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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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包府办发〔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5日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精神以及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大力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在市、县、乡、村四级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一窗(门)受理、集成服务、全程代办”服务模式,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部门协同”,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加快推动各级各类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各级综合服务大厅统一办理,优化提升大厅“一站式”功能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全面实现“一窗式”综合受理,将多部门窗口整合为一个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证、统一送达”的“一窗式”服务模式;2019年6月30日前,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全面实现“一门式”服务模式;2019年12月底前,村级便民服务点(站)全面实现全程代办。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
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组成。

基本工
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
作表现进行考核,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三、薪酬管理程序
1. 确定薪酬标准: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工作内容和工作经
验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2. 绩效考核:定期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工资的发
放比例。

3. 工资发放:按照工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发放工资。

四、薪酬管理的原则
1. 公平公正:薪酬应当公平合理,符合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2. 激励导向:通过薪酬激励,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3. 透明公开: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区工作者的监督。

五、薪酬管理责任
1.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薪酬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2.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薪酬管理制度,保证薪酬的公平公正。

3. 社区工作者协会应当积极维护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权益,推动薪酬管理的规范化。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社区工作者协会另行制定。

以上是关于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包府办发[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2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本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12〕79号)等1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二、《包头市市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09〕99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三、《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奶农奶站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8〕177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9日附件12附件附件3。

2023年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题含答案

2023年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题含答案

2023年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题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50题一.单选题(共20题)1.()下列各组词语中,书写完全正确的一组是()。

A.去世锻练辣手蓝球B.去逝锻炼棘手蓝球C.去世锻炼棘手篮球D.去逝锻炼辣手篮球正确答案:C2.()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因而同居问题本身()。

A.不受法律保护,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B.受法律保护,现行法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C.双方有夫妻权利和义务D.双方有夫妻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A3.()经营乙醚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什么管理部门备案?()A.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当地派出所正确答案:A4.()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允许使用现金交易?A.精神药品的买卖B.麻醉药品的买卖C.个人合法购买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D.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正确答案:C5.()下列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主要有()。

A.增加晚婚晚育假、产假B.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C.独生子女学费全免D.对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发放特殊扶助金正确答案:C6.()以下是夫妻关系的基本特征的有()A.关系平等、和谐发展B.明确、长期的承诺C.养育后代,生儿育女D.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正确答案:C7.()晚婚年龄是男() 周岁,女() 周岁。

A.23,21B.24,22C.25,23D.26,24正确答案:C8.()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正确答案:A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个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
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政办字[2012]26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政办字〔2012〕264号 2012年12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包括: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组织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1 / 2
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
2 / 2。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包府办发〔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7日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BT/T32169.2-2015)、《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BT/T36112-2018)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要求,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全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应基本实现“应进必进”,同时进驻部门应当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并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条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业务骨干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工作。

要尽可能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担任行政审批科科长或窗口负责人。

第三条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应根据进驻事项数量、办件量及履行的职能情况,本着精简高效原则,合理确定派驻工作人员数量,并报市政务服务局审核、备案。

未经市政务服务局同意,进驻部门不得随意增减、调换或调回窗口工作人员。

第四条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市政务服务大厅规章制度的,进驻部门应协助市政务服务局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市政务服务局可做更换或退回处理;对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市政务服务局要及时通报所在部门派驻纪检机构,并做退回处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3]124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8
【实施日期】2013.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3〕1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全市机关和参公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参公单位在职职工,包括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等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按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包府办发〔2015〕236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3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8日包头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70号)精神,按照“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的原则,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最大程度参与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不断创新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成熟经验,立足我市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坚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依法公开透明、坚持风险共担、坚持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建立“示范项目动态调整、专人督导、对口联系”三项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包府办发〔2016〕28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包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标化管理,提升公共文化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组织形式和服务网络。

第三条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的范围,包含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明确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及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使之成为考核其政绩、业绩的重要指标。

通过实施目标化管理,明确和细化任务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使考核工作刚性化、制度化。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五条坚持“统一领导,全面开展”的原则。

