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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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摘要】票据对于发展我国的商业信用,促进流通,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意义。

而票据瑕疵对票据权利的产生、变动和行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文分析了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阐述了票据瑕疵的法律后果,并对票据瑕疵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票据瑕疵;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对策建议一、票据瑕疵及其法律效力票据作为权利的物质载体,要求其本身无缺陷,才能用来表明一定的权利,并据以行使票据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扭曲,以至于发生票据外的其他法律关系。

而票据瑕疵就属于其中主要存在的缺陷,这也是有关票据瑕疵的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而言,票据瑕疵主要有四种类型,即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和票据毁损。

其中就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占主要地位。

(一)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对被伪造人是否要对他人假冒自己名义进行的票据签章行为负责,主要以“不在票据签名不责票据责任”的原理,被伪造签名的人不付任何票据责任,只有被伪造人举证证明票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才享有抗辩权,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包括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对于对伪造出票的票据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有义务审查辨认出票人签章的真伪,对有伪造背书的票据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对票据背书仅负形式上是否连续审查之之责,不负责辨认背书签名的真伪,因此如果付款人能保证背书的连续可以免责,但如果不能保证背书的连续则应自负责任。

(二)票据变造的法律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所以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人,由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未被变造,因此仅对变造之前的文义负责;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的,应对票据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确定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签章人依原有记载事项负责。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第一节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一)概念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假借、假造)而为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伪造仅指票据签发的伪造,这实际上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而且还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是在真实票据上所为的票据伪造行为。

我们所指的票据伪造是广义的伪造。

2.票据签章的伪造《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的伪造,必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

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伪造签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此有两个特点,一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二是所签名并非本人所为,具有虚假性;所盖之章属于伪刻,具有虚假性。

这两个特征之结合,属于假冒他人名义而签章。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由于虚构民事主体而进行票据行为,无人对该票据行为承担责任。

其后果与伪造真实人签名或伪造真实人印章并加盖的行为相同。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偷盗他人印章或者以抢劫、抢夺的手段获取他人印章而加盖的行为违背了他人的意志,票据行为却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符合假冒他人名义而签章的特征。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印章的保管人未经印章所有人许可不得在票据上加盖他人印章。

擅自加盖他人印章而进行票据行为,也属于未经授权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被假冒人当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当事人将印章交给行为人,委托行为人实施其他行为,而不是票据行为。

行为人却利用这一机会,未经授权假冒他人名义签章实施票据行为。

应当明确区分越权盖章的行为与越权记载的行为。

前者当事人未授权在票据上加盖印章,后者当事人授权在票据上签章,而票据事项的记载超越授权范围,如授权记载一百万元,实际记载五百万元;前者当事人未授权进行票据行为,后者当事人授权进行票据行为,只因超越权限使票据行为的内容违背当事人的意志。

瑕疵票据的种类及处理

瑕疵票据的种类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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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票据的种类及处理
瑕疵票据主要分以下几个类型:
一、微、瑕疵票据
1、背.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使用不规范
①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没印“粘单”字样。

④印刷“粘贴单”字样。

二、一、瑕疵票据
1、票.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需逆光查看看粘单处)
5、同.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1。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经伪造的票据,只要记载事项齐全,就是有效票据。

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

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由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承担,如果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则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是怎样的(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否则,其他签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4)票据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销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涂销人可以是有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涂销权者。

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慎将墨汁染于票据上,使部分文字模糊不清,即不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

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相关阅读: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途径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提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为宗旨,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票据必须符合票据法规范,一旦存在瑕疵,将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伪造、票据变造是典型的票据瑕疵问题。

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会给票据的持票人、付款人以及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人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使该票据关系的相关主体承担极大的风险。

对于伪造和变造的法律后果,不能按照民商法的原则去处理,因此,研究票据瑕疵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票据法存在诸多缺陷,亟待修改。

对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进行规定,完善中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的界定。

