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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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电网(含县城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农网建设与改造。
第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安排.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必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农网建设与改造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与计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农网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第八条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农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债资金项目,要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配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要停工整顿,暂停拨付工程款;对连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单位,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上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加强概预算管理,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
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保证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原则,制定各电压等级农网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设计方案,统一标准,缩短设计周期.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农网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直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峻工时间表。
第二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全权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不断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实施计划,并按投资计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于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建设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施工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低压电网的施工质量.〖HJ*2/3〗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条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办"职责(即:控制进度、质量、资金、安全,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实施),监理工作要针对农网改造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阶段,必要时要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严格规范的合同管理.要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履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加强资质管理。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五章招投标的管理
第三十条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quot;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单位要成立农网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遵照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对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招标人员的管理,建立招标工作专家库,实行推荐、评标和定标”三分离",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第三十一条在农网改造工程管理方面,严禁"三指定",即:指定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价格.
第三十二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设备和物质采购的管理办法,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设备招投标工作,在网省公司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国债项目的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
第三十四条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公开招标采购,其他
产品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为缩短招投标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农网工程一般设备和材料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要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设备招投标工作,不应因设备招投标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十六条加强农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监察。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要严格执行《农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实行技术负责人和领导签字制度。
如出现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条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
要建立质量报告制度,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要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和完善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对于施工安全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相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人员群伤事故。
第四十三条要根据各类项目施工的不同特点,监督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要明确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对施工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户表以下工程
第四十五条对居民用户出资进行户表以下改造的费用,要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严禁借农网改造工程违反规定向农民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向农民收费要规范,开具收据,不得采取停电方式向农民催收户表以下出资费用。
第四十六条户表以下工程要纳入农网改造工程统一安排.
第四十七条尽可能利用用户原有合格设备、材料,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不能强迫农民更换合格的电能表、漏电保护器等设施,或统一更换指定厂家的电能表和设备材料。
县城电网改造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在为农民代购电能表、漏电保护器、进户线等设备材料时,要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严禁中间环节加价。
第九章拆旧物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省要对农网改造工程中的拆旧物资管理制定统一办法,明确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对拆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处置方式与权限。
第五十条农网改造中的拆旧物资,凡质量合格的,应全部用于农网改造。
对不能使用的拆旧物资,凡属电力企业资产的,应及时做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处理;凡属集体资产的,应登记造册,残余价值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网改造.
第十章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及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对工程验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工程验收质量.
第五十二条认真做好工程决算.按照工程项目种类不同分别编制工程决算,做到"严、细、实”,决算不能超概算,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超概项目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和取费标准;要制定对工程决算的审查、审批原则和制度,提倡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工程概(预)算和工程决算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十三条加强新增资产管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建立工程档案,完善档案材料,为资产移交提供依据。
工程验收后要对新增资产并资建账,加强对电网改造工程新增资产的管理和电网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章工程审计和执法监察
第五十四条加强审计监督,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审计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把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关。
重点审计执行"四制”情况,建设程序、规模及内容,执行国家法规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建立相应的年度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执法监察活动,要制订计划定期检查。
第五十七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重大项目稽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