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14.5)--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与票据时效
第59讲_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第五单元票据权利的灭失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权利的消灭(★★)(P382)1.因得到偿付而消灭(1)如果票据主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2)如果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债务后,其自身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1)远期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3.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单选题】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 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6年6月25日之前B.2016年8月15日之前C.2016年9月15日之前D.2016年12月5日之前【答案】D【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在本题中,A公司是出票人,向A公司行使的不论是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均自出票日(2016年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
【单选题】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导语: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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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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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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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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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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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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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自考商法二真题卷知识点总结(逢考必过)
选择题时间数字类:1.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异议,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
2.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破产申请不服,10日内向上一级人法提上述。
3.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裁定。
4.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5.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间为5年。
6.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责任不超过1/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下,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有过错,不超过1/3;7.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8.船舶在装货开航前,托运人可解除合同,需向承运人支付一半运费;9.海上保险合同后,保险责任开始前,依法解除合同,保险人退还全部保费。
10.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若是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1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赔偿后,保险人需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退未受损失部分保费1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在30天内终止合同。
1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责任消灭。
14.股票发行人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w。
选择题知识点:1.商法兼容性特征体现:国内与国外,私法与公法,任意性与强制性2.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包个体、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商法人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声明退伙:合约约定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现难以继续参加企业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约的义务。
退伙通知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死亡;丧失偿债能力;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法规或合约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资格;合伙人在公司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重大过失造损失;不正当行为;发生合约约定事由。
4.票据丧失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5.质量不明,按国家行业标准;价款不明,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定;履行地点不明,接受货币一方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时间。
中国政法商法学课件PPT之第五编票据法
• (四)关于失票后票据权利保全程序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 1、涉外票据包括哪些票据? • 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节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
一、本票的意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 (一)本票是一种票据 • (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 面金额的票据 • (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 付款的票据
二、本票的特点 • (一)本票是自付证券 • (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 • (三)本票为预约支付证券
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
• 一、出票 • 二、见票
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
• 一、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意义 • 二、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立法 • 三、我国《票据法》对本票准用汇票规范
的规定
【本章前沿问题】
• 商业本票。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 请简述本票的见票制度?
第四章 支票
第一节 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意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
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 证券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 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 一、支票的意义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一)支票是一种票据
• (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 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票据法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一、选择题(2’ⅹ15)1、C2、D3、A4、B5、A6、ABCD7、BCD8、ABCD9、ABC10、ABCD11、ABC12、ABC13、ABCD14、ABCD15、ABCD二、名词解释(4’ⅹ4)1、追索权: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持票人向票据上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
2、利益返还请求权: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可以向因此在实质上获利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所受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
3、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及其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
4、公示催告: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三、简答题(8’ⅹ3)1、票据行为的特征答: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它自身的特征: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要求;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基础关系得瑕疵或无效而受影响;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在具备法定形式的票据上所实施的各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产生法律效力,某一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然应当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2、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答: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A、票据行为代理的形式要件: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为宗旨,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票据必须符合票据法规范,一旦存在瑕疵,将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伪造、票据变造是典型的票据瑕疵问题。
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会给票据的持票人、付款人以及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人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使该票据关系的相关主体承担极大的风险。
对于伪造和变造的法律后果,不能按照民商法的原则去处理,因此,研究票据瑕疵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票据法存在诸多缺陷,亟待修改。
对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进行规定,完善中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的界定。
