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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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海洋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07.11.19
•【文号】国海环字[2007]690号
•【施行日期】2007.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海环字〔2007〕690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参照执行养殖用海管理试点政策的请示”(浙海渔资[2007]1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方政府在编制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项目规划时,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组织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并报我局审查。

二、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按照海水养殖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你局负责核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可以简化,重点是提出项目建设时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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