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话语及其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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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话语及其存在方式
一个题材的叙述并非客观反映这样简单,至少应包括故事、话语、语境及体验等四个层面的打磨和拿捏,就文本而言,其不仅是一种叙述技术的成果,更是一个世界和生命的再生和创造。

于是,叙述者的存在就成为一个前提。

本文就叙述话语与故事话语的区别、叙述话语的学理依据以及叙述话语的三种存在方式等方面展开论述,力图对叙述话语做较为全面的探讨。

西方学者早已宣布“作者死了”。

作者既然死了,叙述者就失去母体,叙述话语也就无从产生,这已成为当代叙述学的一个不言而喻的法则。

这里,不仅叙述者和叙述话语的合法性被剥夺,更重要的是一个前提缺失了:没有叙述者,叙述对象从何而来?正像我们并不能了然于心的宇宙的存在是以一个仰望着宇宙的我的存在为前提一样,一个我们并不能了然于心的客观事件的叙述同样是以我——一个叙述者的存在为前提的。

本文拟就叙述话语与故事话语的区别、叙述话语的学理依据以及叙述话语的三种存在方式作讨论,以求教于大方。

一、故事话语与叙述话语
事件的本质是动作和行为——这已经是一个关于事件的定义而不是事件本身。

纯粹客观意义的事件就是自然事件,不进入价值视野,与叙述无关;那些进入价值视野的、历史存在意义上的事件,无不是以一个观察者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转瞬即逝的。

这就表明:所谓事件其实是关于事件的叙述,就像本体其实是关于本体的观念一样。

那么事件的本质也就是关于事件的叙述的本质。

所以有的学者讲:“从浑沌到获形与其说是宇宙诞生的过程,毋宁说是叙事自身诞生的过程。

浑沌与有形的关联相当于历史与叙事的关联:叙事正如宇宙从浑沌中生成那样,从历史中生成。

”就此而言,“事件的历史曾经存在,但并不应声而至,留下的乃是话语——对事件的叙述”[1](P25),就是我们要说的故事。

故事与事件的区别是:故事是见于叙述中的事件,它是一种对于历史的叙述;事件则是历史发生意义上的动作和过程。

从学理上讲,我们真正面对的叙述对象只是一个关于事件的概念,它关联着我们叙述的观点、视角、方式、情感、理念、身体等主体性和心理性的东西,是一种“意向性建构”,也必定是一种“阐释性结构”。

于是,事件的本质“动作和行为”就有两点规定:(1)相对于故事这样的与语境和体验联系着的叙事话语,事件只是一种题材,并没有进入叙述关系;(2)虽或进入价值视野,但它依旧是一些材料,停滞于直觉或感觉,并没有进入叙述设计和量化指标。

在题材的意义上,作者与读者是同一性主体,都骄矜于历史见证人的身份,如果叙述只满足于这一境界,人的动作和行为就与游尘和光影的飘动并无不同,人的世界依旧是一个浑沌抽象的自然世界,权力和尊严、价值和人性、理性和感觉就没有意义,就都是一些飘浮在原始苍穹下的生物意绪。

所以人必须出场,作者必须出场,叙述者必须出场。

随着叙述的渐渐呈现,事件作为叙述对象的动作和行为,与叙述主体及其存在和体验一起浮出,至少在摹拟事件和见证历史的层面上实现了:事件与叙述的同一,叙述者与受述者的共在,隐含作者与隐含读者的相应。

但是还远远不够:叙述还是一个从事件到语词的符号化过程,一个从理解到体验的心理化过
程,一个从释读到传播的价值化过程。

简要地说,叙述就是事件向故事的推衍,就是事件从抽象浑沌中渐渐清晰起来,显现为动作和行为,显现为这些动作和行为的理解、体验、建构为话语乃至传播的过程。

于是,叙述就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故事的层次,即动作和行为的描述;(2)话语的层次,即动作和行为的逻辑结构或价值命题;(3)符号的层次,语词或修辞等符号运作而形成文本,这个层次关联着阐释和传播——我们说,任何阐释和传播都是从符号开始的;从文本建构看,叙述也是从符号着手的:符号运作牵引着动作和行为的演进,牵引着意义和价值的输入,牵引着阐释和传播的预设。