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在包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和包头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部署和安排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坚持“明确主体,强调责任”的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对其进行考核。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包府办发[2014]154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17日包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有效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和安全生产观念,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政策,逐步完善我市工伤预防制度体系,为国家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1.审慎稳妥,逐步推开。

工伤预防工作政策性强,要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先选择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作为工伤预防工作重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2.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在确定项目、编制方案、选择项目实施的组织等工作中,由市人社行政部门牵头并发挥主导作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由相应的社会、经济组织负责,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水平,确保项目实施的成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包府发[2013]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包府发[2013]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包府发〔2013〕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四届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

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

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对应工资表见附件)。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市长赵江涛2017年12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22件政府规章:一、《包头市防汛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3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二、《包头市蒙古语文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1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三、《包头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1991年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四、《包头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包头市重奖有突出成就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2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五、六、《包头市老年人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0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七、《包头市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八、《包头市医疗卫生计量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九、《包头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十、《包头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4年8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十一、《包头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4年8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十二、《包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8月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十三、《包头市新产品、技术引进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1996年3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十四、《包头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11月1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十五、《包头市社会办医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十六、《包头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1997年5月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十七、《包头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97年5月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十八、《包头市粮食行业管理办法》(1997年7月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十九、《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8年3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二十、《包头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销售卫生管理办法》(1998年8月2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二十一、《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二十二、《包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年9月2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包府办发〔2019〕8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包头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包头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增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纳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为已纳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受益人为已纳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第四条已纳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费用:(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上每人每天提高50%的部分;(二)工伤职工因生活实际需求配置假肢、轮椅、助听器、义齿等辅助器具的,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上,提升80%以内的部分;罹患尘肺病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需配置呼吸机、制氧机等辅助器具单价在1万元以内的费用;(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额部分;(四)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上,按照上一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A级护理提高30%、B级护理提高20%、C级护理提高10%的部分;(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足全国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差额部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部分县级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部分县级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部分县级干
部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包府办发〔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部分县级干部工作
安排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根据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办公室部分县级干部变动情况,结合市政府办公室职责机构调整情况,经市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室部分县级干部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张玲玲市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联系蒙商会等机构,推进市区两级招商、引资、洽谈等工作。

胡云晖市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具体负责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王康市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商贸、服务业、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配合秘书长推进政府办公室政务六科工作;主持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工作。

邬利俊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配合分管秘书长负责推进政府办公室人事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

刘沛禾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配合分管秘书长负责推进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科、综合保障中心工作。

2020年5月29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价格热点问题为重点,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严格落实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全面提高价格执法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的原则。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要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通过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民生底线、稳妥推进”的原则。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16〕147号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16〕147号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16〕147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包府办发〔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16〕147号文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9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贯彻落实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4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国务院文件)凡是可以公开的,均第一时间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为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及时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的国务院文件的效力认识不到位,认为需收到纸质文件后才能办理,导致办理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务院文件贯彻落实的时效性。

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文件网上公开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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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
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

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

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对应工资表见附件)。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

为鼓励长期在基层工作,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渐扩大。

其中,岗位工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4202元/月,2019年)为基数,按岗位类别赋予相应系数(0.59、0.62、0.65,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系数)相乘计算得出(个位数四舍五入);等级工资按岗位类别分别以640元、280元、40元(工作人员三年及以下均按40元计算)为基数,每年递增40元;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按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职称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0元标准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优秀300元/月,合格150元/月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薪酬管理
(一)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确定薪酬等级。

受教育程度以大学专科及以下为基础,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3年、5年、7年;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2年、3年、4年。

上述规定只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薪酬的依据。

工作岗位、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职业水平发生变化的,从次年1月份起调整薪酬。

(二)根据有关规定已离任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自办理离任手续次月起,按照不低于本人离任前所对应岗位等级基本工资的20%发放补贴。

(三)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等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等级确定薪酬。

(四)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正职岗位工资上浮200元执行。

六、相关事项
(一)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地区应为社区工作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社区工作者按规定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三)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并足额列入预算。

薪资水平起点较高、社区工作者数量较少的地区,地方财政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投入水平。

(四)各地区社区工作者定级后薪酬待遇低于现有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套改后高于原工资时,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务于10月底前完成等级认定、工资套转等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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