【关键字】票据,瑕疵【Abstract】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January 1, 1996, and acts to regulate the bill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n the bill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vided a favorablelegal protection. The notes must comply with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specification, once the defects will affect the exercise of rights on the bill. The forged notes, bills or altered notes flaws. Notes counterfeit and altered notes, will give the bills the holder, the payer as well as forged, altered notes actors bring legal consequences, so that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notes related to the host to take great risks. Forged and altere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o deal with, therefore, the study notes defects is very necessary. At present, China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there are many defects, the urgent need to modify. Notes counterfeit bills or altered regulations, improve the Chines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s defined in the notes altered.【Keywords】Notes, flaws票据瑕疵及有关的法律责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商法学(14.2)--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一)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上只有伪造的签章的处理:所有签章的票据行 为无效;
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处理:依 照文义主义和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在票据上有真实 签名的人应负其自己所为票据行为的责任。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 14 条第 2 款:票据上 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
销票
票
票
票
据
据
据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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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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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伪
辩
丧
效
造
、
失
与
、
空
及
利
变
白
补
益
造
票
救
偿
、
据
还
更
请
改
求
与
权
涂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一)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广义的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
一种行为。 狭义的伪造则专指假冒发票人签发票据,即为发票行为。 又可分为票据的伪造(狭义的伪造)与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 2 )故意的涂销:对涂销部分之票据权利,予以免 除而归于消灭。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2. 涂销非由票据权利人所为者的效力:非由 票据权利人所为,就算是故意为之,也不影响票 据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案例讨论(三)
某公司会计王熙凤,于整理公司账簿时,不小 心打翻墨水,将公司所收到的发票人 MM 公司 的支票金额,予以涂销。
商法学(14.4)--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三)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三、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 15 条第 3 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 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三、提起诉讼
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 款人或者承兑人;提供担保;管辖法院为被告的住所 地或票据支付地的法院。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
(一)概念
空白票据是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 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又称未完成票据。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
(一)概念
空白票据不记载的事项:金额、发票日、到期日, 付款地等。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与完全没有填写的票据用纸的区别: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二、公示催告
5. 无人申报权利:作出判决,票据无效,判决 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二、公示催告
6. 有人申报权利:裁定终结公示催告,并通知 申请人和支付人。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二、公示催告
7. 除权判决:判决之后,票据无效,失去票据 的人可凭此判决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二、公示催告
3. 法院应就申请进行审查: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 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票据的丧失及补救
二、公示催告
4. 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在受理申请 3 日内发 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 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 60 日。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
略论票据时效
摘要:票据时效既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理论的极好诠释,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
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票据时效具有短期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它既不同于消灭时效又不同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特的时效制度。
最后,作者结合票据实践中的票据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以及票据期间中断是否需要提示票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字:票据时效,独特时效,民商法近些年来,在许多民法学者的著述中,有较多的笔墨是用来讨论时效制度的,相对民事流转周期而言,商事交易的迅捷性使得时效制度在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更加突出。
其中票据时效尤其引人注目。
一、票据时效的目的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P516)。
这种“法律上效果”是指权利的取得或丧失。
因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其中,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并行使一定的权利达到法定的期间,占有人即因之而取得该财产权利的制度;而消灭时效制度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因而丧失其请求权或其权利的制度(P918)。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对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大多仅涉及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又称为“诉讼时效”(P308)。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
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注:鉴于谢怀轼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所作的广义解释,本文将传统的票据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合而为一。
本文认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导致追索权的消灭,因而将之归入广义的票据时效。
)(P62)。
由此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本文仅论及狭义的票据时效,即不包括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法名词解释
票据法名词解释1. 票据: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广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上的票据。
2. 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只要持票人占有票据,一般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就能接受其行使权利的要求。
3. 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4.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
5.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
6. 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 ,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7. 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
8. 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
9. 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发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即是基于出票人的信用签发的。
10. 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 委付证券:是指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即是。
12.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来获得现金。
票据法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一、选择题(2’ⅹ15)1、C2、D3、A4、B5、A6、ABCD7、BCD8、ABCD9、ABC10、ABCD11、ABC12、ABC13、ABCD14、ABCD15、ABCD二、名词解释(4’ⅹ4)1、追索权: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持票人向票据上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
2、利益返还请求权: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可以向因此在实质上获利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所受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
3、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及其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
4、公示催告: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三、简答题(8’ⅹ3)1、票据行为的特征答: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它自身的特征: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要求;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基础关系得瑕疵或无效而受影响;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在具备法定形式的票据上所实施的各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产生法律效力,某一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然应当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2、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答: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A、票据行为代理的形式要件: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票据法第六章票据的丧失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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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催告制度
