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票据的种类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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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最常见的12种不合规票据

详解最常见的12种不合规票据

详解最常见的12种不合规票据2015-11-10 06:57:47来源:会计网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发票属于合规发票,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又有哪些呢?详情见正文。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这就是最核心的合规发票的标准了。

下面列举一下常见的不合规发票的类型,大家在审核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时可以参考。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

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还存在一种情况,经常有人咨询:公司取得的定额发票,由于取得的数量较多,逐一填写单位全称就比较麻烦,能不能刻一个单位名称章,直接在定额发票上盖章?这个想法看上去真是完美,即能保证每张发票上都填写了公司全称,又大大减少了工作量,可是稍微思考一下,付款方名称应当在销售方开具发票时一次性如实填写,难不成销售方都有你公司的名章?(2)变更品名的发票变更品名的发票就更常见了: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是不是太正常啦。

可是,这也是违法的。

这种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了。

(3)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代开发票。

(4)假发票这个就比较直接了,发票本身是假的。

目前辨别发票真伪的办法越来越多了,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识辨别,无法辨别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或者到当地办税厅查询。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摘要】票据对于发展我国的商业信用,促进流通,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意义。

而票据瑕疵对票据权利的产生、变动和行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文分析了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阐述了票据瑕疵的法律后果,并对票据瑕疵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票据瑕疵;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对策建议一、票据瑕疵及其法律效力票据作为权利的物质载体,要求其本身无缺陷,才能用来表明一定的权利,并据以行使票据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扭曲,以至于发生票据外的其他法律关系。

而票据瑕疵就属于其中主要存在的缺陷,这也是有关票据瑕疵的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而言,票据瑕疵主要有四种类型,即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和票据毁损。

其中就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占主要地位。

(一)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对被伪造人是否要对他人假冒自己名义进行的票据签章行为负责,主要以“不在票据签名不责票据责任”的原理,被伪造签名的人不付任何票据责任,只有被伪造人举证证明票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才享有抗辩权,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包括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对于对伪造出票的票据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有义务审查辨认出票人签章的真伪,对有伪造背书的票据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对票据背书仅负形式上是否连续审查之之责,不负责辨认背书签名的真伪,因此如果付款人能保证背书的连续可以免责,但如果不能保证背书的连续则应自负责任。

(二)票据变造的法律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所以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人,由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未被变造,因此仅对变造之前的文义负责;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的,应对票据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确定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签章人依原有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权利瑕疵及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瑕疵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权利瑕疵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在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

具体表现为:1. 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客体不合格:如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3. 票据权利行使不合格:如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4. 票据权利丧失:如票据因遗失、被盗、损毁等原因导致权利丧失。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类型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实质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或降低。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2)票据权利主体不合格,如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形式瑕疵是指票据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但票据权利本身并未丧失。

具体包括:(1)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等行为存在瑕疵,如印章不清、日期错误等。

(2)票据的行使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瑕疵的实质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丧失:当票据权利瑕疵达到一定程度,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时,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2)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权利瑕疵的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1)票据权利受限:当票据权利瑕疵仅表现为形式瑕疵时,持票人仍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法律责任:对于票据权利瑕疵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几种提出瑕疵票据案例

几种提出瑕疵票据案例
几种提出瑕疵票据案例
案例1:
支票正面
• 支票背面
▲票据瑕疵
大写金额不规范。 ▲业务解读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 “元”为止的,在“元”后应写“整”或“正”字,在 “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 “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处理方法 柜员在受理客户提交的此类瑕疵支票时,应该当场退还给客 户,修改正确后方可提出。
案例四
• 支票反面
票据瑕疵:
该支票票面无明显瑕疵,柜员在录入电 子清算信息时,背书人电子信息清单只录 入了最后一手。 处理方法:按人民银行规定,经过背书转让 的转帐支票可以只需扫描支票正面影像和 最后一手背书影像,但背书人电子信息清 单必须要录入完整,有几手背书,就录入 几个背书人信息。
案例五
票据瑕疵:
• 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 处理方法:柜员受理支票时,一定要 仔细审核票据,对缺少委托收款背书 的支票应当时补全,不能补的当时退 票。
案例二
• 支票正面
支票背面
该票据瑕疵: (1)支票上收款人名称与背书印鉴不符; (2)背书印鉴章重叠。 • 处理方法:柜员受理到此类支票时,应当即 退还客户,并说明原退票原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三
• 支票正面
票据瑕疵: • 支票正面影象扫描不完整。 • 处理方法:柜员在扫描支票影象时,一定 要正确使用扫描仪,规范扫描支票,发现 扫描残缺或模糊不清的,当时作废,重新 扫描支票影象,不得“将就着”提出。

