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定义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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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明确给出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为重大危险源定义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企业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监测监控并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爆炸、毒害等灾害事故的场所或设施
论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日期:2006-06-12] 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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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简要介绍了国外重大危险设施的辨识标准研究情况,并结合我国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的初步辨识标准,以及几个试点城市普查的数据分析,提出了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最小标准的建议。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事故控制
Study on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in China
Gao Jindong Wu Zongzhi
(Center for Accident Investigation & Analysis, State Economi
c & Trade Commission, P.R.China)
Wang Guanglia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Ministry o f Chemical Industry)
Abstract The foreign standards and codes on major hazar d installations were briefly reviewed.Based on the primary id entification standard experimented on major and the data gain ed in several cities,suggestions of minimum identification sta ndard of major in China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Maj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Severe accident Co ntrol
1 引言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隐藏着极为严重的潜在危害,例如,1984年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我国温州氯气泄漏事故;1993年深圳发生的危险品库爆炸事故等。
这些事故尽管起因和后果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点,即事故发生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大量的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质。
重大恶性工业事故的不断发生,使人们认识到,现代工业生产潜在着巨大的危险性。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在工厂内部,而且在相邻地区,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都将遭受到巨大的损失。
因此,本世纪70年代以来,对重大危害的研究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或临时的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害物质,或多类危害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1]。
我国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能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备或设施[2]。
实际上,重大危险源基本等同于国际上定义的“重大危害设施”。
2 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概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设施控制技术的国家。
1974年6月,英国发生严重的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后,英国安全与卫生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
1976年,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设施标准的建议书[3]。
1979年,ACMH又提出了修改标准[4],临界量从极毒物质100g到一般易燃液体10000t不等。
1982年6月,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 Dire ctive 82/501,简称《塞韦索法令》),该法令列出了180种(类)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
1996年12月,欧共体通过了82/501/EEC的修正件:“Council D irective 96/82/EC”,其中附表1列出了29种(类)物质及临界量,附表2列出了10类物质及临界量,临界量从极毒物质甲基异氰酸盐15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t。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别物质特性临界量(m3)
可燃液体闪点<28℃1000
28℃≤闪点<60℃2000
闪点≥60℃5000
气体可燃气体1000
助燃气体2000
毒性物质1000
表2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型物质类别临界量(kg)
火炸药、
弹药库起爆药5000
猛炸药20000
火药及烟火药30000
毒性*
物质库极度危害5000
高度危害20000
中度危害30000
易燃、
易爆
物品库液
体闪点<28℃的液体10000
28℃≤闪点<60℃的液体20000
闪点≥60℃的液体30000
气
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10000
爆炸下限≥10%的气体20000
助燃气体20000
固
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气体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5000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
质5000
受到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1000 0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10000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10000
不属于前一条的氧化剂20000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20000
可燃固体100000
注*:毒性物质类别参照国家标准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分类。
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OECD Council Act (88) 84中也列出了20种重点控制的危害物质,临界量从毒物乙拌磷等的10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 t。
1992年,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颁布了《高度危害化学
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PSM)标准,标准中提出了138种(类)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
临界量标准最小值100磅,最大值为15000磅。
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危险源的确认作出了规定。
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编写了《重大事故控制实用手册》,1991年,又出版了《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均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及控制措施提出了建议;1993年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临界量从极毒物质甲基异氰酸盐15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t。
综观各国有关标准,虽然不是所有的国家,但绝大多数国家均是采用限定某种物质及其数量的方法,但是危险物质的临界量有较大区别。
