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涉外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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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涉外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教育涉外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涉外安全管理,保障外国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涉外安全管理遵循“保护为先、预防为主、合法为基础、协调为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教育涉外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第二章安全许可和注册
第四条教育涉外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外国学生、教师以及教育机构进行安全审查,并核发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外国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须经安全审查合格,方可取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格,并注册登记。
第六条外国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应将其人员信息、履历以及相关证件报备教育涉外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七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保障校园内外的安全秩序。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完备的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火灾报警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国学生、教师的日常管理,包括住宿、出行等,保障其人身安全。
第四章教育活动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对参与教育活动的外国学生、教师进行安全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场地管理和安全设施的检查,确保教育活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活动安全监测和记录制度,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涉外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和药品,并设置应急通道和疏散标志。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二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学生、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教育涉外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安全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故意破坏校园安全设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教育涉外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教育涉外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