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新开办药店设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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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开药店的一切过程手续及管理

最新开药店的一切过程手续及管理

最新开药店的一切过程手续及管理开药店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业,因此在开设药店之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和管理。

下面是最新开药店的一切过程、手续及管理的详细介绍。

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药店经营场所的要求开设药店的经营场所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包括占地面积、室内环境、设备设施等方面。

一般要求药店的经营场所应具备相应的照明、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同时要求场所应干净整洁,避免污染及交叉感染的风险。

三、配置专业人员和药师四、完成药品采购与销售药店经营许可证获得后,药店可以开始进行药品的采购与销售。

药品的采购需要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合作,确保采购到的药品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要求。

药店在药品销售中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如明示禁止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售卖、不得以超过国家规定价格销售药品等。

五、药品存储管理药店需要对药品进行有效的存储管理。

这包括药品的分类、标识和保管,以及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要求符合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潮、防火、防盗措施,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六、药品质量追溯与不良反应报告七、出示相应证照药店经营者需要在店面可见位置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便顾客查阅。

这有助于增加顾客对药店的信任和选择。

八、定期监管和评估药店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监管和评估,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

监管部门会对药店的药品销售、采购记录、药品质量管理、药师服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以上就是最新开药店的一切过程、手续及管理的详细介绍。

开设药店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手续和管理,以确保药店的合法运营、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在药店的经营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药品和服务。

新开药店的规章制度

新开药店的规章制度

新开药店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药师、助理药师、药物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药店应依法经营,合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药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药店应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药店应保证药品销售价格合理,不得以高价销售药品。

第十条药店应做好医药卫生管理,保持药店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药店应定期对药品销售进行审计,防止药品过期或滥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药店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班,确保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药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药店应建立外包服务管理规范,定期对外包服务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药店应建立与医院、保健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第十七条药店应对医疗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药店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二十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药店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药店应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纠正。

第二十三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和晋升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药店应对员工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福利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细则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经批准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作为药品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药品零售企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细则。

以下是对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细则的一些建议。

一、资质要求1.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药品销售许可证。

该许可证应每年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企业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

二、场所要求1.药品零售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场所进行经营,确保卫生和环境无害。

2.药品零售企业应有良好的货架管理和药品摆放规范,确保易于取用和监管。

三、药品销售管理1.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2.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系统,对药品的采购、入库、销售和过期药品的处理进行记录和管理。

3.药品零售企业应对购买处方药的顾客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和追溯能力。

四、药品信息公示1.药品零售企业应在店内显眼位置设置药品价格公示牌,展示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价格等信息。

2.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药品使用常识告示牌,提醒顾客正确使用药品和注意事项。

五、售后服务1.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对药品的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2.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供药品退换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退货要及时受理并退还货款。

六、药品储存和保管1.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适当的药品储存环境,保持药品质量和有效期的稳定。

2.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药品销售纪律1.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药品。

2.药品零售企业应保证药品销售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不得贪污、盗窃、偷漏药品。

综上所述,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细则需要从资质要求、场所要求、药品销售管理、药品信息公示、售后服务、药品储存和保管、药品销售纪律等方面进行规定。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才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药品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一)人员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

3.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5.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6.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

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7.以上人员应经省辖市药品监督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二)房屋1、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等环节的管理规定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5.拆零药品管理规定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0.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11.服务质量和管理规定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五)台帐1.药品验收记录2.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3.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记录4.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5.温湿度记录6.计量器具检定记录7.质量事故报告记录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9.进口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验收记录10、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记录11.药品缺货记录12、顾客意见表13、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六)质量管理档案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2、员工培训档案3、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4、计量器具管理档案5、近效期药品催销表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一)立项程序1.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地址、负责人、质量负责人);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离职材料原件、复印件(如为外地人提供暂住证);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药、生化药品);6)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7)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意向协议、营业场所平面图;8)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

新开办药房的条件

新开办药房的条件

新开办药房的条件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2、符合《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5、法律、法规及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应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申报。

(二)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三)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向原审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四)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零售)组织验收,合格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未通过验收的,由受理申请部门书面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未通过审查验收的申办人,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申请GSP认证,逾期未申请或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9个月后仍未通过GSP认证的。

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一)销售处方药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五)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开药店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开药店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开药店的流程及相关要求1.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要有仓库).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有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应该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如果是在城里开的药店就要具备这些条件: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有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应该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GSP那就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其实国家对个人经营药店一直没限制,药店经营早在1998年就已向个人开放,目前全国各省都有个人经营的药店。

但,各地对个人投资开药店的政策倾向差别很大,您最好向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开药店投资额比较大,以80平方米的店堂为例,启动资金应在20—30万元,个人投资开药店还应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考虑经营规模。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一定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该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丶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丶册。

“火锅店赔啦,就开药店”。

长期以来,社会上盛传这样的说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药品零售平均毛利率至少可达50%,其中常用的抗菌类药毛利又最高,可达100%-200%以上。

药店开办和经营的基本条件

药店开办和经营的基本条件

药店开办和经营的基本条件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办和经营的各类药店(包括中医药、顺丰物流药店等)。

