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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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
1、汇兑业务
2、托收划回业务
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
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
(一)前台扣款
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
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
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2、录入确认以后,系统经过检查无误,为某一笔业务分配一个支付交易序号,录入员将序号记录在凭证票面上,处理完毕录入员盖章交复核员。

(三)复核
1、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内容进行复核,对收、付款人帐号、汇入行行号、金额需要手工录入复核,同时核对收款人帐号、名称、地址、汇入行名称等要素。

2、复核正确的,复核员将原始凭证专夹保管。

不正确的将原始凭证退回录入员,并协助查找错误原因。

3、复核成功的指令,若金额大于授权限额,则进入“待授权”状态。

(四)授权
系统要求对业务金额超过系统参数的业务、业务要素完全相同的业务、退汇业务,必须由业务主管再次检查确认业务内容准确性。

授权金额由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参数设定。

目前现行阶段,往帐金额10万(含)以上需要授权。

第九条来帐业务处理流程
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在打印机装入套打格式的“大额支付专用凭证”,打印来帐凭证,对来帐凭证经过审核,作出相应处理。

⑴正常入帐
收款人帐号、名称与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一致的,可以直接入客户存款帐。

⑵挂帐处理
对帐号、名称不符或无此户的,作挂帐待处理,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系统待转款项户(262109),并及时通过收款人或向发报行发出查询,等收到回复书,根据查复信息进行审核,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日终处理
1、基层支行(部)处理
在清算窗口关闭后,网点人员应申请打印本网点的大额支付交易已清算往帐清单,大额支付系统已清算来帐清单,支付业务往帐明细清单、支付业务来帐明细清单,并认真同在本行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往帐清单核对,核对不符的,网点应及时与清算中心反映,查明原因。

2、清算中心处理
第十一条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处理
㈠录入差错的处理
1、复核时发现录入差错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复核员发现录入要素差错的,应根据错误要素显示,比照凭证要素,由录入员重新录入,经复核无误后进行发送。

2、已录入、复核,发送前发现错误的处理
经业务主管批准,录入员删除此笔业务重新录入、复核,比对一致后发送。

3、录入复核后,当日未发送和发送失败的处理
录入、复核后,无法发送的业务,由系统暂存,日终仍无法发送的,经业务主管确认审核,作为待转发业务存放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系统待转款项户(262109)。

次日开机后,人工界面被自动唤醒,由业务主管对上日滞留业务予以确认,系统自动修改业务的委托日期后发送。

当日录入、复核后发送失败的业务,经业务主管授权,录入员将该笔业务作删除处理,经重新录入复核后进行发送。

4、重复录入的处理
对除支付交易序号外,其他业务要素均相同的业务,经系统提示,业务主管确认,确定为重复录入的,由录入员进行人工删除处理。

㈡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与接收清算行行号不匹配的错误。

1、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对每笔支付业务进行行号检查,发起行号有误的,由发起行录入员对该笔支付业务重新录入、复核、发送。

2、接收行的处理
接收清算行检查发现接收行行号错误的,在该支付业务中注明行号错误信息,按照“查询查复手续”查询发起清算行,待收到查复后作相应的业务处理。

㈢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查询被拒绝的支付交易明细,查找对应的原始凭证,日间作为一笔新的支付业务重新录入发送。

日终打印异常往帐清单,与原始凭证进行勾对,查找出对应的原始凭证,对未发送成功,作暂收处理,次日重新录入发送。

第十二条查询查复的处理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一、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确认。

四、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帐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五、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

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业务主管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六、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保存。

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笔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七、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帐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

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八、查询行、查复行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分别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

九、大额支付系统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询查复行,将随时统计监测。

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
1、清算中心(发起清算行)设置系统管理员岗,分行级业务主管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分行级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处理或授权异常支付业务等。

2、基层支行(部)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

业务主管岗负责对用户授权。

录入员岗、复核员岗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

第十四条系统所有用户管理应遵循“双鉴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分行级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禁止试探权限以外的其他功能;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状态。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用户标识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持有该用户标识的本人知道,不得外泄;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每季至少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忘。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承担一个岗位的工作。

操作人员调离岗位时,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主管的书面通知注销原有用户。

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注销原有用户。

第十七条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维护时,应有业务主管或操作员在场,并对维护内容作出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应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息机病毒侵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进行开
发和培训;禁止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使用非支付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在支付系统设备上安装和支付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支付系统设备相关参数,配置信息以及支付交易和帐户信息。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支付系统设备不得与其他设备、网络连接。

第二十二条系统管理员每月至少应对备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保证支付系统备份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记录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视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鈅,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们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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