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宗委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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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 国办 厅字〔2009〕39号)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 国办 厅字〔2009〕39号)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厅字〔2009〕39号)(2010-07-28)(中办国办厅字〔2009〕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国家历史记录,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国家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

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二)全程管理。

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规范标准。

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便于利用。

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五)安全保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二章电子文件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二)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方针政策;(三)审定电子文件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规划、重大项目方案;(四)组织起草相关标准;(五)研究解决全国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承担。

第六条县以上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负责电子文件管理部门,承担本地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市林业局2019年第45次党组会研究,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重庆市林业局2020年1月7日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2.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林护〔1999〕5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造〔2014〕72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的决定(渝林防火〔2000〕1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8〕1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2.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政法〔2012〕10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4号)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3号)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2号)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9号)1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1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8〕103号)1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林资〔2006〕84号)1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06〕53号)14.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制发全市林木采伐申请文书(式样)的通知(渝林资〔2015〕6号)1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停止松脂采集活动的通知(渝林资〔2009〕39号)1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渝林资〔2011〕37号)1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资〔2011〕40号)1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2〕12号)1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渝林资〔2013〕46号)2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渝林资〔2013〕49号)2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5号)2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2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2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3号)2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2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6号)2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7号)2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油〔2018〕9号)2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渝林资〔2018〕211号)30.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19年第2号)3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场〔2018〕11号)3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场〔2019〕5号)——结束——。

中党关工〔2009〕39号

中党关工〔2009〕39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委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党关工〔2012〕8号,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各工作组、各关工分委:2012年3月6日,学校党委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中党办…2012‟6号,学校网络公文系统3月16日发布)。

学校关工委及时于3月19日在主办的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网站上刊发,现再就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委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文化育人工作重要意义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文化育人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在文化育人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学校党委在年初印发的•学校关工委2012年工作要点‣中要求学校关工委:根据学校党委即将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的意见‣,积极投身文化育人工作,在大学精神弘扬工程、民族精神传承工程、时代精神彰显工程、人文精神培育工程中找到位置,发挥作用。

各工作组、各关工分委要把—1—学校党委的这个要求落到实处。

三、决不辜负学校党委的信任与期望学校党委在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的意见中,把关工委自2009年以来每年都开展并形成工作品牌的“口述校史”列入“大学精神弘扬工程”之“与大学精神同行”主题实践活动内容,并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文化育人工作取得实效”中,提出充分发挥关工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参与到文化育人工作中。

这是学校党委对关工委的信任与期望,各工作组、各关工分委决不能辜负这种信任与期望。

特此通知。

(注:网站刊发时间:2012年4月1日。

)—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渝人发〔2009〕39号

渝人发〔2009〕39号

渝人发…2009‟39号关于举办重庆市第三期高级专家理论研修班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处: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2008-2012年全市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8‟3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及市委党校万州、黔江、涪陵分校2009年进修(培训)班次学员调训计划>的通知》(渝委组…2009‟5号)安排,市第三期市级高级专家理论研修班将于今年4月在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举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修对象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该班实行计划调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研修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提高研修学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优化知识结构,使其在工作创新、团队建设和统筹协调能力方面都有较大提升。

三、研修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依法治国方略;(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世界金融危机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五)“314”总体部署与城乡统筹改革发展;(六)全球气候变化与应对;(七)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八)学习型组织与团队建设;(九)世界科技革命;(十)安全保密知识。

四、研修安排本期研修班学制两周。

学习地点:重庆市委党校,学习时间:4月13日至26日。

4月14日上午9:00举行开班典礼。

五、研修费用研修学习费用为每人250元,住宿费300元,外出学习考察费400元,合计950元。

所需费用由学员单位按规定报销。

缴费方式及缴费程序见附件3。

六、有关要求(一)参加研修人员应撰写一篇学习心得或论文,并于研修班结束前提交。

(二)研修人员修完规定课程后,经考核合格,颁发研修结业证书,学员在研修班的研修情况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业务考核内容和使用条件之一。

[2009]39号收缴党费的通知

[2009]39号收缴党费的通知

平民党发〔2009〕39号
关于收缴党费的通知
各科室: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及县委组织部指示,2009年度上半年党费收缴工作从今日起正式开始,请各科室催促党员按照党费收缴标准进行缴费,做到自觉、按时完成。

