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救不了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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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救不了县委书记
作者:李铁
来源:《领导文萃》2011年第22期
人民日报2011年7月11日发文呼吁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并积极应对“四个考验”和“四个危险”,其中特别指出县委书记已成腐败高危人群。
县委书记到底有多危险?我们可以从几个局部数据来窥豹一斑:安徽阜阳在短短的三四年里,被查处的县(市、区)委书记就多达18名,而河南省自2006年到2009年底,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
像广西武宣等地那样连续两任县委书记落马的“前腐后继”的事件,也频频见诸报端。
为了防止县委书记的腐败,湖北省纪委、组织部去年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名叫《县委书记岗位风险预警防控办法》。
县委书记是腐败高危人群,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县委书记的权力有多大?曾有学者这样描述县委书记的职权:“除了外交、军事、国防,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
”县委书记首先是对当地干部的人事权具有强大支配力。
安徽省颍上县原县委书记张华琪一次常委会就“动掉”干部190名就是很好的例证。
另外,随着县域经济实力的增强,县级财政可支配经费、重大项目的建设都相应增多,其支配权大部分由县委书记掌握。
从某种意义上说,县委书记可以集政府首脑、公司董事长和大法官于一身,权倾一方。
县委书记权力如此之大,但在相应的监管方面却面临着上面管不着、中间管不了、下面不能管的真空状态。
先说上级的监督,从表面上看,县委书记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操作中,上级组织部门考察,上级党委开会讨论。
上级党委的影响力更关键,县委书记一般都是上级一把手信得过的人。
除非这种信任关系发生变化,或上级专案组的介入,上级监督很难起到良好效果。
再说同级监督,按理说县一级的常委、人大、纪委、司法等部门是离县委书记最近的监督者,日常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
但在目前的机制下,同级监督很难管得了县委书记。
县委书记常兼任人大主任,而纪委书记又是自己的下属,如何监督,即“谁关心我,我就让组织部长关心他;谁不关心我,我就让纪委书记关心他。
”虽然这只是坊间流传的一句官场戏言,但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县委书记对纪委的支配力。
同级监督中,当地司法系统对县委书记制约的失灵,尤其值得关注。
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指使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进京抓捕《法制日报》记者,并将引来报道的商人判刑。
类似事例已不是个案。
县委书记截留举报信、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案例频频发生,已使司法蒙羞。
为解决对县委书记的权力监督的难题,中央和地方近年都在进行一些制度创新。
比如去年底中纪委、中组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开展县委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
另外,省级以及中央都加强了对县一级的巡视工作,用大规模的巡视来加强对县级领导的制约。
有些省份甚至大力削减县委书记的权力范围,比如湖北省规定县委书记“不再直接分管人事”,另外“县纪委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县委书记腐败”,以期达到对县委书记权力的制衡与监督。
这些措施多少有助于防止县委书记的滥权和腐败。
但也应看到,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是向古代传统政治治理方式的回归,都还是遵循由上至下监督的路线,这种很难日常化的监督方式效果如何,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做出了回答。
现代政治的实践表明,对掌权者最有效的监督是日常监督,而日常监督必须来自于同级的权力制衡。
对于县委书记来讲,县域范围内的官员、司法系统、新闻系统以及民众,才是日常离县级事务最近的人,是最容易发现县委书记的腐败,最能对县域事务进行日常纠偏的力量。
通过制度创新,让他们有真正独立于县委书记的制衡力量,让他们能在制度的保障下行使自己的独立监督权利,才是“拯救县委书记”的出路。
(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