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道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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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的特点
网络道德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而产生新的要求,它与植根于物理空间的现实道德相比较,有其新的特点。
1、自主性和自律性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传统社会由于时空限制,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
依靠熟人(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人们的道德意识较为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对严谨。
而以往人们的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是一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构筑成的道德防线。
相比之下,“网络社会”更大程度上是“非熟人社会”,互联网是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自发自愿连接建立起来的。
在这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道德环境中,人们进入了“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界域,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独立地选择网络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发布和接受任何信息。
个体的自主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但同时,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既得利益和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更高的自律性,自我主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真正体现出人格的尊严和道德的觉醒。
也就是说,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自律型的新道德。
2、开放性和多元性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
而网络道德却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不受时空限制的经常性的冲突、碰撞、融合和重构。
互联网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联结起来,导致了多元文化价值的共存,它一方面使具有不同个人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人们增进了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
落后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先进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呈现出表面化、开放性的趋势。
而在开放的网络社会中,人们作为道德主题,具有自由选择道德取向的权利,经常对处于冲突之中的各种价值取向作出即时的取舍选择,网络社会正是这样逐渐走向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多元化”。
如在涉及到每一个网络成员切身利益和网络秩序的正常维护方面,存在着同一的道德规范,而在各个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又有着各自特殊的道德准则。
这些由于彼此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
因此,网络道德的多元性和开放性是相统一的。
在电脑、网络建构起来的开放式、交互式、“虚拟化”、“时空压缩化”的“赛博空间”或“数字化时空”里,人类的实践方式正悄然发生改变,人类的实践能力正得到空前的提升,人类活动的空间正得到空前的拓展,人们的想象力、创造力正得到空前自由的发挥。
建立在这种技术基础、社会环境之上的网络伦理道德,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呈现出更少强制性和依赖
性、更多自主性和自觉性的特点与趋势。
从主观上说,因特网最初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
对于网络来说,每一个人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
人们必须、也可以自己确定自己做什么、怎么做,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
如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当时就有许多人无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并自发地为他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人们又自发地形成了网络礼仪,自觉地订立了基本的道德规范;一旦发现网上不道德行为时,总有人见义勇为,自发地予以谴责,采取措施扶正驱邪……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自发自觉地制定的,因此人们自然具有订立、认同、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从客观的角度论,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因特网没有统一的非常严格的中央控制与管理中心,人们的交往范围空前拓展,交往对象常常是陌生人,而且人们以一个或多个匿名的“符号”作为身份进行活动,网络行为呈现出“数字化”、“虚拟化”等特点。
这种失去了现实社会中那种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自主社会”环境,对于网民们的意志品质、道德素养、文明程度是一次意味深长的考验。
它将逐步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要求人们具有较高的自主性、自律性、以及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
(2)开放性,即与开放性、超时空性的网络相联系,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观念和行为也是超时空性、“公共性”的。
信息网络技术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从前不可想象的方式,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使人们紧密相联,使人们“在一起”。
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网络技术带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使得时间间隔、地理距离几乎突然“消失”了,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
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由于人们之间不受时空限制的交往,因而人们在网上的每一种“私人行为”,稍不注意就具有了“公共性”。
例如说,假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在一个封闭的时空中自言自语,喋喋不休,那只是他个人的私事,但在超时空的网络上,则可能是在浪费网络资源,浪费他人的时间。
而且,由于人们的网上言行常常带有地域色彩,如与自己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以及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相联系,因而必然要求人们以开放的心态对待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并自觉参与到新型网络道德的建设中去。
(3)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在每一个特定社会,基于一定的意识形态、管理体制、民族宗教、以及地域因素等,却只能有一种单一的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
然而,由于网络“至大无边”,
包罗万象,网民也来自于世界的各个角落,加之没有任何一种力量、权威可以“一统天下”,发号施令,因而不同民族、宗教、国家、地区等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道德行为、各种奇风异俗每天都在接受他人目光的洗礼。
在很多时候,各种层次的或腐朽落后、或先进合理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于网络,有时还难免产生种种摩擦、碰撞与冲突。
面对这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道德内涵,自主、开放的网民们彼此之间行为的共同点是平等对话,“求同存异”,即除了必须遵守的相关法规,除了关涉每一个成员切身利益和网络正常秩序的网络礼仪、网络道德规范(如禁止破坏网络,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禁止制作和传送不良信息等)之外,他们不需要、也不强求类似现实社会中的那种统一道德、“普遍伦理”。
也就是说,在遵守相应法规、网络礼仪、网络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按照他们自己的道德习惯从事网络活动、展开网络生活。
而且,人们还可以通过学习、交往等方式,增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变得更宽容、更通情达理。
当然,以上所论的网络道德的特点与发展趋势,目前也仅仅只是一种可能性走向。
毕竟,技术的力量再强大、技术的特点再突出,也只是为道德进步提供了相应的前提和条件。
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一切“事在人为”。
一个真正合乎人性、使人能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网络道德时空”,还有赖于网民们基于自我塑造、提升的意愿和能力,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地进行建设。
这必然是一个漫长的、逐步积累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