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芬兰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调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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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芬兰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调节政策
一、瑞典、芬兰的基本情况
瑞典人口为903.5万人,国土面积44.99万平方公里。
全国划分为21个省和289个市。
省长由政府任命,市的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省、市均有较大自主权。
瑞典经济90年代初受世界性经济危机影响出现了衰退,但从1994年开始经济逐步回升,政府此后大力发展电子和信息技术产业,经济一直保持着2%-4%的增长速度。
2004年经济增长率为3.5%。
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5429亿克朗(约合3481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2万克朗(约合3.86万美元)。
通货膨胀率为1%。
失业率为5.4%
芬兰人口521.9万人,国土面积33.8万平方公里。
全国分为五个省和一个自治区,即南芬兰省、东芬兰省、西芬兰省、奥鲁省、拉毕省和奥兰岛自治区。
80年代,芬兰经济以年平均增长3.7 % 的速度持续发展。
90年代初,经济受到欧洲经济危机影响而出现严重衰退。
1994年以来,芬政府大力实施经济结构调整,重视科技投入,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经济开始逐步复苏,总体上发展良好。
芬兰1999年加入欧元区。
2001-2003年芬兰经济增长速度分别达到1. 9%、2.2%和2.4%。
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497亿欧元,比上年增长3.6%,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86万欧元。
通货膨胀率达到0.9% 。
失业率由上年的9%降为8.8% 。
瑞典、芬兰都是位于欧洲北部的经济发达国家,瑞典的采矿、钢铁、造船、汽车、木材加工等传统产业依然是重要的工业部门,而
芬兰是依靠高科技,使信息通信技术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2005年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104个国家和地区的综合经济竞争力排名报告中,芬兰位居榜首,这体现了芬兰优良的市场体制与政策环境。
近年来,瑞典、芬兰两国经济增长小幅加速,失业率稳中有降,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与一些欧州国家经济增长趋缓甚至低迷的状况形成鲜明对比。
(图1:其中增长指数以2000年欧盟15国平均增长率为100)
图1:瑞典、芬兰与欧盟、德国和美国的经济增长比较
二、瑞典、芬兰居民收入分配概况
1、两国收入分配的总体状况
瑞典、芬兰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特点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收入的均等化程度高。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02人类发展指数》,瑞典的基尼系数为0.250,芬兰的基尼系数为0.256,均属于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小的国家。
同时,两国的贫困率很低。
在瑞典,贫困人口仅占3.5%,其中30%是失业者,20%是正在就学的学生,10%是领取养老金的人。
由于贫困标准是以中等收入水平的50%来作为基线,因此该标准将会随着中等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
2、瑞典居民收入的具体状况
(1)从不同职业的收入水平看。
瑞典工资收入水平较高的10个职业分别是: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政府高级官员、职业医师、专业经理、航空航运机师、法律专家、特定组织高级官员、精算统计师、
物理化学工作者、普通管理人员。
而工资收入较低的10个职业是:餐馆服务员、清洁工、务农人员、粮食和畜牧业人员、肉类加工、图书馆职员、销售服务员、家庭护理员、营销人员和邮政人员(表1),其中收入最高的职业收入是收入最低职业的4倍。
从总体上看,瑞典从事不同职业的工资收入差距比较小,且主要是依职业的知识技能水平程度决定,不受所在行业的特别影响,由此体现出行业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自由流动与公平竞争。
从取得劳动报酬的初次分配层面看,无论是以知识技能为从业特点的高收入阶层还是以劳动服务为特点的低收入阶层内部,工资的相对水平都很接近,具有较为明显的均衡性的市场分配特征。
表1: 2004年瑞典收入较高和较低职业月工资水平(克朗)
资料来源:瑞典统计年鉴
(2)从不同部门的收入水平看。
瑞典统计的部门分类为5大类,即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中央政府、议会、地方政府。
2004年瑞典5大部门的平均月工资是23700克朗,比上年实际增长3%。
按高低顺序,2004年各部门的月工资分别为:中央政府(25300克朗)、议会(24900克朗)、私人部门(24400克朗)、公共部门(22200克朗)、
地方政府(20500克朗)。
部门间最高最低的工资收入之比为1.23:1,表明各部门工作的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
(3)从不同性别的收入水平看。
在五大部门中,男女员工月工资的平均分别为25800克朗和21500克朗,为1.2:1。
性别收入差距最大的是在议会部门,男女月工资相差9400克朗。
性别收入差距最小的是在地方政府,男女月工资相差2100克朗。
如果考虑其工时及工作强度等差别,实际上男女员工是同工同酬的,推广到男女性别间的社会地位和影响能力差距均比较小。
(4)从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看。
统计部门将整个国土分为4个收入水平区域,即高收入区(23100-26800克朗)、中等收入区(227 00-23099克朗)、低收入区(21800-22699克朗)和最低收入区(2 1700-21799克朗),高收入区和最低收入区的收入上限和下限分别是26800克朗和21700克朗,其比例仅为1.24:1。
瑞典的高收入区和中等收入区主要集中在瑞典的西部和东部,低收入区和最低收入区主要集中在北部和南部。
高收入者主要集中在首都斯徳哥尔摩市附近等人口较为密集的区域。