在话语的层面上作者与读者分开来:作者体验和把握的是事件,从抽象浑沌中升腾起来被打量和聚焦的题材;读者释读和理解的是故事,作者运用符号建构起来被阐释和传播的文本。

作者与读者的关系也相应地发生变化:读者不仅要考证描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而且要理解话语的价值感和历史感,检验作者的可信度和公正度。

作者与读者的关系也拉近了:双方成为对话的人,成为价值和存在的共构者。

可以说,叙述是从故事的生成开始的:描述性、逻辑性、符号性的叙述客体替代了材料性、历史性和实在性的客观对象,从而与叙述主体相对。

作为事件的描述,一种转述,叙述必然与叙述语态相关联。

所以我们首先要追问:是谁在叙述?这就出现了下面的三维结构:
作者(叙述主体)——叙述者(在场主体)——隐含作者(价值主体)
要回答“谁在叙述”的追问其实是很难的。

三个主体是三位一体的,但又出现于不同的场合、肩负着不同的使命。

作者的身份在进入叙述的刹那就开始退隐,但不是消失。

然后是叙述者,一个具体而现实的角色,从现实世界走来,进入叙述世界,开始他或她的同故事叙述或者异故事叙述①,成为事件的见证者或当事人。

西方叙述学强调叙述者回归有限视角,脱出形上旨趣,变成一个彻头彻尾的叙述工具,一个隐形者;事实上,只要是叙述者就要对事件转述的真实性负责,就要从有限视角和个体位势走出,进入隐含作者的全能视角和本体位势,入乎其里出乎其外,洞幽察微把握全局,从见证人变成赋义者,叙述本身也就由客观描述变成命题陈述。

赵毅衡讲:事件的历史形态是“曾经存在”,故事的话语形态则是一种“意义在场”,它通过媒介(符号或语辞②)的替代“把被叙述世界(不管是虚构性的,还是事实性的)‘推出在场’”[2](P37),本质是叙述话语的建构。

所以,叙述的目的并不是追求事件的绝对客观和历史还原,那是做不到的;而是对象的重建,一种类似耶稣复活的生命重铸,它是叙述主体的脱胎换骨和角色出演,是隐含作者与隐含读者对于题材的逻辑结构和价值形态的共谋。

从心理角度看,它应该是叙述者的“意向性建构”与叙述对象的“阐释性结构”从叙述视野的呈现,是客观事件的本质和叙述主体的体验在历史语境和现实情境中的再现。

二、叙述话语的真实性、逻辑性和价值性
如前所说,历史事件的话语表述本质是一种对象的重建,是一种生命复活,是价值存在从历史语境和现实情境下的意义涌现,因而,叙述主体既享受上帝造物般的荣显,又实现自由主体赋形赋灵的创造之能,这就是话语的建构。

话语包含两个
释义:一是大话语,即故事的全部表述方式,“包括叙事时态、时间、语态、语式、人物描写、人物话语表达方式等”[3](P15),我们可称之为故事话语;二是小话语,特指“游离于叙事结构之外的大段大段的哲理、历史、社会等等的议论”[4](P47)以及抒情文字,我们称作叙述话语。

显然,大话语是专门叙述故事的,它将事件表述为一个包含了特定意义和价值的故事,是叙述的第一话语体系;小话语则是关于故事的阐释、联想、评价,构成第二话语体系。

正如昆德拉所说:两个体系是一种不同于单线结构的“复调”结构,都是小说叙述的有机成分。

[5](P69-73)但是后现代以来的西方叙事学膨胀了的权力限定观念粗暴地打压叙述者的话语权,形成伪叙事。

因为驱逐了作者,叙述者就成为一个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傀儡,我们也就无法判定叙述的真伪。

事实上,故事话语和叙述话语各有使命,从来都是不可忽略也无法替代的。

(一)叙述话语的真实性
本来,叙述者的权力限定观念是没有问题的,它强调叙述本身的有限视角和实证依据,排斥假大空和模式化,追求历史真实性,甚至谋求事件的可还原性,是符合叙述的学理的,但是它放弃了作者的历史责任和伦理承担,只从叙述的技术上做文章,于是就变得虚假可厌。