一、党费上缴比例:
1.在职党员干部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干部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交纳截止日期:
望各位党员在接到通知后,将个人应交纳党费于2009年6月24日前交办公室王永平。

附:党员交纳党费花名册
中共平罗县民政局支部委员会
2009年6月16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
平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索道环评报告书(报批版

索道环评报告书(报批版
(32)
(33)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83号《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34)
(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
(36)
(37)《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由于本工程为黔江国家森林公园武陵仙山景区旅游资源开发的一部分,又处于武陵山自然保护区武陵仙山片区的实验区,评价将分析旅游开发活动对景区及保护区的环境影响,明确旅游开发的环境保护目标与要求,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力相适应。
评价内容和重点
1.5.1评价内容
根据本项目工程营运期的排污特点,结合项目区域环境特征,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分析、生态环境评价、生物多样性评价、景观影响评价、环境噪声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生态恢复及污染防治措施分析、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公众参与等。
前言
重庆市黔江区位于渝东南边陲,地处武陵山脉,生物物种繁多,风光秀丽,有总面积万亩的国有林场;有武陵仙山、八面山等奇特的地貌景观;有真武观、香山寺等大量人文景观,同时又是土家族、苗族聚居区,旅游资源丰富。2001年11月,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01]519号同意以黔江区国有林场为基础建立黔江国家森林公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受重庆武陵仙山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院即派人员多次深入现场勘查、搜集相关资料、了解区域现状,于2010年2月编制完成《黔江武陵仙山景区客运索道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专章》,该专章于2月通过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评审,已于2011年5月取得重庆市环保局以渝环【2011】114号文同意进行环评批复意见,重庆市林业局也以渝林产[2011]21号文对武陵山索道同意进行环评进行了批复,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渝(市)环评通【2011】126号)规定及其他要求,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黔江武陵仙山景区客运索道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编制工作,现按规定程序呈报,敬请审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9]48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9]48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9〕4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管理服务水平逐年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决定,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含单独的村五保家园)实行等级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设置根据建筑规模、硬件设施、供养人数、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和院办经济的不同,将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别评定为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二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评定标准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时,必须以《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逐条进行检查考核,全面达标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方可评定相应等级。

三、评定程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2010年上半年进行首次评定,以后转入经常性工作。

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考核评定;二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区县民政局考核评定,报市民政局备案;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区县民政局考核评定。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渝人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办〔2009〕19号2009年3月27日)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单位将申报材料及鉴定费集中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

二、申报材料(一)《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花名册》(见附件1),一式一份,并报送电子文档;(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双面打印);(三)申请人手写自愿病退申请书,一份;(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黑白同底登记照片三张;(五)申请人近三年市属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收费标准鉴定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211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次120元。

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参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病退疾病体格检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261号)规定,基本医疗挂号费、诊疗费按80元/科·人收取(照光、照片、特殊检查费另收)。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分解任务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分解任务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分解任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分解任务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本委各处室: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发〔2007〕95号)要求,经市民宗委党组同意,现将《重庆市民宗委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分解任务方案》印发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庆市民宗委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分解任务方案根据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市第三次党代精神的意见》(渝委发〔2007〕35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发〔2007〕9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市第三次党代会“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为主线,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创新机制,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支持力度,努力开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任务分解市委下达给我委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三、主要措施(一)更新思想观念,转变部门工作职能,不断创新服务民族地区统筹城乡发展的民族工作新机制1.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把握民族工作的时代性、增强超前性、研究规律性,努力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在充分把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趋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民族事务管理、服务的推进措施,不断推动民族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程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程基础管理工作的
通知
黔江区民宗委,石柱、秀山、酉阳、彭水自治县民宗委(局):
根据《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市工商联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程·隆鑫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统通〔2008〕47号)的要求,为切实规范“关爱工程”操作程序,严格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二、开展实地调查摸底,摸清特困老人底数,准确掌握特困老人基本情况。

建立健全特困老人基本情况台账,及时掌握特困老人动态变化情况。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民发[2009]6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9.05.24
【实施日期】2009.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09〕61号)
各区县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研究水平,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为民政工作科学决策服务,为新起点上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服务,经研究,现就2009年全市民政系统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重点
2009年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和部市共建《统筹城乡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合作备忘录》,着力研究解决统筹城乡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
和瓶颈制约问题,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2009年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参考题目附后,各区县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渝办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渝办发〔2010〕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314”总体部署,在城市社区规范化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扩面、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城乡基层和谐、推进“五个重庆”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等奖:万州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铜梁县、大足县、丰都县、垫江县、云阳县、奉节县、石柱县、北部新区。