由于瑞典是一个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调节政策较为均衡的国家,因此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也不大。
3、芬兰居民收入的具体状况
(1)从不同职业的工资收入水平看。
2002年芬兰不同职业的平均月工资水平是2287欧元,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其中,主要的职业工资水平中,最高和最低分别是:立法机构和政府官员(3986欧元)比农艺师(1551欧元),为2.57:1。
其中性别工资收入差距不大。
表2:芬兰2002年主要职业的月工资水平
资料来源:芬兰统计年鉴
(2)从居民收入的分布形态看,2003年芬兰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为20131欧元。
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中的分布状况如表3所示。
从数据分析,芬兰的收入分布呈现“梯形”状态,即:中低收入者占主体部分且分布平均,而高收入者数量较少且分布略呈金字塔型。
该状况表明,虽然高收入者的收入份额在总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缴纳的税收更多;低收入者的收入份额低,但缴纳的税收也比较少,体现了税收公平负担的基本原则。
表3:2003年芬兰居民收入分布状态
资料来源:芬兰统计年鉴
(3)从不同分配主体的分配比例看。
政府、企业和居民三个不同分配主体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份额比例反映了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是衡量和比较一个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比例关系的主要指标。
表4是根据芬兰的核算帐户整理的三者分配比例关系。
表4:芬兰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分配关系
资料来源:芬兰统计年鉴
数据显示,芬兰政府所占的分配比例大致在17%左右,较我国
政府所占比例21%左右为低,如果考虑中国各级政府集中的还有预
算外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则芬兰政府所占的国民收入分配比例比我国更低。
同时,芬兰企业所占比例则在21%左右,中国企业所占
比例只有16%左右,该比例将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瑞典、芬兰的收入分配制度情况
1、初次分配中的工资决定制度。
瑞典、芬兰两国经济基础好,
市场体制较为完善,且具有一批世界著名的跨国企业和企业集团,如沃尔沃汽车、诺基亚电讯、宜家家居等。
经过多年实践,形成了企业员工工资水平的协商机制。
该机制背后是相互制衡的三方力量。
即:分别来自雇主和雇员方面的行业雇主协会组织、工会组织以及作为协调方的政府管理者。
在市场中,大部分雇员和雇主都自愿加入各自的组织,形成代表雇员和雇主谈判协商包括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劳动合同条款的双方组织,谈判协商的结果就成为工资决定与执行的基准。
其中,政府并不直接介入工资水平的协商确定,只有双方分歧与矛盾
过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才介入调解。
据介绍,两国的谈判双方在考虑经济社会以及市场因素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都能达成双方可接受的协议。
在企业内部,员工工资不但包括具体的工资水平,而且包括工作岗位上的休假、培训等多项相关福利待遇。
雇员在劳动时间、工作环境等许多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享有严格的组织保护措施。
雇员在经过试用期后,一般情况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劳动合同解雇员工。
在产生劳动争议时,雇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与雇主就劳动纠纷进行交涉,甚至在进行司法手段解决时,工会组织会派出代表出庭,为工会会员争取相应的权益。
瑞典企业雇主联合会在向考察团介绍情况时指出,工会组织在瑞典是非常强有力的。
雇主在处理与雇员的关系上必须考虑到工会的影响,和谐处理好与雇员的关系。
工资协商的层次分为全国性的、行业性的和企业的。
协商的结果具有很高的约束力,即使是作为雇员方的个人,在工会确定了协商结果后,也必须遵守协商结果。
政府在其中具有最后裁定权力,必要时甚至可以对谈判双方给予处罚。
在该框架下,不同企业和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由于该工资形成机制是在行业和企业之间层层协商的结果,具有市场基础上的客观合理性,因此工资水平差距也较为合理。
同时,因该机制客观上已完全能够保护广大雇员的基本工资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两国没有最低工资制度。
2、再分配中的税收调节制度。
瑞典、芬兰政府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全面社会保障的同时,对居民也采取了较高比例的税收方式集中资
金。
两国整体的税负程度及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5所示,相比之下,两国税负水平要比欧盟平均水平和其它发达国家高一些,但对于纳税人则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
表5:2001年瑞典、芬兰的税收负担国际比较
芬兰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
个人所得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大类。
对劳动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奖金、补助和养老金等收入项目,除此之外,劳动者还需要从工资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这些保险费用也是以所得税的形式缴纳。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各种税收约占个人工资收入的35%,资本所得的范围是利息、股息、房租收入和资本收益等,实行的是2 9%的比例税率,虽然芬兰已经将90年代初期的税率水平(25%)调高了一些,但是资本所得的税率仍明显低于劳动所得特别是高收入区间的税率,因而存在将劳动所得向资本所得转化的避税问题。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三类收入进行征税。
劳动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养老金以及交通、饮食和住房等各种形式的补贴,按地税和国税分别征收。
