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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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一、疫苗的运输必须用冷藏箱,领取疫苗时必须配臵相应冷藏设备。

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疫苗发放、运送、接收人员要进行温度监测记录。

三、接种单位购进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

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同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接种单位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储存疫苗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使用。

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使用、疫苗记录。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季度盘查1次,做到帐、苗相符。

五、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疫苗储存和运输应符合温度要求,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麻疹类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脊灰疫苗在-20℃以下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冷链设备要有专门房屋安臵,正确使用,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

制定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

六、每台冰箱/冰柜都必须设有温度记录表,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并妥善保存温度记录本。

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七、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柜严禁存放过期疫苗及其他物品,保持冰箱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迹。

八、冷链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便拆卸。

九、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破损、失效、接种门诊应及时上报领导进行核实、登记、领导签字,并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先锋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篇: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一、疫苗和冷链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

省—市—县—乡—接种门诊(接种点)。

二、医院需求计划上报县级控中心,每月上报一次疫苗使用计划。

三、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记录。

认真记录疫苗和注射器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有效期、(分发、领取)单位、数量、(分发、领取)日期等。

而且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冰箱内储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品名和效期分类摆放;冰箱门内搁架不宜放置疫苗;使用冰衬冰箱储存疫苗时,卡介苗存放在底部,乙肝疫苗放在接近冰箱顶部,不可将冷藏保存的疫苗放在距冰箱底部15cm内的地方,以免冻结。

五、卡介苗、乙肝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疫苗稀释液不得被冻结。

2℃~8℃保存有效期为5个月。

六、每台冰箱内部冷冻室和冷藏室要分别配有温度计,实行温度监测每天记录2次温度,且间隔不少于6小时。

同时要对使用的温度计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校检。

做好停电、停机等记录。

七、疫苗分发使用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合理分发。

八、对个别外观异常、破损、过期等失效疫苗和注射器在做好出库记录的同时,医院要将失效疫苗和注射器逐级上交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

十、每月___日前上报医院疫苗接种报表、疫苗使用情况统计表。


一、建立冷链设备档案,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冷链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保持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迹,严禁存放其他物品、食品、过期疫苗。

漳县人民医院
冷链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冷链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负责制定疫苗使用需求计划并逐级上报。

3、接收疫苗时,认真核对疫苗批号、有效期、数量等,疫苗的存放必须符合要求,不得出现错误。

4、按照接种疫苗需求计划做到合理下发,建立疫苗运转及出入库台账登制度,并妥善保存备查。

5、随时检查冷链室电源、设备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

6、每天上下午对存放疫苗的冷链设备进行温度监测,并如实记录,冷链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并立即上报相关领导及时解决。

7、对我院相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疫苗、注射器、设备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8、冷链设备必须做到专物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漳县人民医院
第三篇: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一、疫苗的运输必须用冷藏箱,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相应冷藏设备。

冷藏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二、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疫苗发放、运送、接收人员要进行温度监测记录。

三、购进疫苗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

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同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

健全疫苗保管制度,建立疫苗出入库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苗相符。

每个新批号疫苗均需单独分页进行登记。


苗出入库登记必须填写齐全完整无逻辑性错误。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领取或接种疫苗时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储存疫苗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以及先产出、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的使用。

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使用、疫苗记录。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月盘查1次,做到账苗相符。

五、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冷链设备要正确使用,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
与维护。

制定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

六、每台冰箱/冰柜都必须设有温度记录表,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间隔6小时)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并妥善保存温度记录本。

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七、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柜严禁存放过期疫苗及其他物品,保持冰箱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迹。

八、冷链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便白拆卸。

九、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疫苗过期、破损、失效,应及时上报领导进行核实、登记、领导签字,并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第四篇: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

省—市—县(区)—镇—接种门诊(接种点)。

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
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

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

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

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五、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六、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海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勤剪指甲。

工作前须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戴好口罩后方可进行接种工作,接种间隙也要勤洗手。

二、保持登记体检室、侯种室、接种室等环境整洁卫生,光线明亮,空气流通。

每天下班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室内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新装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应≥90uw/cm2,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应
≥70uw/cm2,
三、皮肤消毒液必须密封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的消毒液须每周更换2次,盛装的容器每周消毒2次。

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皮肤消毒时可用无菌棉签浸润2.0%碘酊,涂擦注射部位1遍,作用1分钟,再用75%酒精擦拭2遍,擦净余碘干燥后方可注射;使用0.5%碘伏则直接涂擦皮肤2遍干燥后即可注射。

消毒操作以注射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消毒面积不小于5cm__5cm。

局部消毒后注意不得触碰污染。

接种活疫苗时不能用碘酊消毒,局部用75%乙醇消毒时,待干后再接种。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疫苗接种务必一人一针一管。

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必须就地消毒(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2.0%过氧乙酸消毒剂浸泡60分钟)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严禁出售或随意丢弃。

因无回收指定单位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及时焚烧处理。

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用毁型机毁型或将针管、针头分开放入有消毒液的防刺破安全盒或回收桶。

五、保持工作台面及其他物体表面的洁净,每个工作日前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消毒剂擦拭消毒。

六、地面采取湿式清扫,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消毒液湿拖地面。

海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
一、为及时快速抢救个别严重过敏反应病例,预防接种门诊应摆设应急治疗床和应急处理药品橱柜,备有接种反应的相应药品,有条件的应备置氧气瓶(袋)和吸氧设备。

二、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时务必注意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避免发生接种对象的心因性反应。

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病例时,应主动配合临床医生争分夺秒快速救治。

三、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

工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接种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接种单位和个人必须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调查。

经调查认为属于接种范畴的,提请县(区)级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鉴定。

海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五篇: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

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

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

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

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

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2021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
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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