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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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国质检通[2009]3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国质检通〔2009〕3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1年,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及其他边境贸易方式。
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管、便利通关、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本地区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工作。
第二章边境贸易商品的检验检疫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