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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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
核查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29
•【文号】环函[2011]233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
况的函
(环函[2011]2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宏大爆破股份字〔2011〕028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8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广东省、河
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