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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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标 签】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督查制度【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0﹞23号【发文日期】2000-08-24【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津、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司发通[2001]122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司发通[2001]122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的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公务活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已经部党组第37次会议、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二、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三、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四、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五、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六、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七、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请假问题暂行规定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坚持行文需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

如仍有分歧,主办司局应列明各方意见,报请部领导审示。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

( 二 ) 题注。 会议通过的意见,应当在标题之下以题注的 方式标明通过意见的会议名称或通过意见的 具体日期。 不属于会议通过的意见,则按照一般公文落 款的方式来处理。

( 三 ) 正文。意见的正文由发文缘由、 见解办法、发文要求等组成。 发文缘由一般是交代提出意见的背景、 依据、目的、意义等,陈述“为何提意 见”或“为什业 专业区功能及条件的意见》, 开头的发 文缘由就是采用背景、目的式表达方式 撰写的: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 年计划纲要》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 精神,对特色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专业 区的规划与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 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 作,现就特色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专业 区的功能及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发文要求一般要写清意见提出者的要求、 希望。 上行意见发文要求习惯用“以上意见如 无不妥,请批转 X X 执行”,“报经省 政府 ( 或市政府 ) 同意后下发”等。 下行意见发文要求则习惯用“现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等。


( 四 ) 落款。即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由于意 见带有较强的规范性,大多数意见已将发文 机关和发文时间置于标题之下,如此结尾落 款可省略。但按照公文格式制发的意见,落 款一定要标明发文时间,并加盖公章。

意见原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中办发 〔1996〕14 号 ) 中的一个文种, 在未列入行政公文之前,不少行政机关已 经在使用它,成为人们对事情或问题表达 一定的看法或见解的重要公务文书。因此, 把“意见”列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范围, 是行政机关公文适应社会变革、适应政府 职能转变时期形势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必然 趋势。


2、行文内容的建设性。意见所涉及的 内容,往往是新工作、新问题、新思路 等等,其解决问题的方法带有探索性和 建设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杭政[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2012〕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制发、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市政府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四)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具体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

(五)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秘书处)应当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公文种类杭州市各级行政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一)命令(令)。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 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 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常见问题及对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常见问题及对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常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文书处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质t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等三个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使机关文书处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维护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了机关公文的应有效用。

但一些基层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值得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

笔者就日常公文处理工作中所见以及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一些问题进行粗略归纳和分析,期待与同行们一起探讨。

一、公文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一)文种使用不规范1.滥发通知。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但事实上一些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一些议事协调机构,如领导小组、指挥部、委员会等),却常常将其所主管的业务性工作以“通知”形式直接向乡镇一级政府行文交办,而没有正确使用“函”这一文种,明显违反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滥用请示。

《办法》和《条例》都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根据上述定义,在请求批准时,有隶属关系,下级向上级请求批准的用“请示”;没有隶属关系,不论单位级别高低,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一律用“函”。

但在日常行文中,却常常出现乡镇一级政府向省、市、县级相关业务部门请求审批事项时,错误地用“请示”行文,而没有正确使用“申请色”或“请准函”这一文种。

相应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答复审批事项时,也没有正确使用“问复函”答复,而错用“批复”文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5•【字号】甬政发[2001]15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甬政发[2001]159号2001年12月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现对市政府和全市政府系统现行公文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公文种类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共13种。

(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二)“命令”、“决定”、“通报”3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三)“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分类(一)市政府“甬政”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市政府“甬政发”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字号文件,用于下行文。

(三)市政府“甬政函”字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四)《宁波市人民政府令》,依顺序编号,用于发布市人民政府规章。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的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综合科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五条我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制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晋政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特别是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会议之后,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在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公文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有的部门不按规定办事,以手写稿纸、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片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文件;非领导交办事项,不通过办公厅文秘部门而将文件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对报送文件前不按规定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造成工作的脱节;有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交办的事项迟迟不作答复,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有的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和行文的事项,在部门内部滞留时间过长,留给省人民政府研究和处理的时间过短;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常出现文件格式错误、上行文漏标注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问题;个别单位在文头设计、发文字号确定上级不严肃,发文机关标识竟然出现了“中共XX乡人民政府文件”的字样等,违背了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有损政府形象,影响办事效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全面把握、严格执行。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从依法行政、做好政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办法》,并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加强文秘工作队伍的建设,组织制定系统、完善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突出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树立“精品”意识,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和审批签发手续及公文体例格式关,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减少公文数量、确保公文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1.13•【字号】京政办发[1987]162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3日京政办发〔1987〕162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挥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大力精简公文。

