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参考资料部役政署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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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二及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役政署 (以下简称本署) 承内政部部长之命,掌理有关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务。
第 3 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役政政策、制度之拟订、役政法规之拟订或订定、审查、编纂及宣导事项。
二兵源全般事项。
三兵役及替代役役男之征集处理及入出国相关管制事项。
四替代役役男之甄选及综合事项。
五役男体位之判定及复检事项。
六由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地区来台役男及归国侨民 (生) 役男服役之处理事项。
七替代役役男之教育训练、课程规划、管理干部甄选及训练考核事项。
八役政人员之教育训练事项。
九兵役及替代役役男及其家属之各项权益事项。
一○替代役役男之保险、抚恤事项。
一一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及勤务事项。
一二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后之编组及召集事项。
一三替代役役男之奖惩及行政救济事项。
一四兵役及替代役役男征集处理之督导及查核事项。
一五妨害兵役案件之调查事项。
一六役政资讯体系之规划、资讯作业及研究发展事项。
一七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费、薪俸发放及服装制发事项。
一八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报及处理事项。
一九其他役政事项。
第 4 条
本署设征集组、甄训组、管理组、权益组、召集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
本署设秘书室,掌理研考、文书、事务、公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6 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署务。
第 7 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二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六人,督察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技正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二人,督察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编审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技士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8 条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2 条
本署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或兼任之。
第 13 条
本署办事细则,由本署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 1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