2.开办资质(一)药店应当由有相关法律资格的个人或者依法设立的机构开办。

(二)开办药店要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集中采购销售药品的需要取得药品批发许可证。

(三)城镇药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还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服务范围确定等相关资质,才能正式开办。

3.设施设备(一)药店应当具备药品储存、药品留样、药品熔炼、药品分包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以保障药品安全和质量。

(二)药店应当设有配药室,妥善安放药品、物料等,以及储存药品、物料等的冷柜、药品分装等设施设备。

(三)药店必须拥有可以提供全面声像信息的电脑,具备便捷的现金机、自动发票机等信息化设备,以及相关的收款和发药设备。

4.药品经营种类药店可以经营抗菌药物、抗病毒药物、抗细菌药物等各类药品,以满足社会各界人士的用药需求。

5.药品销售管理(一)药店应当以药品价格做出公开、公平、合理的说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配置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二)药店销售的药品,应当贴有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验的正规厂家的药品标签,配有供使用时须遵守的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及合理、完整的药品外包装和标志。

6.药品陈列管理药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陈列标准对药品进行陈列,并于每日清理、更新药品,以保证药品质量稳定。

7.药品连锁管理药店应当采取质量、温湿度等检测措施,加强对货物的连锁管理,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8.药品库房管理药店应当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监管电脑或质量检测系统,以及药品库房温湿度定期检测系统,以确保药品安全可靠。

9.药品经营宣传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宣传管理条例,如采用宣传口号、展板等形式的药品经营,应当提交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配有医疗指导服务说明。

10.经营公平药店应当在全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原则,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公道、诚信的经营行为。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提高药品零售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二、设置标准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拥有至少5个实体店铺,布局范围应覆盖城市的主要区域以及农村地区。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总部,并拥有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各店铺的统一管理和运营。

三、人员配备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商品管理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合理选择销售的药品种类和品牌。

2.所有销售的药品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和储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采取科学的库存管理方法,避免过期药品的出现,及时下架和销毁过期药品。

五、销售服务2.执业药师应耐心解答消费者对药品使用方法、不良反应及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后能够及时到达手中。

六、经营行为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及相关标准,不得销售过期药品、假冒伪劣药品及没有药品审批文号的药品。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公示药品价格,不得以低价虚假宣传来诱骗消费者,保证价格的公正合理。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及时报告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药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和不良反应的情况。

七、监督管理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自查自纠制度,定期对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巡查和抽检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是为了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企业应符合一定的设置标准,配备专业人员,管理商品,提供优质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细则一、引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医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患者提供了便捷的购药渠道。

然而,由于药品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设置。

二、总则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用药安全;3.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市场需求和区域布局合理设立门店,提高服务覆盖范围;4.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5.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积极倡导健康用药观念,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设立条件1. 注册资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以保证运营的稳定性;2. 人员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药学人员,确保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3. 资质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备相关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许可证;4. 设备设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品储存和销售设备设施。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设置1. 门店布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特点合理布局门店,保证市场竞争力;2. 地理位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应选择在人流量较大、交通便利的地段;3. 面积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应具备一定的面积,以确保药品储存和销售的规范性;4. 装修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并保持整洁美观的环境。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内部管理1. 药品采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与正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合作,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2. 药品储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坚持冷链运输和储存,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3. 药品销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药品销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4. 客户服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咨询和售后服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办、变更、换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

二、设置条件(一)人员要求1.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118 条、第 123 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中)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其负责人应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连锁总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员。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除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 1 名执业(中)药师。

经营范围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 名执业中药师。

6.从事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单位药房配置管理制度

单位药房配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药房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药房,包括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药房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药品质量;2. 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3. 严格监督,确保药品使用安全;4. 保障患者权益,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四条药房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药品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同类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情况,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的药品供应商。

第六条药品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药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交货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药品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将采购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药品储存第八条药房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储存设施,包括冷藏、阴凉、常温等不同温湿度要求的储存区域。

第九条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药品储存应建立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四章药品调配第十二条药房调配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调配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三条药师在调配药品前,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剂量、用法等,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药师调配药品时,应使用合格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工具,避免污染。

第十五条药房应设立调配室,配备必要的调配设备和工具,确保调配过程安全、高效。

第五章药品使用第十六条药师在患者用药过程中,应向患者或家属讲解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第十七条药师应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随访,了解药品疗效和不良反应,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十八条药师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制定,为患者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

药店管理新规定(3篇)

药店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店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药品质量问题、药品滥用、药店服务不规范等。

为规范药店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国政府出台了新的药店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药店许可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店服务规范、药店人员管理、药店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药店许可管理1. 许可范围:药店经营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批发、连锁经营等。

2. 许可条件:药店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2)具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3)具备符合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4)具有符合规定的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5)具有符合规定的药品经营人员。

3. 许可程序:药店经营者需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 许可变更:药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变更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5. 许可延续:药店经营者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三、药品质量管理1. 药品采购:药店应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采购药品,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2. 药品储存:药店应按照药品性质、储存条件要求,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3. 药品销售:药店销售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师处方进行,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药品。