这不仅取决于生产水平,又与各个标准的立足点有关。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标准的定义应能反映出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个国家的工业模式;可能需有一个特指的或是一般类别或是两者兼有的危害物质一览表,并列出每种物质的限额或是允许的数量,设施现场的有害物质超过这个数量,就可以定为重大危害设施。
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和毫不含糊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他控制下的哪些设施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
要把所有可能会造成伤亡的工业过程都定为重大危害是不现实的,因为由此得出的一览表会太广泛,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其要求。
标准的定义需要根据经验和对有害物质不断加深了解并进行修改。
总之,我国的生产技术和规模以及管理水平与国外尚有差距,因此,临界量的确定应比国外标准小些为宜。
3 我国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的初步辨识标准
我国尚未有正式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1996年,原劳动部组织实施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试点中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提出了初步的意见。
普查试点的辨识标准主要参照了欧共体的标准,又结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及实际生产技术水平,按场所的不同制定,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和生产场所三类(原普查范围还包括其他内容,这里不作讨论)。
重大危险源的物质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单元内任一种危险物品的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单元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q1,q2,…,qn是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量。
Q1,Q2,…,Qn是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型物质类别临界量(kg)
火炸药起爆药50
猛炸药200
火药及烟火药300
毒性物质极度危害50
高度危害200
中度危害300
液体闪点<28℃的液体1000
28℃≤闪点<60℃的液体2000
气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100
爆炸下限≥10%的气体200
助燃气体200
固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气体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500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
质500
受到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100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1000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1000
不属于前一条的氧化剂2000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然的物品2000
应用上述标准,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成都6个城市进行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结果如下:
表4 六大城市普查结果表
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成都合计
贮罐区(贮罐) 436 408 867 89 43 108 1951
库区(库) 577 363 572 170 43 151 1876
生产场所420 1157 527 755 822 220 3901
合计1433 1928 1966 1014 908 479 7728
从上表的统计数字看:北京、上海、天津的重大危险源数量基本上在同一档次,而青岛、深圳又在另一档次,成都最少,这和各城市的工业发达程度和工业规模是一致的;而且各城市的重大危险源数量基本上是各城市安全监察部门力所能及进行管理的。
因此,该标准是基本可行的。
4 对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建议
根据六城市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的经验,笔者对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如下的建议:
1) 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辨识标准中的临界值是按物质类别给出的,这样扩大了申报的范围和难度。
由于我国的重大危险源控制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如果辨识标准以一种物质对应一个临界量的物质清单形式给出,明确、毫不含糊,将有利于工作的推广;此外,在重大危险源控制工作的开始阶段,物质可能仅包括数量多、危害大的物质,随着工作的深入,再进行增补。
2) 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辨识标准中的临界值按场所的不同给出不同的值,
这在国外的有关辨识标准中鲜有报道。
考虑同等数量的危险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和贮存状态的危险性不同,在一般情况下,贮存的物料远大于生产中的量,如果采用同样的临界量,将掩盖生产场所的危险。
故建议,以后的标准也采取区分场所方式,考虑贮罐区和库区的共同点,可将重大危险源区分为贮存区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3) 实际上临界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开始时,临界量可以定得高一些,限制重大危险源控制范围,随后可以降低临界值,扩大系统范围。
同样,这也适用于国家的重大危险源工作。
基于上述理由和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所获得的大量数据,笔者提出,对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应包含的最小物质清单及临界量,见表5。
表5 普查建议表
物质名称临界量(t)
贮存区生产场所
汽油 5 1
柴油10 2
液化石油气 5 1
甲苯200 40
乙醇 5 1
二甲苯200 40
氨200 40
甲醇 5 1
氯50 10
煤气 5 1
师、博士
王广亮,高级工程师。
作者单位:高进东吴宗之(国家经贸委事故调查分析中心)
王广亮(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作者地址:北京市惠新西街17号;邮编:100029
参考文献
1 国际劳工局.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日内瓦),1993.6.
2 “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的研究”研究报告,19 95.10.
3 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 Second Report, Hea lth & Safety Commission,London, 1974.
4 Advisory Committee on Major Hazards, Third Report, Heal th & Safety Commission, London, 1979.
5 OECD, Guiding Principle for Chemical Accident Preventio n,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Paris, 1992.
6 Risk Management Programs for Chemical Accidental Releas
e Prevention, EPA.
7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 Chemicals, O SHA,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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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对危险源的定义,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
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
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
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
如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又如压力容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
因此,一定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
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树型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