【关键字】票据,瑕疵【Abstract】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January 1, 1996, and acts to regulate the bill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n the bill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vided a favorablelegal protection. The notes must comply with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specification, once the defects will affect the exercise of rights on the bill. The forged notes, bills or altered notes flaws. Notes counterfeit and altered notes, will give the bills the holder, the payer as well as forged, altered notes actors bring legal consequences, so that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notes related to the host to take great risks. Forged and altere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o deal with, therefore, the study notes defects is very necessary. At present, China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there are many defects, the urgent need to modify. Notes counterfeit bills or altered regulations, improve the Chines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s defined in the notes altered.【Keywords】Notes, flaws票据瑕疵及有关的法律责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票据瑕疵无法兑现债务人应负责

票据瑕疵无法兑现债务人应负责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瑕疵无法兑现债务人应负责【案情简介】原告:武某军被告:北京轩*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系北京次渠临辉石材经销部业主。

2008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票号为GE02-19921102的支票一张,面额为1万元。

2008年10月24日,原告持该票据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七家支行平西府分理处支取时,因密码错误被退票。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石材买卖关系,2008年10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支票,面值为1万元。

原告持票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七家支行平西府分理处支取货款时,被告知被告在此处预留的密码不对,导致原告无法支取。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找出种种理由拖延。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并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轩*艺公司既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告持票据要求银行付款因票据存在瑕疵未获兑现,被告理应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于本案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轩*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轩*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武某军票据金额人民币一万元整。

二、被告北京轩*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武某军因拖欠票据金额产生的利息(以票据金额一万元为本金,从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争议焦点】被告应否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法理评析】本案系原告收到被告开具的支票后无法顺利兑现而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并赔偿损失责任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首先,实体判定:出现票据瑕疵时票据债务人责任的承担。

票据瑕疵及处理

票据瑕疵及处理
ICBC
票据瑕疵分析
2、背书用章问题
• 分析:(3)从上述实务分析可以看出,法律 上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 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意义并非限制只能 使用名为“财务专用章”的印章,而是应该使 用财务上专用的印章,包括结算财务专用章、 财务结算专用章、财务章、财务专章等等。而 且迄今为止人民银行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票据瑕疵分析
3、背书章出框问题
• 背书应在框内,但若出框是否影响票据 权利呢?本瑕疵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背书人在背书框之外加盖名章; (2)背书加盖的靠上,章加盖在被背书 人栏内。
ICBC
票据瑕疵分析
3、背书章出框问题
案例六:该票据第二手背书名章出框
ICBC
票据瑕疵分析
3、背书章出框问题
ICBC
票据瑕疵分析
2、背书用章问题
• 分析:(2)1998年北京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 局联合发文,对规范和更换各单位预留银行印 鉴做了明确通知(京银发[1998]49号)。通知 要求,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预留银 行签章中的单位印章可刻制为“结算财务专用 章”或“xx财务专用章”,并规定此章在票据 和结算凭证上使用,如为北京地区的承兑行或 背书单位为北京企业,此类票据可以受理。
ICBC
票据瑕疵分析
4、骑缝章问题
案例十一:该票据骑缝处未盖名章
ICBC
票据瑕疵分析
4、骑缝章问题
• 分析:漏盖法人章将导致票据流通不合 法,应尽快通知粘接人,补盖完整后方 能流通。
ICBC
票据瑕疵分析
4、骑缝章问题
• 在实际工作中,骑缝处还会出现粘单撕 过重粘的现象,具体表现为透光可看出 有撕掉重粘的痕迹,甚至有加盖过骑缝 章的痕迹,承兑行会以票据权利有疑问 或是否给付对价取得等理由拒绝付款。 在审核过程中应对此情况给予关注。

瑕疵票据包括哪些?该如何处理?

瑕疵票据包括哪些?该如何处理?