虚假票据的存在形式及审计方法

虚假票据的存在形式及审计方法

虚假票据的存在形式及审计方法一、虚假票据的存在形式:大头小尾。

是指票据的存根与发票联的填写内容、金额不一致。

如报销凭证的数额大,存根联数额小或多联发票草草了事。

有的人直接用钢笔或油笔填写发票,不用复写纸。

识别方法:首先,观察多联票据背面有无复写穿透的印迹。

如多联票据没有复写印迹的,可视为大头小尾或违规票据。

其次,观察字迹。

多联票据复写的字迹影子较虚或线条粗细不均。

三是,观察误差。

不正当的票据多数都是先撕下票据后再进行复写,会造成复写纸悬空,每写一字都会造成浮动误差,比正常填写的票据字迹影虚或书写的顺序不流畅,字体也比正常填写的发票线条粗,且容易写出格。

里倒外科。

税管部门对发票填写有严格要求,填写票据上下左右都不能出格,字迹书写流畅分明。

虚开的发票因复写纸蓝色不透明,不好掌握填写的技巧,很容易造成所填字体前后起伏,字迹不齐。

颠三倒四。

有人常把在同一个经营单位购置商品时获取的或借公出差机会在异地购买的假发票作为报销的合法凭证。

为使虚假的连号票据不被财务人员发现,有的则先把连号发票的次序打乱,再随时填写开据日期。

在票据审查中,我们应注意数额较大,票样、经营单位相同的发票,对其进行分析甄别。

做贼心虚。

将联号票据分开报销作为遮掩,以为这样不易引起别人注意。

如,某单位将联号大额票据跨年度每年报销几张,其“理由”是当时单位没钱,只能跨年度报销。

化整为零。

购买大中型整体物品时,本不应出现角和分,确开出了元、角、分的票据。

如,购买一台电脑票据开出6751.35元。

丢三落四。

票据无明细、品名、单位、日期,只有金额,或只用“配件”、“办公用品”等一代而过,故意不填全要素。

张冠李戴。

发票超出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和使用与发票经营项目无关的其他单位开出的票据。

如:为了套取国家资金,用水果发票开文具,用自行车修理票据开汽车配件,用汽车维修票据开桌椅,甚至用广告票据开汽车,不管什么行业的票据都敢加盖自己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印章。

识别方法:审查票据印章与票据经济活动发生地的关系,要分析票据与印鉴单位所经营的产品有无关联,是否按票据版面的性质内容填写所购置的产品,票据的使用范围、所售商品与经营项目有无抵触。

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具有便捷、安全、信用等优势,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权利可能会出现瑕疵,如伪造、变造、遗失、挂失等。

这些瑕疵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权利的实现,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本身或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导致票据权利受到限制、侵害或消灭的情形。

具体而言,票据权利瑕疵包括票据本身瑕疵和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瑕疵。

2. 类型(1)票据本身瑕疵:包括伪造、变造、涂改、印章缺失、签名伪造等。

(2)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瑕疵:包括遗失、挂失、被盗、被抢等。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形式1. 伪造: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冒用他人名义制作、伪造票据的行为。

2. 变造:指在原有票据上,通过添加、删除、涂改等手段,改变票据内容的行为。

3. 涂改:指在原有票据上,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

4. 印章缺失:指票据上的印章缺失,无法证明票据真实性的情形。

5. 签名伪造:指伪造他人签名,使票据权利人无法辨认真实签名的行为。

6. 遗失:指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票据丢失的情形。

7. 挂失: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被盗、被抢等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请挂失,限制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8. 被盗、被抢:指票据被他人非法占有、剥夺的情形。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消灭(1)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瑕疵,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2)在票据权利瑕疵情形下,持票人无法获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也无法实现债权。

2. 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涂改、印章缺失、签名伪造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2)盗窃、抢夺票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

3. 追究民事责任(1)因票据权利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经伪造的票据,只要记载事项齐全,就是有效票据。

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

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由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承担,如果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则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是怎样的(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否则,其他签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4)票据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销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涂销人可以是有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涂销权者。

