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合法清算注销三年后认缴的股东被起诉案例
对于公司合法清算注销三年后认缴的股东被起诉案例,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商业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
在深入探讨这一主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清算注销、股东的认缴以及被起诉的背景和原因。
接下来,我们将逐步展开对这一主题的分析和讨论。
1. 清算注销的概念清算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清算委托人或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理、清退和结账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清算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合法清退债务,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公司的合法清算注销。
清算注销时间一般为公司董事会决定通过并公告清算方案的时点。
2. 股东认缴的含义股东认缴是指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投入的股东认缴资本。
认缴的股东资金应当等同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
股东认缴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股东对公司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表现。
3. 被起诉的背景和原因根据对相关案例的调查和了解,清算注销后三年内,股东被起诉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进行清算注销时,有违反法律程序、侵害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清算后股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公司清算注销后,公司对外欠款或债务未清偿或无法支付。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合法清算注销三年后认缴的股东被起诉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清算注销后,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仍然需要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不当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在进行清算注销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对可能存在的债务进行妥善处理,以免给股东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公司清算注销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妥善处理。
而在清算注销后三年内,股东仍然需要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这一点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时刻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公司进行清算注销时,也要积极参与,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
理由如下: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
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
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对本案的处理亦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金华龙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享有要求金华龙公司返还欣天泰公司与其合作期间的收益的请求权。
公司注销后,小股东仍可要求大股东支付未实缴出资
公司注销后,⼩股东仍可要求⼤股东⽀付未实缴出资微信公众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写在前⾯资本维持、资本法定和资本确定是公司法的三⼤基本原则之⼀,其中资本维持指公司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变更。
实务中,⼀些股东认为,只要公司对外不负有⽋债,公司注销时即便有未缴纳注册资本,也可以直接约定不再缴纳。
错公司注销时,未缴纳注册资本即为公司清算财产,未缴纳股东有缴纳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01《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02《公司法解释(三)》第⼗⼆条公司成⽴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以相关股东的⾏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民法院应予⽀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为。
第⼗三条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履⾏出资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在公司设⽴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公司的发起⼈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义务⽽使出资未缴⾜的董事、⾼级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董事、⾼级管理⼈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协助抽逃出资第⼗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注销之后公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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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一、股东注销之后公司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二、注销材料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论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公 司注 销后 股 东对 债权 人 的 民事 责任
李巧毅
(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广东 广州 , 150 5 02 )
摘 要: 合法设立的公司的债务 , 一般情况下 由公司独立承担 , 与股东无关 , 但也有例外的情况。股东在公司设立 、
经营过程 中、 甚至注销后都有可能要对公 司债权人承担 民事 责任。文章 着重研究股东在公 司注销后 需对 公 司债权人 承担 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 , 以及股东承担 民事责任 的法理依据。
介机 构就能 成功 注册 公 司 , 到 营 业执 照 。 当然也 领
起人承担 , 公司是否被注销对发起人承担债务没有 影响。在第二种情形下 , 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对 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第三人侵害 债权。其理由是: 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 是一种
法定 的绝 对 的义务 。法 律 规定 这 种 义务 的 目的 , 一 方 面在 于保护公 司 的利 益 , 一方 面 也在 于保 护公 另
有基于申请与审批的疏忽而致使公司在明显欠缺设
立要 件 的情 况下而被 核准注 册 的。
从我 国现有 的法 律法 规 和 司法 解 释看 , 公 司 对
瑕疵设立的法律责任有规定 , 但涉及股东对公司债
收稿 日期 :08 1-3 20 -1 0
作者简介 : 李巧毅( 90 ) 女 , 17 . , 汉族 , 师, 讲 博士; 主要研 究方向: 司法、 公 债法。
涵之一 。股东有 限责任是 我 国公 司制度 的一项 基本 原则 。公 司依法 清算 、 工 商行 政 管理 机 关 办理 注 在
权人民事责任 的只有瑕疵出资这方面的规定。概括 来说 , 因瑕疵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 民事 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 公司发起人未缴纳注册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责任是分开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被注销的,股东的权利义务也就消失了。
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独⽴法⼈主体就像⼀层⾯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的追索。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种:1.股东瑕疵出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个新公司,利⽤原公司的资产进⾏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抽⾛或抽逃后的注册资⾦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限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The real tenacity should be thorough when we cry, openness when we laugh, fullness when we speak, and don'thesitate when we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一、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债权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恢复公司存续状态,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二、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问题还需要处理,需要成立专门的清算组来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事宜,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就会视为主动放弃。
那么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将为大家作出详细解答。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
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
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
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
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
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一、引言在经济运作中,公司存在不可避免的生命周期,有时因为各种原因,股东可能会决定注销公司。
本文将一一阐述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的原因、程序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
二、注销公司的原因1. 公司经营不善: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如果发现无法盈利或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股东可能考虑注销公司,以避免进一步的亏损。
2. 公司目标完成:有些公司创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一旦目标达成,股东可能认为公司已经完成了使命,因此决定注销公司。
3. 内部矛盾和分歧:如果公司内部出现严重的矛盾和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者内部纷争影响了公司形象和声誉,股东可能考虑注销公司。
4. 市场变化: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某些公司的经营可能遇到困难,股东可能认为注销公司是最佳选择。
5. 资产流动或转移:股东可能考虑注销公司,以便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其他目标。
三、决议程序1. 准备文件:首先,股东需要准备相关文件,包括注销决议书、公司内部决定书、清算报告等。
2. 召开股东会议:相关文件准备完毕后,股东需要召集股东会议,并通知所有股东出席。
3. 提交决议:在股东会议上,股东应该提出注销公司的决议,并通过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4. 注销程序:一旦决议通过,股东需要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5. 清算:一旦公司注销申请获得批准,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清算人将负责处理公司的剩余债务和资产。
