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论证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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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与《关于规范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与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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