就故事话语而言,其法理依据并不来自权力,而是来自真实。

说到底,读者愿意接受的和作者应该叙述的,首先不是一种欺骗。

至于“由谁来讲”这个权利则是平等的:就像公民有说话权利一样,作者在进入叙述之后,应该享有法律赋予的故事讲述权,并不需要看读者的眼色。

真实而不是欺骗的叙述,就成为叙述者应该遵循的规则。

转言之,叙述的合法性根本在于确保叙述特有的与历史事实之间的相似性和同一性,确保从叙述中所看到的是世界的真相和人性的本质。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为我们提供了这一合法性的学理阐释。

(二)叙述话语的逻辑性
维氏指出:实体、逻辑形式和价值是世界相对独立的三个方面。

实体,维特根斯坦谓之“事态”,③我们所谓的事件;叙述就是对于这些事件或事态的描述,维氏谓之语言描画的形象:“形象能依照自己的方式——正确的或错误的——来描写现实,所以必须与现实具有共同的东西,就是其模写形式。

”[6](P5)罗素所谓“模写形式”就是维氏的逻辑形式,维特根斯坦喻为语言与世界之间的投影或图像关系。

“从根本上讲,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图像关系是基于命题与事实之间结构上的同型性而不是基于名称与客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建立起来的。

”[7](P246-247)我们根据维氏理论整理一下就是:叙述的合法性在于叙述话语与历史事实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形式的同一性和结构方式的同型性。

这就把叙述提升为一种命题。

那么要判定一个叙述是真实的而不是欺骗的,我们就要对故事所显现出来的逻辑形式和命题结构作出判断:看它是否保持了与历史事件在逻辑形式和命题结构上的同一性,这就涉及语境,当然是可以实证或者考据的。

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此种实证和考据不是作为叙述方法,而是作为学理依据在价值层面上被坚守,这是比作者乃至叙述者的退隐更本真的一种叙述语态。

那种离开整体语境,抽离了逻辑形式和命题结构的叙述,虽然在某些细节或原始场景上可能是真实的,但本质上是虚假的。

(三)叙述话语的价值性
“元语言”最早是哲学界提出的一个命题。

20世纪波兰逻辑学家塔斯基(Alfred Tarski)注意到,人们判断一句话的真假时,往往把这句话的客观真实性与说这句话这一事实的形式真实性混为一谈。

因此,在区别语言与语言所指称的事物的关系时,就有必要区分真实语言与形式语言。

真实语言与客观对象相联系,我们称之为对象语言。

形式语言是用来称说对象语言的,就是元语言。

亦即,用来描述客观对象的语言是对象语言,主持此种描述并予以评价的语言即元语言。

叙述学引入元语言的概念意味着:
1.故事话语的先验原则就是叙述话语,叙述话语就是故事话语的元语言,它是一种决定于叙述主体的思想能力的命题结构。

维氏讲:“主体不属于世界,而是世界的一种界限。

”[8](P79)就是说,故事话语对于客观对象的描述本质上就是一种以主体思想能力为前提的概括,叙述的意义就在于从故事话语中强调出真实的或虚假的命题。

2.故事话语是以叙述话语所提交的逻辑样相为前提的。

维氏讲:“逻辑是先于任何经验的——某种东西是如此的。

”[8](P77)他又说:“逻辑充满着世界;世界的界限也是逻辑的界限。

”[8](P79)这意味着世界与主体是重叠的,重叠的界域就是逻辑。

“我就是我的世界(小世界[Der Mikrokosmos])。

”[8](P79)这个“我”就是以逻辑样相描述世界的元语言,与故事话语相对而存在的叙述话语,它构成故事话语的逻辑界限。

3.故事话语与叙述话语的分裂或同一要看“我”亦即叙述者与叙述对象的视距:一是视距为零,就是同故事叙述;二是视距等值,叙述者与叙述对象保持恒定距离,就是叙述者处于假寐状态的异故事叙述;三是叙述者在场,作为见证人或评论家干预叙事并作出阐释。

三种状态都是合法的,只是元语言发生了三次变化:
在历史发生的意义上:
事件作为题材:故事话语(对象语言)+叙述话语(元语言)
进入叙述之后:
叙述作为话语:故事话语——叙述话语(对象语言)+叙述者的主体话语(元语言)
进入传播和阅读后:
叙述作为文本:故事话语——叙述话语——叙述者的主体话语(对象语言)+读者及批评话语(元语言)
可见:随着对象语言的内涵的渐次扩大,元语言不仅从叙述走出,而且包含了对于历史事件、叙述对象以及叙述主体的话语的三个层次的阐释和评价。