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慎将墨汁染于票据上,使部分文字模糊不清,即不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

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相关阅读: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途径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提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为宗旨,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票据必须符合票据法规范,一旦存在瑕疵,将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伪造、票据变造是典型的票据瑕疵问题。

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会给票据的持票人、付款人以及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人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使该票据关系的相关主体承担极大的风险。

对于伪造和变造的法律后果,不能按照民商法的原则去处理,因此,研究票据瑕疵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票据法存在诸多缺陷,亟待修改。

对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进行规定,完善中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的界定。

【关键字】票据,瑕疵【Abstract】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January 1, 1996, and acts to regulate the bill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n the bill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vided a favorablelegal protection. The notes must comply with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specification, once the defects will affect the exercise of rights on the bill. The forged notes, bills or altered notes flaws. Notes counterfeit and altered notes, will give the bills the holder, the payer as well as forged, altered notes actors bring legal consequences, so that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notes related to the host to take great risks. Forged and altere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o deal with, therefore, the study notes defects is very necessary. At present, China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there are many defects, the urgent need to modify. Notes counterfeit bills or altered regulations, improve the Chines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s defined in the notes altered.【Keywords】Notes, flaws票据瑕疵及有关的法律责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票据瑕疵的识别及处理资料

票据瑕疵的识别及处理资料

缺少记载事项问题
❖ 相关案例:
❖ 因票面缺少承兑协议编号遭退票引发的诉讼 ❖ 被告一:某行某分理处 ❖ 被告二:某五交化公司 ❖ 被告三: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 案情:1997年12月8日,某分理处承兑了一张金额为85.6万
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五交化公司,收款人为摩托车 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1998年5月30日。但该汇票上 “承兑协议编号”未填写。
效票据。某分理处承兑后,既负有到期无条件承兑票款的责
任。
❖ 2、某贸易公司取得票据手续完备,是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遭退票而捕获付款时向承兑行及其前受追索并无不当,应予
支持。
缺少记载事项问题
❖ 5、被告摩托车公司作为背书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应对 该汇票金额的兑付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

某分理处将票面金额兑付给原告某贸易公司,并按汇票
行承兑汇票有效,某分理处向其支付票据金额和逾期利息,
五交化公司和摩托车公司承担支付票款和利息的连带责任。

被告某分理处辩称:该票据承兑程序合法,为有效票据,
分理处无违规过错;原告因遭退票而不获付款,系因开户银
行违规操作所致,开户银行应为本案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五交化公司辩称:与原告无业务往来,摩托车公司
车公司补填承兑协议编号手续。

1998年6月14日,摩托车公司将汇票交五交化公司。同
日,五交化公司以汇票未用为由,向某分理处申请办理退票
手续。某分理处在汇票上加盖“未用退回”印章后,注销了
该汇票,并于当日将票款85.6万元退还五交化公司。
缺少记载事项问题

贸易公司因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
金额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五交化公司和摩托车公司承

企业财务管理中瑕疵票据处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中瑕疵票据处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中瑕疵票据处理办法第一篇缺少记载事项问题绝对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非绝对记载事项包括票面上的其它应记载的内容法律法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汇票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书写有误的的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业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书写有误的的汇票。

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建议:(1)缺少绝对记载事项的不予受理;(2)缺少非绝对记载事项的查询查付后承兑行无异议的可买入。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篇背书用章问题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是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分析:法律上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意义并非限制只能使用名为“财务专用章’的印章,而是应该使用财务上专用的印章,包括结算财务专用章、财务结算专用章、财务章、财务专章等等。

建议:符合以上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如加盖“支票专用章”、“经济专用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篇背书章出框问题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判断背书是否有效,是否发生背书的效力。

首先是看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否有转让票据权利的书面行为,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否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如果有则转让行为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商法学(14.2)--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一)

商法学(14.2)--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一)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上只有伪造的签章的处理:所有签章的票据行 为无效;
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处理:依 照文义主义和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在票据上有真实 签名的人应负其自己所为票据行为的责任。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 14 条第 2 款:票据上 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
销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
(一)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广义的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
一种行为。 狭义的伪造则专指假冒发票人签发票据,即为发票行为。 又可分为票据的伪造(狭义的伪造)与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 2 )故意的涂销:对涂销部分之票据权利,予以免 除而归于消灭。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2. 涂销非由票据权利人所为者的效力:非由 票据权利人所为,就算是故意为之,也不影响票 据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案例讨论(三)
某公司会计王熙凤,于整理公司账簿时,不小 心打翻墨水,将公司所收到的发票人 MM 公司 的支票金额,予以涂销。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2篇)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票据瑕疵问题时常出现,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票据瑕疵,是指票据在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内容上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票据瑕疵可能源于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各方的过失,也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变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