4. 药品追溯:药店应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5. 药品召回:药店应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召回工作,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四、药店服务规范1. 服务态度:药店员工应热情、耐心、礼貌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2. 药品咨询:药店应设立专门的咨询台,为消费者提供药品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

3. 药品展示:药店应规范药品展示,确保药品信息真实、准确。

4. 药品宣传:药店不得夸大药品功效,不得虚假宣传。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

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新开办、换证、变更、注销、补证及检查适用本规定。

其中,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验收、换证、许可事项变更时(因政府要求拆迁等政策原因变更地址及地址文字性变更除外),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应当遵循方便群众、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连锁化程度;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促进构建“医养护一体化”大健康模式;引导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规范发展。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调整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政策规定,委托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以下统称“县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工作。

各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拟办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下同)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第八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验收、采购、养护、保管等岗位人员。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药品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还应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经验,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中药师。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一)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药师(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中药或中医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中药初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验收、养护、保管、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知识应用能力,并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新开办药店必须具备的条件及申办步骤

新开办药店必须具备的条件及申办步骤

新开办药店必须具备的条件及申办步骤新开办药店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步骤一、新开办药店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新开办药店的步骤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受理申请的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

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这期间申办人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办营业执照(现在可前置办理)。

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过程与上述程序基本一致。

另外,《实施条例》还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三、具体办理申报提交材料:1、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下同)。

市药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完成筹建后,向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同意后配批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创建药店的流程和规定

创建药店的流程和规定

创建药店的流程和规定第一步:了解法律法规在创建药店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和熟悉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将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和药品的销售流程。

第二步:准备资质和证件在创建药店之前,应先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件。

典型的证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交一些相关文件和材料,例如药品经营负责人、药房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核。

第三步:选择合适的位置和建筑选择药店的位置非常重要,因为优越的地理位置可以带来更多的顾客流量和更好的市场机会。

此外,应选择符合药店建筑和环境要求的建筑物,确保能够妥善储存药品,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步:配置药房设施和设备药房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一般来说,药房需要有储藏和保管药品的柜台、冰箱、除湿机等。

此外,还需要有配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以确保药品存货和销售的准确性。

第五步:雇佣专业团队第六步:建立药品采购渠道为了保证药店的运转,必须建立可靠的药品采购渠道。

一般来说,药店的药品采购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形式。

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仔细评估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和价格等因素。

第七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为了确保药店销售的药品安全有效,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置药品质量控制流程、药品存储条件管理、药品有效期监察等。

此外,还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药品使用环境。

第八步:制定销售政策和规范在创建药店之后,需要制定药品销售政策和规范。

这些政策和规范将涉及药品的定价、促销活动、商品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

为了保护顾客的权益和安全,规定应明确指出药品的禁售范围、购药身份要求等,对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

第九步:进行监管和合规检查创建药店后,需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合规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药品质量、销售行为、雇佣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核,以确保药店的合法运营和顾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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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丽食药监〔2009〕79号关于下发《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省局《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下同)。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设立门店。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人员要求:(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第 83 条规定的情形。

(二)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及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和处方审核工作。

以上人员均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1、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和一名药师(中药师 )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配方的应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单一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和一名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两名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二名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2、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应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

企业药品营业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应适当增加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确保营业时间内有两名药师(中药师)在职在岗。

3、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不得聘任未按《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浙食药监人〔2006〕9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

(四)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五)处方审核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2、中药配方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六)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驻店药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七)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他从药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药品零售企业的从药人员应参加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企业申办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传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设置的营业场所等设施、设备的要求:(一)企业经营药品的营业场所实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有中药饮片配方的企业营业场所实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单一经营中药配方的企业营业场所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二)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本条(一)款之规定,并且具有独立的区域及明显的标志。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含连锁门店)应设立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

有中药饮片配方的仓库面积不得少于 30 平方米,单一经营中药配方的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连锁门店因经营规模较大或路途较远配送不及时确实需要设置仓库的,设置条件、要求与单体零售企业一致。

(四)企业所设仓库与经营场所原则上应在同一地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设仓库:1、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且营业场所的条件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

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第六条企业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具备与药品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包括计算机设施(包括打印销售票据用的 POS机,数码摄像头)相关软件和网络系统。

第八条外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置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在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方可申请。

第九条经批准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药品,并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向市局提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

第十条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局(分局)依法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 年10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浙食药监人[2006]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评审等方式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此类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四条设立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第五条省执业药师协会受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当地人事部门,根据省执业药师协会制定的教育计划,会同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施教机构共同开展本辖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必修、选修与自修内容。

(一)必修、选修内容。

主要内容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

必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选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

必修、选修内容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提出科目计划,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自修内容。

自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内容。

第九条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共知识培训,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倡导以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四章学分登记和管理第十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按照“谁培训、谁登记”原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取的学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确认。

《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本人保存。

第十三条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须修满必修学分5学分,选修学分5学分,三年自修学分累计不得少于15学分。

自修学分授予办法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执行。

第十四条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作为本人职称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用人单位要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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