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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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1]4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为建立健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增强形势研判的可靠性,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及时采集、分析、发布产销信息,为准确研判蔬菜产销形势提供依据。

第三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乡级信息员采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送、行业专家分析、农业部发布等。

第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和信息员及有关单位,在开展蔬菜生产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时采集、审核汇总、报送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信息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
所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安排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要在蔬菜生产面积较大的乡(镇)确定1名信息员、若干固定的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信息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备胜任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未经允许不得撤换,以保持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报表;
(四)组织数据审查;
(五)定期组织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分析报告,并适时发布预警;
(六)组织省级和基点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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