票据瑕疵的存在,不仅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因此,研究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票据瑕疵的原因及表现形式1. 原因(1)出票人原因:出票人故意伪造、变造票据,或者因过失导致票据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2)承兑人原因:承兑人故意拒绝承兑,或者因过失导致承兑行为不规范。

(3)背书人原因:背书人故意伪造、变造背书,或者因过失导致背书不规范。

(4)法律法规变动: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废止,导致票据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5)市场环境变化:市场利率、汇率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影响票据的实际价值。

2. 表现形式(1)票据内容不完整:如缺少必要记载事项、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等。

(2)票据记载不规范:如数字、文字错误、印章不清晰等。

(3)票据形式不符合规定:如纸张、印章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票据流转不规范:如背书不规范、提示承兑不规范等。

三、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1. 票据瑕疵对票据效力的限制(1)形式瑕疵:票据形式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但可能影响票据的流通。

(2)实质瑕疵:票据实质瑕疵导致票据无效,当事人不得依据该票据主张权利。

2. 票据瑕疵的法律后果(1)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票人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3)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

四、应对票据瑕疵的措施1. 加强票据管理: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办理票据业务。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伪造。

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

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的更改和涂销票据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可以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外。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票据分类处置方案

票据分类处置方案

票据分类处置方案引言票据是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务凭证,也是金融交易的重要工具。

但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票据也会出现各种问题。

为了规范票据的使用,对于票据遗失、过期以及伪造等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分类票据一般分为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汇兑票和国库券等几类。

1.支票:是一种付款方式,出票人向银行开立支票,收款人凭支票到银行兑现。

2.汇票:是由银行代理出具的一种汇款凭证,收款人收到后到指定银行领取款项。

3.本票:是指出票人自行签发的一种票据,收款人到出票人处兑换。

4.银行汇兑票:是指由银行直接出具的一种付款凭证,由银行对所有持票人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5.国库券:是指由政府直接发行的一种无担保票据,由国库支付本息。

票据处置方案1. 票据遗失票据遗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丢失票据,无法再继续使用票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以避免票据被他人冒用。

申请挂失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2. 票据过期票据过期是指票据在约定的兑付期限内未被兑现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可以重新向出票人或银行办理新票据,或者向出票人或银行提出申请延期兑付。

3. 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伪造、篡改票据内容或签名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应立即向有关权威机构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结论票据分类处置方案的制定可以提高票据的使用效率,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票据种类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案,以达到最佳的处置效果。

教你怎样处理有问题的单据

教你怎样处理有问题的单据

教你怎样处理有问题的单据教你如何办理有问题的票据有问题票据的详细办理方法:经过对相关票据的仔细审查,关于有问题的票据可依据详细状况做以下处理:对有问题的票据一定进行实时改正和xx。

不然,将影响安全收汇。

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票据所有改妥。

有些票据因为各种原由不可以如期改正或没法改正,能够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往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假如买方不接受票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回收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

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

可是最好不要这样做。

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旧存在。

同时要肩负由此产生的其余花费。

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预先与客户联系并获得客人接受不符票据确实认文件。

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

相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确实认接受不符票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相关票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能够防止未经赞同盲目寄单状况的发生。

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必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肩负相关的电传花费。

改以托收方式。

因为票据中存在不符点,原来信誉证项下的银行信誉已经变成商业信誉,假如客人信誉较好且急需相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纳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举措主假如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踊跃,安妥的方式办理不切合相关规定的票据,防止货款两空状况的发生。

因为只需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票据,买方就不可以提取货物的。

假如买方仍旧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票据的。

这里一定牢记的是,不符票据是有很狂风险的,对不符票据的接受与否完整取决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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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票据的种类及处理
瑕疵票据主要分以下几个类型:
一、微、瑕疵票据
1、背.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使用不规范
①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没印“粘单”字样。

④印刷“粘贴单”字样。

二、一、瑕疵票据
1、票.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需逆光查看看粘单处)
5、同.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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