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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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30
•【字号】雅府发[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度推进“三个转变”,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让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雅安市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推进国有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
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河道砂石采砂权等资源性有偿出让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益是指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和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设立矿产和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审批权限,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出让合同签订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填制“缴交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主管部门存,第二联财政部门存。
负责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财政部门开具财政票据。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实行单宗核算办法。
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单宗填制“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
清算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主管部门存,第二联财政部门存。
财政部门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进行清算和拨付有关费用。
第三章收益分成
第八条省、市、区县审批权限内有偿出让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益,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一)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省厅委托书规定的比例分成。
地方分成收入部分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市级30%、区县70%的比例分成。
(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市级30%、区县70%的比例分成。
(三)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区县90%、市级10%的比例分成。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用于: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支出,工业发展支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出,失地无业农民征地补偿支出,地方经济发展支出,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还本付息支出,工资性津贴、补贴支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支出范围:
(一)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地方分成收入总价款的4%提取周转资金,用于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前期工作、土地储备周转费用。
(二)勘查开采区和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管理设备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及工作经费等支出。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门对管理费用实行报审制管理。
第十一条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地质勘探、勘查、开发和补偿性支出。
(二)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公告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财政部门对成本费用实行清算制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分成收益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和支出比例。
(一)工业发展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
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富市强市”战略目标。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3%提取。
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
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失地无业农民征地补偿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
主要用于雅安市规划区内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一次性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补助金、失业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四)地方经济发展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
主要用于工农业重点项目建设,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和重点问题,大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五)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20%提取。
主要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支出。
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区县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还本付息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22%提取。
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城市融资还本付息和化解政府债务等支出。
(七)工资性津贴、补贴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35%提取。
主要用于弥补地方财政预算,对公务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资金不足。
(八)其他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
用于政府不可预见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所有未清算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