地方税率按照地区的不同在26%-35%之间,国家税收分为两档,即:年收入在2 5200-390400克朗之间的收入征收20%的所得税,年收入在390400
克朗以上的部分征收25%的所得税。
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来自股票、债券和房产等各种形式的资本收益,对于资本所得,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经营所得的范围是指经营公司或企业后得到的收入部分,执行的是与劳动所得同样的税率。
除了经营公司的个人要缴纳所得税外,公司另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8%的公司所得税。
两国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还有房产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养老金税等。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瑞典2002年调节个人收入的其它税种征税额分别为房产税232亿克朗、财产税38亿克朗、遗产与赠与税2.97亿克朗、养老金税132亿克朗和印花税60亿克朗。
瑞典2 004年起对在配偶之间的遗产免除征税,但是继续对其它遗产继承征税。
3、再分配中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和芬兰两国都具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考察期间,两国居民在享有较为充分的保障权益和政府尽力提供广泛和综合的社会服务方面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
正是因为有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居民在养老、医疗、教育、居住、子女抚养、就业援助甚至休假等方面提供多种保障项目,所以广大纳税人能够认可两国高税收的体制,在心理上求得平衡。
同时,这种较好体现公平分配原则的社会保障制度确实缩小了居民间收入分配以及
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缓解了社会矛盾,保护了社会弱者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
据芬兰社会保障局(kela)介绍,芬兰政府对境内居民提供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主要分为5大类,分别是:医疗和健康保险、家庭补贴、失业补贴、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具体包括32个保障项目,包括:家庭子女补助、家庭父母补助、休假补贴、病人护理补助、儿童照料补助、假日护理补助、病人特殊护理补助、儿童残疾补助、医生的检查、交通和药费补贴、疾病补助、住房补助、住房设施补助、残疾补助、职业健康护理补助、学生住房补助、政府助学贷款、学校间的交通补助、住房补助、住房征用补贴、失业补助、劳动力市场补贴、工伤补助、火车交通补助、基本养老金、领取养老金者的住房和护理补助、移民援助、长期失业的养老援助等。
在这些保障项目的覆盖下,芬兰居民充分享受着从出生到老年整个人生过程中的来自国家的各种保障待遇和福利。
虽然该国近年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绝对数不断增加,但是占GDP 的比重基本稳定。
2003年和2004年芬兰社会保障的支出费用总额分别达到3870亿和4030亿欧元,占GDP的比重分别为27%和26.9%,处于稳中略降的状况。
2004年,芬兰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和供款比例分别是:国家财政占55%、雇主缴款占22%、参保人缴款和其他渠道各占10%、地方政府财政占3%、政府的流动性担保占8%。
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供给结构上看,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举足轻重。
同时,雇主和个人的资金供给也很重要,尤其是雇主缴费。
2005年,个人对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分别是:医疗保险是个人收入的1.5%,养老保险是工资收入的4.6%(53岁以下)和5.8%(53岁以上),失业保险是
工资收入的0.5%,总体水平在7%左右。
而雇主的各项缴费总水平是雇员工资的24.1%。
这样,该社会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就因国家、雇主和雇员的明确的供款缴费责任得到保证。
4.两国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积极的就业政策与公共服务可以改善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为提高收入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此方面,瑞典和芬兰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适应企业需求而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使求职者适应市场和企业的变化;二是运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及时而连续的就业服务,防止其成为远离劳动力市场的长期失业人员;四是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计划;五是大力加强就业培训工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对培训实施补贴等形式,提高培训效果和就业率。
为此,瑞典设有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下设21个地区性的劳动委员会和分布在各地的325个办公室,近7000人在委员会中工作。
同时,政府还不断加大对促进就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04
年用于就业项目的资金占GDP 比重已经超过1.5%。
2004年,芬兰政府用于失业和就业培训的各种补贴资金达到28.8亿欧元。
芬兰政府还对中小企业雇佣失业人员采取收得税减税4%的优惠措施。
这些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失业矛盾,改善了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
四、考察后的几点体会和政策建议
1、全面认识瑞典和芬兰保障模式的积极意义。
对于以瑞典和芬兰等国福利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认为会损失了经济效率,造成“社
