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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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单
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公布日期】1978.02.03
•【文号】后财字第156号等
•【施行日期】1978.02.03
•【效力等级】军事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
理的几项规定
(1978年2月3日银计字第4号后财字第15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以下简称军队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7]153号《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为了做好军队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现结合军队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军队单位系保密单位,根据机密的不同程度,将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军队单位划分为两类:
凡在人民银行“85特种存款”科目、“100特种其他存款”科目下开设账户的军队单位;在“86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军队企业主管部门、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直接为军队武器装备修理服务的军办工厂;以及在“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连队、边防台、站等为一类单位。
其现金管理工作,由军队后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
凡在人民银行“86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军人服务社、家属工
厂、农场、军马场、军办工厂(不包括直接为军队武器装备修理服务的工厂),
以及小作坊等副业单位;在“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设账户的人民武装部、幼儿园、军(包括省军区)以下招待所等为二类单位。
其现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主要负责。
二、军队单位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军人、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和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以及按规定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
2.支付出差人员的旅差费;
3.支付为军队服务的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
4.结算起点(三十元,下同)以下的零星支出。
上述范围以外的款项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转帐结算,不准使用现金。
三、军队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为三至七天的日常开支,离银行较远的单位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开支。
一类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军队单位的上级后勤财务部门核定,抄送开户人民银行备案。
二类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所在开户人民银行核定,抄送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备案。
四、军队单位收入的现金,除补充库存现金限额不足的部分外,必须及时送存人民银行,不准擅自坐支。
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按具体情况与银行商定交款时间。
军队单位需到外地采购物资支付的款项,应通过人民银行汇往采购地点,在采购地人民银行开立采购帐户,由人民银行监督支付,不准携带现
金。
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现金时,必须事先取得开户人民银行的同意。
五、一类单位向人民银行送存、支取现金时,可免填用途,银行现金统计,列入“特种存款支出”和“其他收入”的项目内。
二类单位向人民银行送存现
金必须注明来源;支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
六、现金收支较多的二类单位,必须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由开户人民银行核定,抄送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备案。
支出部分超过计划时,须事先申请追加,经开户人民银行同意后才能使用现金。
一类单位,不编现金收支计划。
军队单位根据战备要求,需储存或使用现金时,由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事先通知执行任务单位所在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应及时保证所需的现金。
七、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军队单位执行现金管理的情况,检查的要求和分工:
现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帐户管理、结算制度等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类单位现金管理的检查工作,由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负责,检查的情况应书面上报。
军区、军兵种后勤财务部门检查现金管理的情况书面报告总后勤部,军区的报告应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分行。
开户人民银行如发现一类单位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认为需要检查时,可向其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反映,由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应告诉开户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市、自治区分行认为需要对一类单位进行检查时,经与总后勤部,有关军区后勤部协商后,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二类单位现金管理的检查工作,由人民银行负责,检查结果抄送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
八、军队单位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模范遵守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给予表扬,并交流他们的先进经验。
对违反现金管理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九、人民银行对军队单位的现金管理,必须指定政治可靠的人员负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军事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