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行为的实证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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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数 艟地 域 分布
瓣渖豫 } { i
二 、 司 法 实践 中虚 假 宣传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判 定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第 9条对 虚假 宣 传行 为 的判 定 没有 作 出明确 的规 定 。 2 0 0 7 年, 在司法 实践 的基 础上 , 最 高 院H { 台的 《 关 于审 理 不 正 当竞 争 民事 案 件 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 以下 简称 《 司法 解 释 》 )界 定 了几 类 特 殊 的虚 假 宣 传行 为 ,并对 引 人 误解 的虚 假宣 传 的判断 标准 等作 出 了规定 。…司法实 践 中 ,法 院在 判定 被告 被 控行 为是 否 构成 虚假 宣传 的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时 , Βιβλιοθήκη ——1 42
2 0 1 5年第 9期
职工法律 天地
法制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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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具 有 竞争 关 系 ,可 以适 用 《 反不 正 当 竞争 法 》。其 余 的 案 例 中 ,法 院 没 有 明确 原 被 告 之 间是 否 存 在竞 争 关 系 ,但 从 案 件 事 实 来 看 ,原 告 或者 与 被 告 经 营 范 围相 近 或者 处 于 同一 行 业 , 都 可 能 因 为被 告 的 虚假 宣 传 行 为 受有 影 响 ,因而 可 以依 据 《 反 不 正 当 竞争 法 》提起 诉 讼 。甚 至 有 法 院在 原 告 以消 费者 身 份 提 起 虚假 宣传诉 讼 时 , 也按照 “ 虚假 宣 传纠 纷” 的案 由进行 审理 。 这 种对 “ 竞 争关 系 ”的 宽泛适 用 ,体 现 了对 消 费者 权利 、市 场 竞 争秩 序 的维护 。 ( 二 ) 被 告 实施 了引 人误 解 的 虚假 宣传 行 为 我 国对 虚假 宣传 行 为 的 法 条规 制 同时 使用 了 “ 引人 误 解 ” 和 “ 虚 假 ” 两 个 概念 。从语 义解 释上 来 看 , “ 引 人误 解 ” 似 乎 是 “ 虚 假宣传 ”的限定 条 件 ,只有 同时符 合 “ 引人 误解 ” 、 “ 虚 假 ” 条件 的宣 传 行 为 才能 受 到 反 不正 当竞 争 法 的规 制 ,而 “ 引 人 误 解 的真 实宣 传 ” 、 “ 不 引人 误 解 的 虚假 宣 传 ” 似乎 就 无 法 适 用该 条款 。 对于 “ 引人 误 解 ” 、 “ 虚 假 ”这 一 关 系 问 题 ,学 术 界 的 意 见 较 为 统 一 ,即 认 为 “ 引 人 误解 的表 示 ” 是包 含 “ 引人 误 解 的 虚假表示”、 “ 引人 误 解 的 真 实表 示 ” 的 大概 念 , “ 引 人 误 解 虚 假 表 示 ”是 “ 引人 误 解 的 表示 ” 的一 种 形式 。从 反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立法 目的看 ,不 论 是 虚假 表示 还 是 真实 表 示 ,只要 有 引 人 误 解 的 客观 后 果 ,其 意 义 和 后果 都 是 一 样 的 ,因 此也 是 应 当 予 以 同等规 制 的。I 4 也就 是说 ,在 认定 虚假 宣传 行 为时 ,应 当主 要 通过 “ 引人 误解 ”来 予 以认定 ,而不 论其 宣传 内容 虚假 与否 。 这 一 观 点 是 与世 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出 版 的 《 关 于反 不 正 当竞 争 保 护 的示 范 规 定 》相 吻 合 的 。其 在 第 4条 第 2款 明 确 了误 导 不 仅 限 于固 有 的虚 假 陈 述 ,只 要 求该 陈述 具 有 引人 误 解 的效 果 就 足