二等奖:黔江区、涪陵区、巴南区、双桥区、綦江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忠县、开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

三等奖:潼南县、武隆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希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深入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为构建和谐重庆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为正确执行《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渝民宗委发〔2009〕3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族成份更改的申办审核工作,现将《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属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明确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原件: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必须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

三、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四、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加盖公章(鲜章)。

五、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初审符合更改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对不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将审核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人基本情况汇总成表报市民宗委查验,同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4.《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原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渝府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的通报(渝府发〔20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7年6月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重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全市上下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扶持政策。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国发〔2009〕3号文件中的“12+7”重大政策全部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改革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形成了一批可资借鉴、各具特色的统筹城乡集中示范点。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市政府决定,对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市发展改革委等20个市级部门(含中央驻渝单位)和万州区等20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创新,为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为建设城乡统筹的直辖市再立新功。

附件: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名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附件: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名单一、贯彻国发[2009]3号文件推动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20个)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移民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市国资委重庆海关二、贯彻国发[2009]3号文件统筹城乡示范工作先进集体(20个)万州区人民政府黔江区人民政府涪陵区人民政府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江北区人民政府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巴南区人民政府长寿区人民政府江津区人民政府合川区人民政府永川区人民政府南川区人民政府大足区人民政府潼南县人民政府璧山县人民政府梁平县人民政府垫江县人民政府石柱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推动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契税征管体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能划转(一)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契税征管人员不随契税征管职能的划转而划转。

(三)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与契税征管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协议,终止劳动合同。

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考虑工作连续性,可按照择优原则续聘财政部门契税征管聘用人员。

对合同期未满且未能续聘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契税征管文件资料、数据库资料和契税征管软件以及2005年以来的纳税申报档案资料、征收票据和册籍等契税征管资料移交同级地税部门。

同时,对历年契税尾欠、缓税采取逐笔登记造册,附原始资料一并移交同级地税部门。

二、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抓好该项工作,认真研究制订划转方案。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沟通,认真分析解决好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相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扎实做好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各处室:经委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民宗委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民宗委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纠风办渝办发〔2007〕75号文件精神,为了认真扎实地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结合我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制定民宗委2007-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紧紧围绕民族宗教工作,以民族宗教界人士、基层民宗部门和宗教团体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

(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目标任务:为了规范和深化民宗委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进党风廉正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促进我委政风行风转变,着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推进行业风气全面好转,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和内容(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本委各处、室,全体干部职工;(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内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工作重点是,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问题,以及从源头上治理不正之风的问题。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放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放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放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渝民宗委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放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07〕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公安分局(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和群众,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决定,将《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渝民宗委发〔1998〕36号)中规定的“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由重庆市民宗委审批”改为“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部分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确定民族成份审批权仍保留在市民宗委,除此之外的其他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二、审批要件和要求仍按《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民委(政)字〔1989〕573号)执行,即不再进行集团性更改民族成份工作。

四、该项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受理。

市民宗委已经受理的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申请仍由市民宗委办结审批。

附件:1.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略)2.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批表(略)3.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略)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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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民宗委发…2009‟3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
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公安局(分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的申办审查工作,特制定•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依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保障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民族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确定具体民族族称的公民,其民族成份暂填为“×××人”(即在人们共同体名称后加“人”字)。

第三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第四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受理、审核。

第五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确定由市民宗委受理、审核。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更改民族成份: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第七条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部门登记后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第八条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第九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第十条符合民族成份更改条件,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中国公民,应持书面申请书和父母及本人的民族成份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更改的,向申请人出具•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材料送市民宗委查验。

市民宗委对不符合规定的,责成送件的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纠正。

第十一条申请人持•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按规定程序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更改。

第十二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和程序处理:
(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自愿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的,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二)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被确认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三)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入籍相关证明材料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市民宗委申请,市民宗委审查核实后,向申请人出具•重庆市
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申请人持•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族成份确认。

第十三条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第十四条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工作,按照“谁经办,谁审批,谁负责”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民族成份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更改的民族成份,取消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原有关民族成份确定、更改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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