽快采取静脉转口服治疗。
(五)重症感染患者原则上应收住院。
对于无法住院而留门诊观察室的患者,应根据本院近期药物敏感情况,选用有效的抗菌药物。
同时进行病原学检测和药物敏感试验,再根据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调整用药方案。
四、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管理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2)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五、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比较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
应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时,需要参照药敏试验结果。
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设使用限制,超限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