1、概念和性质
**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 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 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 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 离的一种制度。
**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施,其 效力也比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不得少于60日。”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临安分行发出停止
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
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
•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
(1)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
(2)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问: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时间, 付款人能否抗辩?应否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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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办案流程
• (2)在明知票据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返还
票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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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点 •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以向付款
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3日内起诉) • (2)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付款人和其他
票据债务人;票据非法持有人。
• 3.票据相对丧失情况下,票据可能被 无权利人冒领。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名词解释证券法证券: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有价证券:证券案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标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上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
商品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
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有权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凭证。
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措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
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
金融证券: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为了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为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非上市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表明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投资资金凭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证券的法律行为。
公开发行: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而为的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设立发行: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抗辩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抗辩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所作的,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都可主张:①票据债务不成立的抗辩:A.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票据断裂,票据无效;B.票据未到期;C.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
②票据债务消灭的抗辩:A.票据遗失后作出除权判决;B.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C.票据权利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主张:①票据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后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②票据伪造,被伪造的签章人能够抗辩。
③无权代理(无权代行),本人主张抗辩;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的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未经授权以本人名义签发票据,构成票据伪造。
④“无限人”签章(无效),其监护人可抗辩。
2.对人的抗辩: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一定关系(债的关系)发生的抗辩。
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包括直接前后手)基于当事人之间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
主观的抗辩;相对的抗辩;如:有直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3.抗辩的切断(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对持票人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
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2007-3-32)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准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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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张三冒用李四之名向王五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A银行。
王五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赵大。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 李四会承担票据责任
C. 王五会承担票据责任
D. 张三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张三不承担责任
2、甲为大唐公司出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大唐公司员工岑文本未经过公司同意,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公司利益,并且表明了代理关系,背书给李恪,事后证明岑文本没有该项代理权力。
应当如何认定?( )
A.岑文本不承担票据责任
B.岑文本应承担票据责任
C.大唐公司承担责任
D.大唐公司和岑文本承担连带责任
3、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 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 向法院提起诉讼
D.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4、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
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
A. 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
B.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D. 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票据丧失,失票人不得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
A. 失票人有重大过失的
B. 失票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持有票据的
C. 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
D. 无法确定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
C.乙出票时写明附条件支付,票据无效
D.丙为票据上的保证人附有条件时,视为拒绝保证
E.丁作为承兑人,承兑时附条件,视为无条件
F.庚背书时附条件,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G.辛背书给壬时,记载“不得转让”,辛对壬的后手不在承担票据责任
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
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
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
使追索权?
A. 丁某
B. 乙公司
C. 甲公司
D. 丙银行
3、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
A. 挂失止付
B. 公示催告
C. 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和债务人协商
三、案例分析题
1、案情:甲公司遗失空白转账支票一张。
2012年5月1日,丁持该空白转账支票到乙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2400 元。
乙商厦售货员根据丁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行名称、签发人账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
其中大写金额 中的“百”字写错。
5 月2 日,乙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账,银行以账户不 符退回支票。
乙商厦凭
支票上的印鉴要求甲公司偿付货款。
甲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乙商厦遂起诉。
问题:试评析本案。
参考答案
1、单项选择题
1.C
2.B
3.D
4.B
2、多项选择题
1.CD
2.AB
3.ABC
三、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应对此负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转账支票被他人冒用负法律责任。
(1)甲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
《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
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而商务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2)甲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
票据丢失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救济方式对票据权利进行救济:一为公示催告,二为请求宣告票据无效。
甲公司辩称支票已经作废没有法律依据。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95条(2012年修订为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199条(2012年修订为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可见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程序由法院作出,票据当事人单方面声明票据作废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甲公司在空白支票遗失后,未采取法定补救措施,致使支票被他人冒领,对此,甲公司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