因工作需要确应行文的,必须提高公文的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认真处理好公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谦虚谨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包括秘书处,下同),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办公厅、室的工作。

办公厅、室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不仅是文书处理部门的责任,而且是机关各业务处、室的共同任务。

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公文处理工作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意见 遵照办理

公文处理意见 遵照办理

公文处理意见遵照办理尊敬的XXX领导:我代表公文处理小组向您反馈有关公文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分析,我们发现公文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我们注意到在公文处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信息传递不畅的情况。

这主要体现在公文的语言表达不够清晰明了,信息层次不够明确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撰写公文时,尽量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复杂长句,同时,对于重要的信息,可以通过标注、加粗或者使用不同的字体加以强调,以方便读者快速获取所需信息。

其次,在公文的格式规范方面,也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我们注意到有时候公文中的标题、正文、附件等内容排版不规范,这给读者阅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在撰写公文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排版,确保标题层次清晰醒目,正文内容紧凑有序,同时,在附件的命名和编号上也应遵循一定的规范,以免给读者造成困扰。

再次,公文处理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审批流程不畅的情况。

一方面,有些公文的审批流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流程不清晰,耽误办事进度;另一方面,有时候审批人员的反馈和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给发文人员,导致无法及时修改和调整公文内容。

为此,我们建议在公文的起草和审批阶段,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审批流程的顺畅进行。

同时,建议建立起草、审批和传阅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准确地传递审批意见,从而提高办事效率。

最后,公文归档与管理也是需要加强的方面。

我们注意到有时候公文的归档不规范,导致难以查找和追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完善的公文归档和管理系统,对每一份公文进行编号、分类和标注,确保公文的存档和查阅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同时,对于重要的公文,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备份和存档,以防止纸质文件的丢失和损坏。

总结起来,我们认为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语言表达的清晰明了、格式规范的要求、审批流程的顺畅和公文归档的管理等方面。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新《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新《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新《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刘文森来源:《办公室业务》 2016年第2期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刘文森【摘要】本文分析了新《条例》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

提出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新《条例》;问题;原因;对策《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三年多了。

《条例》实施以来,笔者深入基层,了解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现不揣浅陋,借助贵刊谈谈自己的见解,求教于文秘战线的专家学者,并吁请大家共同关注这些问题,探讨解决之策。

一、《条例》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从总体看,《条例》实施三年多来贯彻落实的情况是好的,在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一)重视程度有高有低,贯彻落实存在失衡状况。

有些地方、单位领导比较重视,贯彻执行力度大,一个动作紧接着一个动作,既制定了《条例》的实施细则,又每年组织公文处理工作培训;既举办公文知识竞赛,又开展优秀公文评选活动。

但大部分地方、单位对《条例》的贯彻落实不够重视,一阵风,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热度不在。

三年来,既没有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也未召开有关会议或举办相关的培训,致使《条例》的贯彻落实明显存在着不平衡的状况。

(二)宣传力度不够,《条例》内容普及出现死角。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条例》的内容普及尚未在党政机关全履盖,甚至还有死角。

一是对“红头文件”概念的曲解。

尤其是一些报刊,如《人民日报》《参考消息》《中国纪检监察报》《法治中国》等报刊,自2004年始在相关栏目的文章中,几乎异口同声:所谓“红头文件”并非法律术语,而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直到2013年、2014年,这些报刊的相关栏目文章中仍然出现与上述完全相同的表述,令人啼笑皆非。