瑕疵票据包括哪些?该如何处理?票友们在日常的买票卖票中,一定遇到过瑕疵票据,如何辨别瑕疵票据?遇到时又如何处理?瑕疵票据属于真票,但由于在签票、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印章不清楚、背书不规范、缺少记载事项等问题,导致票据出现瑕疵,不能如期顺畅回款。

可以分以下4大类:一、微小瑕疵票据①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②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③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④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⑤ 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⑥ 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⑦ 粘单使用不规范,包括: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没印“粘单”字样;印刷“粘贴单”字样;二、一般瑕疵票据① 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② 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③ 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④ 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⑤ 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⑥ 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⑦ 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⑧ 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⑨ 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⑩ 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⑪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三、重大瑕疵票据① 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② 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③ 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④ 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⑤ 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⑥ 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伪造。

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

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的更改和涂销票据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可以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外。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票据瑕疵》考核及答案

《票据瑕疵》考核及答案

《票据瑕疵》考核及答案1.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汇票”字样(正确答案)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正确答案)确定金额(正确答案)付款人名称(正确答案)到期日期(正确答案)出票日期(正确答案)收款人名称(正确答案)出票人签章(正确答案)能否转让保证信息出票人名称(正确答案)2. 票据瑕疵并非形式上的欠缺,而是在形式以外存在一定的问题。

但瑕疵的票据通常无法在市场上流通。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 票据有瑕疵,通常它的价格会()。

[单选题] *变高(正确答案)变低4. 如果承兑人就是接入行,则承兑人名称为接入行的名称,承兑人账号显示为();但如果不是接入行,那账号就(),此张票据可能就是代开票。

[单选题] *0,≠0(正确答案)≠0,05. 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承兑人栏中,承兑人却是一家银行,造成这个瑕疵可能的原因为()。

*银行的电票业务内部系统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正确答案)不法分子利用系统漏洞恶意输入虚假信息(正确答案)相关银行在业务办理环节,未严格审查票面信息导致票面记载当事人信息与授信占用主体不一致,产生操作风险(正确答案)出票人为票据增信6. 2019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声明指出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假冒中建一局子企业名义进行工商登记。

该公司伪造了中建一局营业执照、法人签字、公章等,据此,有关部门将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成中建一局的子公司,市场上流传着该公司开出的大量商票。

这种假票的形成原因是()。

[单选题] *不法分子通过骗取开户资料,直接通过系统开具目标公司商票不法分子通过骗取工商注册资料,通过伪造的材料在某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伪造成目标央企控股子公司,大量开立该子公司的商票(正确答案)非法银票D. 注册高度相似公司名称,开具电子商票7. 2020年4月,人行天津分行收到一家武汉国有大型企业举报,称有不法分子冒用其单位名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实施诈骗。

商法学(14.2)--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一)

商法学(14.2)--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一)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上只有伪造的签章的处理:所有签章的票据行 为无效;
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处理:依 照文义主义和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在票据上有真实 签名的人应负其自己所为票据行为的责任。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 14 条第 2 款:票据上 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
销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一)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广义的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
一种行为。 狭义的伪造则专指假冒发票人签发票据,即为发票行为。 又可分为票据的伪造(狭义的伪造)与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 2 )故意的涂销:对涂销部分之票据权利,予以免 除而归于消灭。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2. 涂销非由票据权利人所为者的效力:非由 票据权利人所为,就算是故意为之,也不影响票 据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案例讨论(三)
某公司会计王熙凤,于整理公司账簿时,不小 心打翻墨水,将公司所收到的发票人 MM 公司 的支票金额,予以涂销。

票据权利瑕疵及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瑕疵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权利瑕疵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在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具体表现为:1. 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客体不合格:如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3. 票据权利行使不合格:如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4. 票据权利丧失:如票据因遗失、被盗、损毁等原因导致权利丧失。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类型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实质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或降低。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2)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形式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但票据权利本身并未丧失。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存在瑕疵,如印章不清、日期错误等。

(2)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丧失:当票据权利瑕疵达到一定程度,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时,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2)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受限:当票据权利瑕疵仅表现为形式瑕疵时,持票人仍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法律责任:对于票据权利瑕疵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具有便捷、安全、信用等优势,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权利可能会出现瑕疵,如伪造、变造、遗失、挂失等。

这些瑕疵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权利的实现,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本身或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导致票据权利受到限制、侵害或消灭的情形。

具体而言,票据权利瑕疵包括票据本身瑕疵和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瑕疵。

2. 类型(1)票据本身瑕疵:包括伪造、变造、涂改、印章缺失、签名伪造等。

(2)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瑕疵:包括遗失、挂失、被盗、被抢等。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形式1. 伪造: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冒用他人名义制作、伪造票据的行为。

