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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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 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筵席税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筵席税是 一个地方税种,是否征收,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1949年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发挥了非 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因此需要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最新资料
最新资料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行政法规失效
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中华人 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或废止。
筵席税由于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而被废止的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而被宣布失效的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有:《关于中外合作 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 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 定》,原因是这些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征税作用
征税作用
筵席税1935年,中国的一些省、市县开始自定办法,对举办筵席征税。1942年,国民政府开征筵席及娱乐 税,税率不超过价金的10%。抗日战争后改为超过起征点5倍以下的,最高税率为10%;超过起征点5倍以上的,最 高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 筵席税为该税的税目之一。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 把筵席税目并入营业税,实际上对筵席不再征税。8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也出现了一些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现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2日 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 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 的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筵席税的具体开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筵席税下放地方 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起征点
起征点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 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 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
征收
征收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 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 代征筵席税税款。
谢谢观看Βιβλιοθήκη 筵席税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
01 纳税人
03 计税依据 05 起征点
目录
02 征税对象 04 税率 06 征收
07 征税作用
09 存在问题
目录
08 法律条规 010 最新资料
基本信息
筵席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的金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承办筵 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代缴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 率为15%—20%。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包括莱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 人民币200—500元;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纳税 人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时,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代在人应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 代征税款,交地方财政。并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的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 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征税款金额的大小,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纳税人 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个别需要免税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 定。
筵席税,说起来,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何出此言?原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这些人请 客吃饭,国家不仅不限制,反倒举双手赞成。道理很简单,他们消费,求之不得,毕竟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增加 外汇收入,是不可多得的好事。征收此税的初衷,根本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
事实上,筵席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当年, 国家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缴地方财政。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 多数地方都停征了筵席税。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税。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 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款。
税率
税率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用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法律条规
法律条规
第一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筵席税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 为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人民币200-25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第四条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 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筵席税第六条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 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国人好客,亲朋好友来了,主人往往尽其所能,七个碟子八个碗,款待对方 酒足饭饱。不过,受经济条件限制,过去请客也就是在家张罗,没多少人掏得起钱,经常请客下馆子。随着生活 水平提高,客人来了也好,朋友小聚也罢,大都会到饭店订桌饭局,撮上一顿。至于商务往来,公款消费,更是 充斥高档饭店,一餐下来,动辄成千上万,也已屡见不鲜。除了好客以外,中国人又崇尚节俭,“历览前贤国与 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或许是为了防止奢靡之风,抑制畸形消费,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筵席税的纳税 人,是在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营业场所,包括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等等。 既是营业场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说,在自己家里请客,是免征宴席税的。不过当初开征筵席税时,家宴 也涵盖其中,只是考虑到去居民家收税,管理、监督多有不便,后来也就停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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