试想:如果叙述者不进入本体位势,不进入全知全能的隐含作者的状态,他或她又如何应
对如此复杂艰难的叙述任务呢?
三、叙述话语的三种存在方式
事实上,一个完整的叙述必须包含两个有效的话语体系:一是故事话语体系,主要完成描述事件的任务;二是叙述话语体系,主要完成阐释、评价、导读、包括形成误读或不可靠叙述等融入意义和价值的任务。

这就使我们看到:叙述从根本上就是一种话语建构,就是一种符号和逻辑的操作。

而这,都是由叙述者来完成的。

(一)同故事叙述
强调和凸显对象特征,把它整理为一个包含动作和行为的过程,这就是聚焦,一种逻辑化或价值化。

比如《雨夜》这样一篇作文:女孩走出图书大楼时正飘洒
着细雨,不由发憷:夜已深沉,校园已经没有人了。

这是第一节奏。

走出校园时
雨下大了,图书大楼也已熄灯,她是那样的无助。

这是第二节奏。

走上一座桥时,湍急的雨势中闪出一个黑影,她心一沉:一个男人。

黑影打开一把伞,在不远的前方停下来,似乎在等她,她还往前走吗?这是第三节奏。

那天夜里她睡得很甜:他没说一句话,却把她送回宿舍,真是个怪人!这是第四节奏。

这一叙述凸显了四个动作:走出大楼——雨中行进——突遇“黑影”——回到宿舍。

叙述者的存在体现为这样一个心理过程:发憷——无助——危机——安全。

这是人对于世界的信任感和人之于世间的安全感逐渐清晰起来的过程,它生成这样一个命题:“世界是可以信赖的。

”这段叙述虽然是第三人称,但是叙述者采取了与女孩完全相同的立场和角度,两者的视点是重叠的,就是一个同故事叙述。

这里,故事话语与叙述话语(作为元语言)同一,对象特征(动作和行为)凸显的过程就是意义生成的过程。

(二)异故事叙述
叙述主体的心理构件与叙述对象的材料构件相契合,实现题材的召唤结构与主体完形潜质的统一。

所谓叙述主体的心理构件:按照荣格集体无意识理论,人的潜意识深处凝结着整个人类的文化历史记忆,简要地讲就有意象、情境、模式、结构等原型心理构件。

④这些构件就是所谓的主体完形潜质:(1)作为意向性建构能力,先验地为题材叙述提供形式样相和价值意向;(2)作为元语言,它现实地构成叙述对象的阐释性结构,它是意义生成的内在方式;(3)形成创造冲动,一种灵感状态。

这些心理构件在特定情境的刺激下,携带着巨大的心理能量,与对象蕴含的“召唤结构”相契合,形成对象的重新塑造——维特根斯坦说:“逻辑充满着世界;世界的界限也是逻辑的界限。

”就是说:即使那些历史发生意义上的客观事件也蕴含着某种深层逻辑,某种可以被阐释的、具有价值感召力和结构驱动力的原型结构,就是我们所谓“召唤结构”。

那么叙述话语意义生成的内在方式就是:主体心理构件作为一种“完形潜质”在谋求与题材的“召唤结构”契合而生成形象的同时,将主体的价值观念和情感方式施诸对象,实现元语言的“意义在场”,从而使阐释成为可能。

异故事叙述瞄准对象的时候不再采取与对象同一的视点和体验,而是在更深
广的心理和历史语境里审视对象,叙述者的视距拉远了。

除了叙述对象之外,这里还出现了话语对象,所谓受述者,所谓隐含读者。

叙述者不仅要描述事件,而且要将输入的意义转化为可看见的形象和可阐释的文本,叙述对象就转化为主体观念、思想、情感、意志的投射物或载体:既包涵题材本有的精神本质,又容纳叙述输入的主体价值,成为某种植入性象征。