一
从 案 件 数量 的地 域 分 布来 看 ,总体 的 态势 是 案 件数 量 的 多 寡 与 地 区经 济 发 展水 平 较 为 相关 ,案件 数 量 较 为集 中在 北京 、 上 海 、江 苏 、广东 等 经 济 较 为发 达 的地 区。 其 中 ,北 京 与 上海 两 地 的案 件 占到 了全 国案 件 总数 的 6 0 % 以上 。可 见 ,在 市场 经 济 越是 活跃 的地 区 ,越需 要对 虚假 宣传 行为进 行有 效 的规制 。
对 商 品作 片面 的宣 传或 者对 比的;( 二) 将 科学 上未 定论 的观 点 、 现 象 等 当作 定论 的事 实 用 于商 品宣 传 的 ; ( 三 )以歧 义性 语 言
在 “ 万律 ( We s t l a w C h i n a ) 法律数 据库”中对适用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第 9条 “ 虚 假 宣 传 行 为 ” 的案 例进 行检 索 ,共搜 集到 1 9 9 3 年至2 0 1 4 年 底 ,全 国各 地 各 级 法 院适 用 这 一条 款 的 司法 案例 共 计 3 5 5 个 ,其 中 司法 裁 定 书 、 调 解 书共 1 2 7份 ,司
于理论争议 ,而就实践 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 出了实事求是的列举性规定。 具体规定了: “ 经营者具有下列 行 为之 一 ,足 以造 成 相关 公 众 误 解 的 ,可 以认 定 为 《 反不 正 当 竞 争法 》第 9 条第 1 款 规 定的 引人误 解 的虚 假宣传 行 为 : ( 一)
法制沙龙
一 一 j 。 f — a l … v t — i a — n — d — i
《 反不正 当竞争 法》规制虚假宣传行为的实证分析
杭 丹 维
( 2 0 0 0 5 0
张 洁琼
华 东政法大 学
柳
楠
上海 )
2 8 份 。 法 院判 决 中认 定 被 告 的行 为构 成 虚假 宣 传 的 摘 要 :从 我 国各 地 法 院 就 虚假 宣传 行 为 的 判决 入 手 可 以 法判决书 2 发 现 ,构 成 虚假 宣传 行 为 的要 件 有 三 :其 一 ,原 被 告具 有 竞 争 有 1 6 8 个 。从时 间分 布上 来 说 ,2 0 0 6年至 2 0 1 0 年 期 间 的案例 数 关 系 ;其 二 ,被 告 实施 了引 入误 解 的宣 传行 为 ,其该 行 为 影 响 量 最 多 ,其 次 是 2 0 1 1 年至2 0 l 4年 ,但 不 到 2 0 0 6年 至 2 0 1 0年 了相 关公 众 的购 买 决 定 ;其 三 ,被 告 的 行 为和 原 告 损 失之 间具 期 间案 件数 量 的一半 。可 见 , 近 几年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不 断发展 , 有 因果 关 系。 现行 《 反 不 正 当竞争 法 》对虚 假 宣 传 行 为规 制 的 公 平竞 争 的观念 逐渐 深入 人心 ,虚 假宣传 的行 为有 所减 少 。 不足 主 要体 现 为 对 虚假 和 误 导 的 关 系认 定 不 清 、被 误 导 的主 体
够了。 2 0 0 7 年发布的 《 司法 解 释 》为 便 于 司法 认 定 ,并 没有 纠 缠
由于 《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法条 将 “ 误导 ”和 “ 虚假 ”并 列 ,
因此 将 “ 虚假 ” 和 “ 误 导 ” 当做 并 行 的 判定 标 准 予 以 判断 的方
式 在 司法 实 践 中也 较 为 常见 。在 整理 的判 决案 例 中 ,这 种 裁 判
