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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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 2 —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任务,确保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方法»、«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规范»、«食品消费运营日常监视反省管理方法»、«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明、体育以及其他严重活动的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

第三条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迷信管理、属地担任、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担任全省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的指点、协谐和监视。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和下级交办的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担任对县级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的指点、协谐和监视。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和下级交办的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

第五条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分为全程监视和重点监视两种监视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依据严重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方式和时间等要素,确定相应监视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严重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效劳提供者应树立有效的食品平安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保证任务。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严重活动时期树立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管理机构,担任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管理,对严重活动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担任。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契合以下条件的餐饮效劳提供者承当严重活动餐饮效劳保证:〔一〕取得食品运营容许证〔含餐饮效劳容许证〕;〔二〕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有与A级规范相当的条件〕;〔三〕具有与严重活动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顺应的餐饮效劳提供才干;〔四〕装备专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五〕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关于印发0809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通知

关于印发0809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通知

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得具有特定规模与影响得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她重大活动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得原则、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得指导、协调与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上级交办得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得指导、协调与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上级交办得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与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得性质、规模、供餐形式与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得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得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得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得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得其她要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锡卫法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卫法监〔2012〕76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为规范我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2〕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无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上级机构指令等参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鲁食药监餐〔2012〕2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2月21日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技术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做好省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模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六条主办单位应遴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保障任务。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的规模和复杂度都会有所增加,而与之相伴随的就是餐饮食品安全的风险。

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参与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非常重要。

二、总则2.1 目的和依据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活动特点和需求,制定本规范。

2.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食品供应商等。

2.3 术语和定义2.3.1 重大活动指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如体育赛事、展览会、国际会议等。

2.3.2 餐饮服务指在重大活动期间向参与活动人员提供饭菜、饮料等服务的活动。

2.3.3 食品安全指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食用等过程中不造成任何危害的状态。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求3.1 餐饮服务企业的责任3.1.1 获取必要资质重大活动期间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获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3.1.2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食品安全培训等。

3.2 从业人员的要求3.2.1 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2.2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大活动期间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3.3 食品供应商的要求3.3.1 供应商审查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食品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

3.3.2 来源追溯和检验检疫食品供应商应提供食品的来源追溯和检验检疫证明,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为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等,涉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

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3.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管理。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与要求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重大活动规模相适应的接待能力、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食品安全保障措施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购、储存、加工、配送食品。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检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供应的每批次食品进行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8小时。

六、应急处置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措施和责任人。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七、监督与考核1.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 1 —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级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级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级一、总则为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等级。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体育赛事、文化交流、展览展示等。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注重风险管理;2. 全程监控,确保食品安全;3. 责任明确,强化企业主体责任;4. 社会共治,发挥各方监督作用。

四、食品安全等级划分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将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 特级:高风险,需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2. 一级:较高风险,需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3. 二级:一般风险,需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4. 三级:较低风险,需实施基本的管理措施。

五、具体措施1. 特级食品安全管理:(1)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2)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人和完成时限;(3)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4)对餐饮服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对餐饮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2. 一级、二级、三级食品安全管理:根据风险程度,参照特级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适当调整管理要求。

六、监督与检查1. 监管部门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 重大活动举办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共同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七、法律责任1.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范,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范解释权归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1)特级食品安全管理的事故报告时限为2小时内;(2)一级、二级、三级食品安全管理的事故报告时限为4小时内。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67号【发布日期】 2011-02-15【生效日期】 2011-02-15【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 1 —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洪府厅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6日南昌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会议)以及重要宾客来昌,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以外的活动,主办单位可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服务。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发生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海西州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活动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经8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保障范围2.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视察或参加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2.2省委、省政府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会议、展览会和赛事等。

2.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省政府接待办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活动。

2.4各州(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接待。

三、保障原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3.1科学管理,分级负责。

根据重大活动的范围,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调控。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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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2011年02月1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

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第十九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
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监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的
特点,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活动期间加强
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
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的监督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驻点监督工作,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填写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

监督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驻点监督人员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开展加工制作环境、冷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现场检查,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采购的重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
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主办单位。

第三十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驻点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束之日起1 0个工作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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