比如林黛玉这个形象,植入的心理构件太多了:首先是绛珠仙草,有人考证是美竹;其次是巫山神女;再次就是娥皇女英、湘君湘夫人;第四是屈原;第五是赵飞燕;第六是洛神;第七是梅妃;第八是冯小青……那些可以考据的原型和事迹是一回事,曹雪芹在塑造林黛玉这个形象时作为心理构件的上述意象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我们拿去上述八种意象,林黛玉的形象还会有如此巨大的文化含量和艺术价值吗?正是由于主体心理构件的存在,林黛玉的故事就有许多绝对虚假但是读者就是愿意当真的“可靠叙述”,比如葬花、焚稿、贯彻一生的愁病,这些情节更多地源于作者的诗意畅想,但隐约了数千年中华文化的精神气质,使人物实现了某种”神似”。

林黛玉这一形象完全不可能是同故事叙述,我们不能想象,用那么狭隘的视角,作者是如何完成这一叙述的。

(三)叙述者在场
叙述者主体话语是叙述获得意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长期以来主要是被西方学者,现在也被中国学者认定为作者的话语霸权,这是令人遗憾的。

我们不能接受一个没有任何叙述话语,也没有意义输入的叙事,更重要的是缺失元话语的叙事是不存在的。

中国最早的话本小说就是在元话语框架内讲故事的,开篇一个楔子,意义由此引出。

美国学者卡勒讲:每个叙事都有一个叙述者,不论是明显的还是隐含的。

[9](P7)这是一个简单事实。

就现代小说而言,叙述者的主体话语有两种方式:一是散逸于叙述对象含蕴的意义之外,叙述者亲临现场,以责任人身份直接对故事或人物作出评论或阐释。

张洁的叙述就是非常典型的此类话语。

二是意识流,超越客观逻辑和时空限制,将客观对象心理化,故事话语变成叙述话语,变成自由畅想。

所谓“意识流”,是完全从作者理解的角度去摹写客观对象的意识心理,而作者的“理解”又往往是反常的、变态的,结果是叙述者吞噬了叙述对象,撰写的完全是叙述者亦即作者自己的意识心理,我们凭什么相信他们的意识流是真实的人物心理而不是作者的胡说八道呢?
即使这样:我们仍然认为这是合法的,是作者正当权力的使用。

所有的叙述,不都是作者意识心理的直接的或曲折的反映吗?在茫茫宇宙的巨大空洞中,它至少是一个声音,不管在叙述谁,不管是谁在叙述,它总是一个声音,在标识着人类的存在,这不已经足够了吗?
注释:
①叙述者可以在叙事中表明身份,也可以隐藏身份;叙述者若出现在叙事行动中,该叙事为同故事叙事(如很多第一人称叙事),若没有出现在叙事行动中,该叙事为异故事叙事(如很多第三人称叙事)。

见唐伟胜《国外叙事学研究范式的转移——兼评国内叙事学研究现状》,《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2期,第15页。

事实上叙述者还可以亲临叙述,此见下面的论述。

特识。

②括号内“即符号或语辞”五字为笔者所加,特识。

③“事态是诸对象(物,事物)的一种结合。

”“对象的配
置构成事态”。

两条自维氏《逻辑哲学论》命题之2.01和2.0272,转自李国山《言说与沉默——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命题学说》,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第17页。

但是,1962年8月版郭英译的《逻辑哲学论》中,“事态”作“原子事件”。

笔者识。

④意象,荣格所谓“原始意象”,一种恍兮惚兮的心理境相和意识样相,它构成题材叙述时主体的某种“心像”。

情境,是一段凝结的记忆,一缕远古的诗意,一种想象及其情境化——不是创造式想象,而是再现式想象。

模式,已经是一段故事,已经作为一个“故事模”积淀于潜意识深处,就像一摄像头,为自性所把持,只对准那些能够感应的题材并形成独立命题。

结构,是指含蕴于核心意象的内部逻辑结构。

笔者识。

[参考文献]
[1]曹禧修整理.叙述学:从形式分析进入意义[J].文艺评论,2000,(4).[2]赵毅衡.“叙述转向”之后:广义叙述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J].江西社会科学,2008,(9).[3]唐伟胜.国外叙事学研究范式的转移——兼评国内叙事学研究现状[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3,(2).[4]刘世剑.小说叙事艺术[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5]米兰·昆德拉.小说的艺术[M].北京:三联书店,1992.[6]格兰特·罗素.逻辑哲学论·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7]王晓升,郭世平.后期维特根斯坦心理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8]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9]封宗信.小说中的元语言手段:叙述与评述[J].外语教学,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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