会福利病”,使国家不堪重负,最终导致经济发展低迷。
但从考察的实际情况和掌握的资料看,虽然两国对此进行了一些政策调整,但提倡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理念以及基本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仍然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并且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开始显现出其收入分配及保障政策的效果。
由于经济活力的增强和规模的不断扩大,过去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障支出负担也稳中有降。
因此,全面认识瑞典和芬兰的保障模式,客观评价其效果,从实际出发借鉴两国好的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收入分配与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2、在初分配中建立合理化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
在瑞典和芬兰两国,初次分配层面的企业工资是在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基础上自主决定的,政府以协调和管理者的角色在工资决定中发挥作用。
这种体现劳动力市场特点并公平维护雇用双方权益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保证
了工资在均衡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的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平等竞争,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而能真正调动生产劳动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只有从工资形成机制上保障的工资收入的合理化,才能为分配结果的公平化调节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中就有初次分配中的工资决定机制不合理的原因,加之市场秩序混乱,使得在我国在管理和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困难增大,效果不佳。
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和方面应下力量,加快建立我国初次分配中的合理化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
在此基础上,加强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完善公务员及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就有了比较客观的参照和依据。
3、充分发挥税收手段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瑞典和芬兰两国在推行福利型保障制度的同时运用了高额的税收调节手段,但对纳税人则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
在税收调节方面,其特点是税制相对简单,征管严格。
而我国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初分配的秩序混乱也给有关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从税率标准看,我国和这两国的总水平差不多,但在税收结构上,我国广大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比例与税收比例接近,对富人的税收调节力度则明显得不足。
而芬兰70%的中低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该税的30%左右,30%的中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占到该税的70%。
同时,两国在收入差距已经比较小的情况下,还实行有房产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手段,从而有效缩小了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出台财产类税收政策,特别是加快出台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政策,对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4、逐步加强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工作。
瑞典和芬兰两国在完善和改革社会保险政策的同时,把体现政府责任的社会福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直接解决低收入与贫困人群的收入与生活问题。
我国国情虽然不同,但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社会福利以及有关的公共服务供给明显不足,直接解决低收入与贫困人群,特别是解决广大农村居民的收入与生活问题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机制。
为此,逐步加强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工作,调整政府财政的支出结构,优先或集中解决低收入与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应是今后值得重视的政策着眼点。
5、坚持做好人力资源开发与促进就业工作。
芬兰和瑞典两国经验表明,加强科技教育投入,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措施对促进就业有良好效果,并可直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经济社会结构。
我国就业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重视,在解决好当前就业矛盾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与培训计划,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水平,是实现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以及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良性循环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