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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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3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高杰;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韩骏;吴龙军
【当事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高杰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韩骏吴龙军
【当事人-个人】张艳高杰韩骏吴龙军
【当事人-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吴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吴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连振吴昊殷西军
【代理律所】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艳;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高杰;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韩骏;吴龙军
【本院观点】上诉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4 02:51:05
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9民终3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
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孙家小庄。
法定代表人:高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杰,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041号公建2幢1-3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方新,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孙家小庄。
法定代表人:陶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韩骏,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审被告:吴龙军,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上诉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艳、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高杰及原审被告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韩骏、吴龙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毕经纶
审判员李莹
审判员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乐文
书记员苏倩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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