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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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
第一临床医学院临床5班江杰2017120434
患者的权利指的是患者在患病期间应有的权利和必须保障的利益。
最初是在1946年,由《纽伦堡法典》对患者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
之后于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于1981年第三十届世界医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言》。
患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患者隐私权指的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所表现出的,涉及患者自身,因诊疗服务需要而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获悉,但不得非法泄露的个人秘密。
主要包括病人为诊治疾病而袒露给医务人员的某些不愿让他人观察和接触的身体部位、生理特征、心理活动以及与公共无利害关系的“过失”行为等。
(2)知情同意权:指患者有权知道医务人员为自己诊疗做出何种决定,包括治疗手段的选择,有无并发症和危险;也包括让其参加一些诊断性治疗、人体实验等。
当患者了解这些决定和手段、措施后,有权表示接受还是拒绝。
知情同意的要件:1.患者所作出的决断必须是患者理智的决定。
2.患者如拒绝治疗,必须是这种拒绝不会致使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或产生严重后果。
(3)平等的医疗权:任何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和获得健康的权力,而且是平等的,所以任何患者都有权得到公正、一视同仁的待遇。
(4)疾病认知权: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5)监督医疗过程权:患者的各项权利是在医疗过程中实现的,了解自身权利是否得以实现,患者就应对自己的医疗过程进行监督。
(6)医疗赔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利益遭受侵犯或人身受到损害,患者有权要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得到相应赔偿。
(7)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权:患者患病以后,最大限度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低。
视病情的轻重,有权暂时或永久免除某些社会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