四、注销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债务清算:注销公司时,必须清算公司的债务。
如果清算不当或债务未完全清算,股东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2. 税务处理:公司注销后,仍然需要处理一些税务事务,如清算税务、个人所得税等。
股东需要确保公司在注销过程中遵守相关税收法规,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3. 股东权益保护:在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股东需要确保清算人公正、合法地处理公司债务和资产,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咨询:法人未按时交税导致公司注销,其他股东是否有责任
赢了网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法人未按时交税导致公司注销,其他股东是否有责任
公司注销问题,因法人工作失误未按期缴税,现公司准备注销,其他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律分析
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根据您的情况首先要确定您所谓的公司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人要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谁的责任,对外都没有对抗效力,其他股东都要承担责任,但是对内的话可以根据具体的责任分担进行划分。
如果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股东只需按照出资额承担责任,属于有限责任。
行动建议
鉴于上述法律分析,建议如下:建议您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尽快处理责任纠纷,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类型的公司和原因没有按期缴纳税款都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收藏)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写在前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解算事由后,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负有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登记,以转移财产、终止公司等方式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清算责任,又仅属于行为责任,而非财产责任。
为解决这种困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扩大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形式,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不失为救济途径之一。
除“清算责任纠纷”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甚至是“合同纠纷”亦可作为案由选择,结合不同案由下举证责任的要求、管辖法院及该法院以往审判案例的认可度,综合分析后,最终确定以何种案由起诉,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以北京地区审判案例为主、部分参考其他地区审判案例,对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后,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时的管辖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因公司已经注销,故三种案由下,被告均为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在三种案由下均无异议。
但实践中,股东住所地可能与债权人所在地相距甚远,为节约诉讼成本,债权人有时希望在原公司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或依据双方原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三种案由下,便未必都能实现。
具体分析如下:一、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管辖法院分析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为侵权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股东,作为被告住所地的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并无异议问题在于,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呢?(一)争议焦点一:被侵权人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在商业活动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手段。
然而,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棘手的情况:当诉讼正在进行时,涉案公司却注销了。
这给诉讼的推进和最终的裁决执行带来了诸多复杂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这一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权益,制定出合理的处理方案。
一、公司注销对诉讼的影响当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诉讼主体的变更。
原本作为被告的公司不复存在,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断或终止。
其次,公司注销后,其资产的处置和债务的承担成为关键。
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未对诉讼相关的债务进行妥善处理,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此外,公司的注销还可能影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查明,增加诉讼的难度。
二、处理诉讼中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注销后诉讼的处理有一定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事宜。
如果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三、具体的处理方案1、确定诉讼主体如果公司是依法清算后注销,且在清算过程中对诉讼相关的债务进行了处理,那么可以将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列为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应当将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审查清算程序仔细审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是否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清算报告是否真实等。
如果发现清算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3、清查公司资产对公司注销前的资产进行清查,确定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的情况。
若发现有此类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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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有许多原因以及承担法律方面的问题,那么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呢。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困扰着许多人,我们都需要去了解这些知识,看看是怎样帮我们解答吧。
一、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法人代表还是最大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比如原来股东甲出资600万,乙出资400万,公司经营5年后资不抵债,净资产4000万,欠款6000万,公司清算之后偿还了4000万债务,还有2000万,这2000万不需要股东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
清算注销后,这笔债务就彻底结束了。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 、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公司倒闭法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案情】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
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陶修明,男,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
1995年12月13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
三水公司是1994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淮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
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
此后,三水公司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
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
1999年10月27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 040元。
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
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二被告以账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资产状况。
公司被除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其合法存在和运营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司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除名。
公司被除名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涉及公司自身、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被除名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公司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清算组或者清算人负责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登记。
”三、公司被除名的法律后果1. 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公司被除名后,其法人资格即行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清算组或者清算人负责处理。
此时,公司已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被除名后,股东权益将受到损害。
具体表现在:(1)股东出资额无法收回。
公司被除名后,股东已无法通过公司运营获取投资回报,其出资额无法收回。
(2)公司债务承担。
公司被除名前所欠债务,由清算组或者清算人负责处理。
如果公司债务超过其资产,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司股权丧失。
公司被除名后,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将丧失,无法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3. 债权人权益受损公司被除名后,债权人权益将受到损害。
具体表现在:(1)债权无法实现。
公司被除名后,其资产将被清算,债权人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2)债权追偿困难。
公司被除名后,清算组或者清算人可能无法有效追偿债权,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4. 公司员工权益受损公司被除名后,员工权益将受到损害。
具体表现在:(1)工资待遇无法保障。
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企业经营并不是⼀帆风顺的,相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经营不当⽽导致解散的有很多。
企业如经营不下去了就需要注销,相关的责任⼈也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