不 明 确 、在 误 导 判 断上 存 在 主 客 观标 准 争 议 。针 对 上 述 行 为 , 虚假 宣传 行 为含 义 、误 导判 断方 法 的相关 建议 亦是 题 中之义 。 关键 词 :虚 假 宣传 ;误 导 ;案例 分析 现代 市场 经 济 以 跨越 时空 的非 人 情交 易 为 典 型 特 征 ,信 息 不对 称 是 市 场 的 常 态 。 “ 酒 香 不 怕 巷 子深 ” 的 经 营理 念 不 再适 应 于现 代 市 场 ,经 营者 为 发 展和 保 持 消 费 者 的注 意力 、塑 造产 品及 经 营 者 自身 的 良好 形 象 ,花 费 巨 大 的精 力 实 施 宣传 行 为 , 以 获得 消 费 者 的认 可 ,从 而在 市 场 竞 争 中 占据 一 席 之地 。 但经 营者 作 为 掌 握 信息 的一 方 ,出于 利 益 最 大化 的考 量 ,可 能 会利 用信 息 优 势 滋 生 投 机 主义 ,歪 曲 、夸 大 或者 隐藏 交 易信 息 ,而 消 费者 在 面 对 经 营 者 的各 式 宣传 所 表 现 出 的 “ 决 策混 沌 ” 以及 为减 少 交 易 成 本 而 匆匆 作 出 的选 择 ,助 长 了经 营 者 的不 正 当 宣 传行为。 我 国在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充 分 意 识 到 了 虚 假 宣 传 这一 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对 市 场 竞争 秩 序 、消费 者 权 益 的危 害 ,在 1 9 9 3年 的 《 反 不 正 当竞争 法 》予 以 了规制 。 《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第 5条 第 4项 规 定 : “ 经 营 者 不得 采 用 下 列 不 正 当手 段 从 事 市 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 四)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 、 名优 标 志 等 质 量标 志 ,伪造 产 地 ,对商 品质 量作 引人 误 解 的虚 假表 示 。”第 9条规 定 : “ 经 营者不 得 利用 广告 或者 其他 方法 , 对 商 品 的质 量 、制 作 成分 、性 能 、用 途 、生 产 者 、有 效 期 限 、 产地 等作 引人 误 解 的虚假 宣传 。 ” 在 我 国学 界 和司法 实践 中 ,“ 引 人误 解 的虚假 表示 ”、“ 引人 误解 的 虚假 宣传 ” 往 往被 统称 为 “ 引 人误 解 的虚假 宣传 ” ,或 简称 为 “ 虚假 宣传 行 为” 。 1 9 9 3 年 的 法律 条 文 在二 十多 年后 的今 天 是否 还 依然 能 达 到 立 法 初衷 ?本 文 通 过 分 析 实 践 中适 用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第 9 条 的 司法 案 例 ,对 这 一 问题 作 一 个 初 步 的实 证 研 究 , 以探 究虚 假宣 传行 为在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规制 下 的司法 实践 现状 。 案件统计
主要考 虑 以下几 个方 面 。
、
( 一 )原被 告之 间存 在 竞 争 关 系 通过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来 规 制虚 假 宣 传行 为 , 首先应 当 满 足 的 条件 是 原 被 告之 间存 在竞 争 关 系 。但 这一 要 求 随 着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理 念 的 不 断发 展 有 所放 松 。早 期 的反 不 正 当 竞争 法 通 常 要 求不 正 当竞 争者 与 受 害 人之 间 存 在直 接 的竞 争 关 系 ,现 代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的新 理 念 则认 为 ,受 害的 诚 实竞 争 者 的范 围 不受此 限 。[ 2 1 世 界 知识 产权 组织 制定 的 《 <反 不正 当竞 争示 范法 >及其 注 释 》也指 出 :示范 法也适 用 于实施 行 为的 一方 与其 利益 受 该 行 为损 害 的一 方之 间没 有 直接 的竞 争关 系的情 形 。 在行 为 不是 针 对 实施 行 为 者 的竞 争 者 时 ,也可 以通 过增 强 行 为 人 与其 竞 争 者 的竞 争 而 影 响市 场 竞 争 。也 就 是 说 ,即使 原 被 告 之 间不 存 在 直 接 的竞 争 关 系 ,也 可 能受 到 虚假 宣 传 行 为 的不 正 当竞 争 法 的规 制 。 ・ 虚 假 宣 传 条款 的司 法 实践 也 弱 化 了对 竞 争 关 系 的认 定 。在 2 2 8 份 法院 判决 中 ,仅有 4 6 . 7 % 的判 决 中提到 原被 告从 事的 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