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喜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杨喜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55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玉斌李卫牛永权
【审理法官】王玉斌李卫牛永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喜发
【当事人】杨喜发
【当事人-个人】杨喜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喜发
【本院观点】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本案上诉人杨喜发于2014年4月23号、2014年5月30号、2014年7月30号共计将70000元出借给镇平县瑞祥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上诉人杨喜发出具三份借款合同,南阳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诉人杨喜发出具三份保证函,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高兴存在该三份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书写:高兴存2017年4月14日早补签。

而镇平县瑞祥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南阳润达投资有限公司均系镇平县城郊乡大刘庄村张涛注册成立,张涛以企业发展需要资金为由,采取高息引诱手段,通过业务人员高兴存等人向社会非法集资。

后张涛、高兴存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刑事判决书判项责令退赔并附清单。

退赔清单中有上诉人杨喜发向本院上诉的70000元。

现上诉人杨喜发就同一事实又提起民事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杨喜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23:29:00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喜发上诉请求:依据事实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高兴存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号、2014年5月30号、2014年7月30号,上诉人杨喜发在高兴存处存款共计70000元。

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兴存偿还借款本息,该院裁定不受理本案,故提出上诉,请求对本案予以立案。

综上,杨喜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杨喜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558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喜发。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喜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4民初4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喜发上诉请求:依据事实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高兴存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号、2014年5月30号、2014年7月30号,上诉人杨喜发在高兴存处存款共计70000元。

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兴存偿还借款本息,该院裁定不受理本案,故提出上诉,请求对本案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本案上诉人杨喜发于2014年4月23号、2014年5月30号、2014年7月30号共计将70000元出借给镇平县瑞祥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上诉人杨喜发出具三份借款合同,南阳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诉人杨喜发出具三份保证函,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高兴存在该三份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书写:高兴存2017年4月14日早补签。

而镇平县瑞祥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南阳润达投资有限公司均系镇平县
城郊乡大刘庄村张涛注册成立,张涛以企业发展需要资金为由,采取高息引诱手段,通过业务人员高兴存等人向社会非法集资。

后张涛、高兴存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刑事判决书判项责令退赔并附清单。

退赔清单中有上诉人杨喜发向本院上诉的70000元。

现上诉人杨喜发就同一事实又提起民事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杨喜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玉斌
审判员李卫
审判员牛永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莉
书记员牛媛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