换⾔之,公司⼀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因合并或者分⽴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所谓清算,就是通过⼀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
清算程序中的⼀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由公司的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
如果股东履⾏了清算义务,那么⽆论公司是否有⾜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
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
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分⾛。
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
⽽导致这⼀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通知义务。
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般的有限责任或⽆限责任,⽽是独⽴形成的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股东的投资款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股东的投资款如何处理公司解散后,公司要在15⽇内成⽴清算组,由清算组对公司进⾏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可以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公司就会终⽌,那么公司注销股东的投资款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注销股东的投资款如何处理公司清算时,股东投资款是公司资产,⽤于清算公司债务,清算结束后,有剩余的,按股东出资⽐例分配给股东。
处理完资产后,才注销公司。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案,并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百⼋⼗⼋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股东出资不⾜会导致公司设⽴⽆效吗股东出资不⾜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地使⽤权、实物、⼯业产权等⾮货币出资,公司股东应该⾜额交纳,否则出资不⾜股东要承担补⾜责任,其他发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股东出资不⾜的,由⼯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当公司股东出资不⾜时,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的效⼒,从⽽认为公司设⽴⽆效。
此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出资不⾜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履⾏出资义务,补充出资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注销后继续经营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企业注销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依法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并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虽然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但仍然继续经营。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注销后继续经营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注销后继续经营的法律后果1. 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并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 违反《税务征收管理法》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注销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可能涉及逃避税款、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税款、偷税、抗税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3. 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注销后,应当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可能涉及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 违反《社会保险法》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注销后应当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可能涉及拖欠社会保险费、违法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等违法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 违反《环境保护法》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注销后应当依法进行环境治理,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如果企业注销后继续经营,则可能涉及环境污染、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公司注销后股东免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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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免责协议
甲方:[股东甲名称]
乙方:[股东乙名称]
鉴于:
1.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完成清算程序,并于[注销日期]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2. 为了明确公司注销后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免责范围
1. 自公司注销之日起,甲乙双方对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债务、债权及清算费用等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 公司注销后,甲乙双方不再对公司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债务等,均由公司资产清偿,甲乙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协议效力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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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注销了以前合同怎么办
公司注销了以前合同怎么办在当前社会中,不管是⾃然⼈之间,还是公司与⾃然⼈或者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是常有之事。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家公司注销了,以前合同怎么办?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公司注销了以前合同怎么办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
因此相应的合同可以做如下处理:1. 注销公司没有通知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原股东、出资⼈,要求承担合同责任。
2. 注销公司已经通知注销申报债权的,按公司法规定的注销流程处理。
应先归还对外⽋款或者对合同履⾏作出适当安排,否则债权⼈有权到法院起诉解决。
《民法典》第四百九⼗条: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当事⼈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
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订⽴,当事⼈未采⽤书⾯形式但是⼀⽅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
⼆、公司注销要经过哪些程序公司停产歇业,丧失经营能⼒后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那么公司注销要经过哪些程序?下⾯为您详细介绍:(⼀)公司内部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成⽴清算组。
清算开始之⽇起⼗⽇内,书⾯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
(⼆)到⼯商局申请进⾏清算。
⾸先,⼯商⾏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其次,去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再次,制作清算开始⽇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四)完成清算分配⽅案。
⾸先,清算公告满三个⽉后,制作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其次,制作清算分配⽅案;再次,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公司注销股东法律责任
公司注销股东法律责任一、“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依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股东责任的基础是股东违背了市场交易所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就本案而言,追究股东责任的理由在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
虽然法律认可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并且没有明确股东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义务,但鉴于因股东意思而注销的公司,股东的意志直接支配了公司的前途,并因此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公司非因破产而为清算的时候,股东应当负有清算的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终止股东都要承担清算义务。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没有清算、注销的情形,有人主张让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这是不合适的。
由于公司实现了经营与投资的分离,管理者如董事长、董事等应当负担清算义务,如公司停止经营而未及时清算的,应由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而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当限定为,在股东合意清算并注销公司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
本案B公司因股东合意终止,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理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但是,在B公司的清算过程中,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从而造成清算行为存在瑕疵。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例如对于潜在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等,无法通知,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
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
本案B公司虽于2001年5月连续公告了三次,但其明显只是为完备法律手续,在明知A公司的债权存在并可以通知的情况下,消极履行通知义务。
因而,B公司的股东即某甲、某乙没有尽到妥善通知义务,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某甲、某乙在没有尽到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对B公司大量剩余资产的占有,构成了不当得利,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股东恶意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或为其他民事欺诈的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自己的责任,而非与公司一体作为公司债务的当然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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