2. 变造:指在原有票据上,通过添加、删除、涂改等手段,改变票据内容的行为。

3. 涂改:指在原有票据上,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

4. 印章缺失:指票据上的印章缺失,无法证明票据真实性的情形。

5. 签名伪造:指伪造他人签名,使票据权利人无法辨认真实签名的行为。

6. 遗失:指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票据丢失的情形。

7. 挂失: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被盗、被抢等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请挂失,限制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8. 被盗、被抢:指票据被他人非法占有、剥夺的情形。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消灭(1)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瑕疵,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2)在票据权利瑕疵情形下,持票人无法获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也无法实现债权。

2. 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涂改、印章缺失、签名伪造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2)盗窃、抢夺票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

3. 追究民事责任(1)因票据权利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学(14.4)--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三)

商法学(14.4)--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三)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三、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 15 条第 3 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 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三、提起诉讼
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 款人或者承兑人;提供担保;管辖法院为被告的住所 地或票据支付地的法院。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
(一)概念
空白票据是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 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又称未完成票据。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
(一)概念
空白票据不记载的事项:金额、发票日、到期日, 付款地等。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与完全没有填写的票据用纸的区别: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二、公示催告
5. 无人申报权利:作出判决,票据无效,判决 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二、公示催告
6. 有人申报权利:裁定终结公示催告,并通知 申请人和支付人。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二、公示催告
7. 除权判决:判决之后,票据无效,失去票据 的人可凭此判决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二、公示催告
3. 法院应就申请进行审查: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 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二、公示催告
4. 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在受理申请 3 日内发 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 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 60 日。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

企业财务管理中瑕疵票据处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中瑕疵票据处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中瑕疵票据处理办法第一篇缺少记载事项问题绝对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非绝对记载事项包括票面上的其它应记载的内容法律法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汇票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书写有误的的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业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书写有误的的汇票。

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建议:(1)缺少绝对记载事项的不予受理;(2)缺少非绝对记载事项的查询查付后承兑行无异议的可买入。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篇背书用章问题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是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分析:法律上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意义并非限制只能使用名为“财务专用章’的印章,而是应该使用财务上专用的印章,包括结算财务专用章、财务结算专用章、财务章、财务专章等等。

建议:符合以上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如加盖“支票专用章”、“经济专用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篇背书章出框问题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判断背书是否有效,是否发生背书的效力。

首先是看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否有转让票据权利的书面行为,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否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如果有则转让行为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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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票据瑕疵
第一节票据瑕疵的概念
一、票据瑕疵的概念
票据瑕疵是指通过票据所表现出来的,在票据上存在一定的票据权利、义务的异常。

特征:
1、票据瑕疵,并非是票据记载上的欠缺(形式不完备),记载欠缺的票据,完成记载后(补充、补救),完全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内容;而票据瑕疵一般具有不可补救性。

2、票据瑕疵,不同于票据毁损,票据毁损是票据物质形态的问题,并因此可能影响权利、义务;而票据瑕疵是票据上的(文义)内容存在问题,并一定影响票据权利、义务。

二、票据瑕疵的性质
1、票据瑕疵体现为票据记载(包括签章)的瑕疵,但在实质上,属于票据行为的瑕疵。

2、票据瑕疵,是表现出来的票据行为的瑕疵,而与票据外行为的瑕疵无关。

三、票据瑕疵的种类
1、票据伪造
行为人假借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不同于刑法上的票据伪造。

2、票据变造
无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签章之外)进行变更。

第二节票据伪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行为人假借他人的名义,而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

