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高校负债制度的相关建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完善我国高校负债制度的相关建议
作者:刘伟嗣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第7期
摘要:负债是高校办学资金来源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张,资金需求量的增大,负债规模也迅速增加,而大规模的负债导致财务费用的增加。

本文就如何加强高校负债制度建设,让债务水平保持在合理水平,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负债制度;建议
一、我国高校负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预算软约束
在对高校负债原因分析中,一个普遍承认的观点,就是高校与政府之间存在着预算软约束关系。

所谓预算软约束是指经济主体运行的财务后果由政府或者其他机构承担,导致经济主体和经营者事前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存在事后补贴,削弱了组织的退出机制,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中国高校与政府之间的软约束可以从高校组织特征、高校所承担的社会功能、高校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等方面来看。

其一,高校由于提供的产品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因此高校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具备盈利性。

高校收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捐赠、学费等非偿还性投入,相对于盈利性企业,高校所具备的还款能力相对较弱。

其二,高校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是从事教学和科研,为社会提供高素质人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其社会效益大于其带来的经济效益。

高校所提供的产品———教育服务和科学技术成果还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难以对投入和产出之间关系进行量化测量和管理。

其三,高校与政府之间关系从产权角度来看,是所有者和经营者、执行者之间的关系。

虽然高校依法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法人,但是由于高校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高校虽然拥有独立筹资、融资的权利,但是高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最终责任的依然是政府。

社会一致认为,高校由于承担社会功能,以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高校不存在破产问题,政府一定会承担最终责任。

正是由于学校与政府之间这种关系,使高校贷款数额不断加大,高校负债问题凸显,甚至有高校已经为负债数额巨大而陷入财务危机。

政府虽然针对高校实际情况来看,高校的负债数额依然巨大,高校的财务形势依然严峻。

2.政府规制成本过高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双方需要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来规制代理方的行为,否则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代理人利益偏离委托方的需求。

中国高校与政府同样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市场机制引入高校时间较短,加上政府对高校的会计、审计等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完善,高校在财务信息方面透明度非常低,导致政府对高校财务监管难度加大。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政府针对高校负债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需花费非常高的成本。

需要完成信息数据的收集,如高校的贷款数额、贷款项目的规划、贷款的偿还计划、贷款的风险等。

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这样大量信息的采集意味着巨大时间和人力物力成本。

中国政府针对高校负债规制一般只起到了事后弥补的作用,其预防性的效果不够。

3.负责主体缺位
中国高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存在,接受政府的行政指令管理,
不具备财务自主权。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尤其是《高等教育法》的颁布,确立了高校
独立的社会法人地位,“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国高校负债制度变迁
1.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
这一时期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财政拨款是高校教育经费的唯一来源。

政府的财政拨款
资金实行“统收统支”或“全收全支”的方式,经费按计划下达,按计划安排支出。

高校内部
对于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可以归结为“核定预算、以支列报”。

在这一时期高校根本不存在负债。

2.高校内部负债问题不突出,管理不系统、不规范时期
这一时期,财政拨款依然占绝对主导地位,教育投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划分收支,分
级包干”的方式,高校内部预算经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上补”。

在这一管理模式下,高校财务出现负债也主要由政府负责。

从20世纪80年代中起,中国高校开始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学校发展建设。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国家低息等优
惠政策鼓励下,高校开始利用国内银行贷款,用于校办产业和基建。

这一时期,高校虽出现了
负债,但负债规模较小,负债高校在全部高校中所占比例较小,政府一般将贷款管理权下放给
高校财务主管部门,并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完善我国高校负债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1.建立规范,限制高校贷款权利
中国《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独立社会法人的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赋予高校自主办学、独立行使决策权利。

《高等教育法》还指出,“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
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一定程度为高校自由向银行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高校向银行贷款产生了激励和推动的作用。

但是,公立高校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具备盈利能力,还款
能力弱,之所以能申请到贷款是凭借国家信用。

公立高校在贷款方面明显存在权力与责任、收
益与成本的不对等。

在高校贷款管理方面,依靠高校进行自律、自我约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
定性。

强化对高校贷款、负债的管理,必须健全负债管理制度,限制高校贷款权限,事前控制
高校贷款规模。

高校向银行贷款或从市场上进行融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
批准,并在主管部门参与下实施。

2.健全高校风险管理机制
高校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应该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降低财务风险。

目前高校财务风险管理
机制不健全,急需改进、完善。

由于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是软约束,所以健全高校风险管理机
制需要从政府和高校两个方面入手,建立规范制度,形成协调、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
控制高校负债规模。

随着高等教育发展,高校规模的扩大,由于国家经费投入有限,负债是一
种可以采用的辅助手段,合理的负债有助于推动高校的快速发展。

在教育发达国家,高校负债
发展也是一种普遍现象,负债发展的关键在于合理规模的控制,一旦失控必然导致财务风险。

国外高校负债管理经验是,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40%左右,负债率太高导致学校经营困难,加
大财务风险。

中国政府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高校负债考核体系,根据高校资金运行能力以及负债偿还能力,对高校负债进行监管,控制贷款审批、控制贷款的合理规模。

其次,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防范风险。

一是建立高校破产法,突破国家与高校之间的软约束,降低学校、银行对国家信用的依赖。

二是不断改进风险预警模型,加强对高校贷款规模的监控,对于超过警戒线的学校严格控制其贷款权限,停止贷款,令其制定还款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三是监督高校建立、健全资金偿还制度。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