说明这些新闻媒体单位的记者、总编、办公厅(室)没有学习《条例》,连公文标题用黑色2号小标宋体字排印都不知道。

行政公文的主体的部分包括什么

行政公文的主体的部分包括什么

行政公文的主体的部分包括什么行政公文的主体的部分包括什么本文简介:行政公文的主体的部分包括什么?行政公文的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生效标识、附注等项。

(1)标题。

完整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如《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其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关于2 行政公文的主体的部分包括什么本文内容:行政公文的主体的部分包括什么?行政公文的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生效标识、附注等项。

(1)标题。

完整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如《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其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事由,“决定”是文种。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其书写位置在红色横线之下,正文的上端中央。

公文标题的三要素一般都要求写完全,但也有省略的情况: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仅由事由与文种组成,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二是省略事由,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与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是只用文种名称作标题,如《通告》、《公告》等。

省略的後两种情况,一般多见于公布性公文,以便张贴时醒目,引起人们的注意。

(2)主送机关。

指承办或处理公文的单位,主送机关又称受文单位或行文对象。

制发公文,除少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公文如公告、通告等外,均要写上主送机关名称。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主送一个机关,不要多头主送,以免造成责任不明。

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主送。

主送机关应写在标题下左顶格,加冒号。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具体内容与制文意图。

不同文种的正文虽然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但从结构上说,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开头要简明扼要地说明制文的依据、目的或原因。

主体是公文的核心内容,或说明有关事项,或提出某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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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
浙政发[2001]5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对省政府和全省政府系统现行公文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文种类
在继续保留现行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增加“意见”文种。

(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需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二)“命令”、“决定”、“通报”3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借用相应的文种。

(三)“函”作为主要文种这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分类
(一)省政府浙政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省政府浙政发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

(三)省政府浙政函字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涵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用于公布省政府规章,自发第1号令起,按自然顺序编号,不受年度限制。

(五)省政府浙政干字号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六)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传真电报,主要用于发布紧急公文和会议通知。

(七)省政府会议纪要,分为《省政府主体会议纪要》、《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分别单独编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主要用于简要答复各地、各部门的请示事项,或不宜复印的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

(九)《浙江政办通报》,主要用于摘要印发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需要各地、各部门周知的文摘。

(十)省政府令和省政府及办公厅浙政、浙政办、浙政发、浙政办发、浙政函、浙政办涵、浙政干字号文件,落款处加盖印章(省政府令和省政府方案盖省长签名章),不再印注发文机关名称,并按行文关系标注主题词(省政府令和省政府议案不标注主题词)。

电报、抄告单、会议纪要不盖印章,也不标注主题词。

(十一)省政府令和浙政发、浙政干、浙政办发、浙江政办通报为普发文件。

普发文件的主送机关为“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或办公厅与省军区或司令部联合发文的,主送机关为“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普发文件的抄送机关为“省委各部门,
省人大党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三、关于公文格式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标注为"×密★×年”;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标注为"×密★长期”;保密期限未作规定的,标注为“×密★”,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二)“绝密”、“机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份数序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一般编6位数,从"000001"号起编。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除电报外,公文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标题中出现“紧急”字样的,则不再标注紧急程度。

(四)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项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

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五)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六)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同级和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原则上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七)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请示”、“意见”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的电话。

联合行文一般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其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八)公文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九)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如领导人签批后,因故不能及时行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

(十一)“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注。

(十二)印发机关为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

如发文机关未设专门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

(十三)公文的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列。

(十四)公文双面印刷,版记应标注在公文的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四、关于行文规则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照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二)各地、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如遇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发文单位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三)公文中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省政府。

部门之间如有
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列明,并将有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省政府。

(四)办理公文,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力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

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

需要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或需要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急需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六)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给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七)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以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信函的形式行文。

(八)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一般报送15份,需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报送35份。

凡报道省政府及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签收。

(九)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未经协商的上报公文,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并告发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五、关于公文用纸
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的用纸,从2001年1月1日采用国际标准A4型。

各地、各部门公文用纸采用A4型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迟不晚于2001年12月31日。

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政府系统公文用纸统一采用A4型。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及办公厅过去有关公文处理规定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意见不一致的,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意见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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