区分出票人签章的伪造和其他票据行为人签章的伪造是否有意义?
区分:
伪造:A伪造B(通常声称自己为B)签章,B对此不知情或者否认。

代行:A在票据上签章B,B承认为自己的签章,或者明示授权给A。

无权代行:A在票据上签章B,A声称有授权,但B对此不知情或者否认。

(结果等同伪造)
表见代行:A在票据上签章B,A声称有授权,B对此不知情或者否认,但客观上,存在可能有授权的事实。

二、伪造人的责任
(一)伪造人的票据责任
伪造人不是以自己的名字为签章,不能承担票据义务(责任)。

理由:票据上签章是解释和确定行为人的唯一依据,只能遵循从票据上到行为的认定过程,这个过程不可逆,即不能从行为人本身来认识票据上的行为人。

(二)伪造人的民事责任
1、对票据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票据权利人,可能造成票据权利无法行使的状况,因此,造成了持票人的利益损失,这时,伪造人应承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2、对票据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票据义务人,可能因伪造,造成其承担了原本不应当承担的票据义务,这时,伪造人应承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3、对被伪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被伪造人,因被伪造人在法律上并不承担票据义务,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存在损害,也就无所谓赔偿责任。

但在特别情况下,可能会给被伪造人造成损害。

例如:
①被伪造人的代理付款银行,代替被伪造人进行了善意支付(付款义务、追索义务),这时,被伪造人应当可向伪造人追究责任。

②因伪造,而造成了被伪造人信誉的损害以及应诉的费用支出,应允许被伪造人向伪造人主张赔偿。

③伪造人伪造被伪造人的背书签章转让票据权利,造成被伪造人票据金额的损失。

这种情况,伪造人的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票据伪造行为而发生的,而是基于窃取或者骗取票据这一行为而发生的,因而,不属于票据伪造的民事责任,而属于盗窃、骗取票据的民事责任。

(三)伪造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票据法、刑法均规定了伪造票据的刑事责任。

但是,票据法中的票据伪造和刑法中的票据伪造并不一致,构成刑法中的票据伪造,并不一定构成票据法中的票据伪造。

三、被伪造人的责任
被伪造人通常不承担票据义务。

理由:非本人真实签章,虽然可以从签章形式上确定被伪造人,但由于被伪造人在事实上并非票据行为人,也就是说,签章可以确定行为人,但是行为人可以对签章提出否认,因此,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义务。

被伪造人仅仅在一些特别情况,应当承担票据义务:
1、被伪造人在成立票据行为(签章)表见代行时,将承担票据义务。

通常表现为:有明确的授权表示;代行人越权而第三人不知情;代行权消灭而第三人不知情;雇佣人职务上的表见代行;特别交易规则下的表见代行。

2、被伪造人对伪造签章进行追认时,将承担票据义务。

一旦追认,应视为是被伪造人自己进行了票据行为,应承担票据义务。

四、票据伪造的法律效果
(一)对其他真实签章人的法律效果
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人的票据义务的承担:
1、不论其他真实签章在伪造签章先或在其后。

2、不论其他真实签章人对伪造签章明知或不知。

3、其他真实签章人不能以某一签章伪造而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对持票人的法律效果
持票人不能像被伪造人(签章的名义人)主张权利,但不妨碍向其他义务人主张权利(仅:持票人正常受让票据,或者构成善意取得)。

第三节票据变造
一、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不包括签章)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

特征:
1、要求变造前与变造后,票据均为有效。

2、包括必要记载事项的变更,也包括有益记载事项的变更。

变造和伪造的区别:
1、变造改变权利义务的内容,而伪造则是改变了主体。

2、一旦变造,对所有票据行为人均产生变造的法律后果,但是,更改既有签名的伪造,则仅仅对于被伪造人构成票据伪造,而对于其他票据真实签章人,该变更构成票据变造。

变造和更改的区别: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
(一)变造对票据权利义务的改变
1、对于义务人来说:
①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②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③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推定是在变造之前签章。

2、对于权利人来说:
依据14条的义务人承担义务的不同,向其主张不同的权利。

(2)变造的举证
①外观无变造
谁主张、谁举证
②外观有变造
主张无变造的承担举证
票据签章在票据变造前后的举证责任:无法认定时,推定在变造前。

当然,谁主张签章在变造后,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变造人的责任
①变造不是票据行为,因此变造人不承担直接的票据义务,即使变造人是票据上的当事人(变造人通常也是票据上的当事人),也并不因其变造行为而承担除票据法14条之外,额外的票据义务。

②虽然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可能会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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