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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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何为优先权,我国民法中应否及如何规定优先权?这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有人曾主张将优先权纳入物权体系,在该法第二编“所有权”中规定优先购买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规定优先受偿权。

?有人则认为,应按照德国立法例,“物权法不规定优先权,而使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飞行器优先权,仍作为特别法物权”?。

还有人提出,优先权是“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应当以法定担保权取而代之。

@在民法典被纳人立法规划的背景下,说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和立法定位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立法问题。

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试作探讨。

一、优先权存废的争议焦点自罗马法开启优先权立法的先河以来,各国民事立法对优先权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态度。

法国全盘继受了罗马法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全面、系统的优先权制度。

2006年《法国民法典》由三卷改为五卷,优先权从第三卷中分出,规定在第四卷“担保”的第二编“物的担保”中。

④《日本民法典》虽然依照德国民法体例编纂,但其优先权制度深受法国法影响,将优先权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的第八章“先取特权”中,与第七章“留置权”、第九章“质权”和第十章“抵押权”相并列。

?《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了优先权,但既未规定在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在债权法中,而是规定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的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中。

@与上述国家不同,《德国民法典》仅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债权性先买权,在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五章规定了物权性先买权。

@对于法、日民法中的其他优先权,德国民法中并无规定,而是以相应的担保物权取而代之。

我国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分散性地规定了各种优先权。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各国因历史传统、法律资源和立法政策不同,在优先权问题上采取了不尽相同的立法态度。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本国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国际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如果在本国申请专利时未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说明书补正或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主权要求书,可在国内首次申请公开日之前申请国际专利,此时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保护申请人权益: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基础上延伸到国际范围内进行申请,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在其本国创造的知识产权。

2.提高申请成功率: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国际专利时充分利用其在本国的技术成果、商业机密等,并避免了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泄露风险,从而有效提高了申请专利的成功率。

3.降低成本和加速申请流程: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减少国际申请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避免了重复的申请程序和检索工作,提高了申请流程的效率。

然而,本国优先权制度也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1.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国优先权制度要求在申请国际专利时,申请人所提出的国际申请权利要求必须与其在本国申请时提出的权利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而这可能限制了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进行调整或修改的灵活性。

2.专利权期限的限制:本国优先权制度对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巴黎公约》,专利权期限应计算为从原申请日算起的20年,而不是从国际申请日算起的20年,这可能导致本国优先权过早透露了申请人的技术信息。

3.国际合作的局限性:本国优先权制度主要是服务于本国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来说,可能没有相应的优先权保护机制,这可能会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公平性和合作性产生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保护申请人权益、提高申请成功率和降低成本和加速流程等方面对于国际专利申请具有积极作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本国优先权的同时,申请人也需要权衡其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和专利权期限的影响,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之间的合作问题,从而更好地优化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我国优先权守则立法研究.doc

我国优先权守则立法研究.doc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 〕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有权在其他人之前享有某种特权或权益的制度或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优先权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法律、教育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保障个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优先权制度能够确保个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经济领域中,持有专利权、著作权等的个体可以享有特定期限内的独家经营权或使用权。

这种制度使得人们愿意进行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例如优先购买权能够保障原业主在房屋销售时获得有利的交易条件。

其次,优先权制度能够提高社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法律领域中,对于优先权的保护能够确保各项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例如,优先受理重大案件、优先给予弱势群体救助等举措,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此外,在教育领域中,学生按照成绩优先录取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社会公平,使得优秀的学生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明确优先权的规定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争夺。

例如,预留优先购买权给予土地农民能够保护农民的权益,并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的优先权保护,例如残障人士享受公共交通优先座位等,能够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的和谐。

然而,优先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优先权的具体标准和范围是一个难题。

在不同的领域中,优先权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限制,容易出现法律解释的混乱和不公平情况。

其次,优先权的实施可能引发其他权益的冲突。

例如,在土地征收中,农民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与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产生矛盾。

因此,需要对优先权的实施进行谨慎的权衡和平衡。

综上所述,优先权制度在保障个体利益、提高社会效率和公正性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施优先权制度时,需要注意确定具体的标准和范围,同时要平衡各项权益之间的冲突。

优先权制度探析

优先权制度探析

优先权制度探析优先权破除了债的平等性,保障了特殊的社会关系,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有重大的意义。

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需要优先权进行调整的领域,即使并未设立优先权制度的国家也设有替代性的制度,但无论其形式、名称如何,其本质都是优先权。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系统的规定优先权制度,而是效仿德国的做法将优先权分散在法定担保物权和特别法、程序法中。

但是,这些零散的法律规范并不能满足我国的现实之需。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提上日程,借此时机可以考虑将优先权制度引入我国以完善担保物权的篇章。

本文分五个部分对优先权进行探究:第一部为优先权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对于优先权制度人们的认识各不相同,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议。

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优先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立法模式下呈现出不同的姿态。

鉴于此,本文首先将优先权的起源、发展及近代各国对其继受的情形进行介绍说明,以助于发现优先权的本质。

第二部分是对优先权的概述。

在明了了优先权的历史脉络之后,对优先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出了阐述。

首先,明确了优先权的含义。

辨析了优先权与相关易混淆的概念,明确了优先权这一称谓的合理性。

其次,对优先权的性质着重进行了探讨,将优先权的属性界定为担保物权。

然后,在明确了优先权的担保物权属性基础之上分析了优先权的特征。

最后,综合各国立法,介绍了优先权的种类,以便为我国立法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解决的是优先权的效力问题。

首先,概括了优先权的效力内容。

然后重点针对优先受偿效力展开了详细的探讨,涉及到优先权与普通债权、其他担保物权以及优先权相互之间的冲突处理办法。

这一部分内容关系到具体的立法设计与选择,所以也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在对其他国家的立法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为我国立法提出有益借鉴。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优先权立法的思考。

优先权的存废之争在我国由来已久,虽然《物权法》没有选择优先权制度,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优先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

审视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与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可以发现现有的法律规范有不足之处,这些都是需要加以改进的。

优先权立法模式比较、分析与抉择

优先权立法模式比较、分析与抉择
维普资讯
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农业
20 0 6年第 6期 ( 第 2 9期 ) 总 3
具体如下 :
・—2 3 ・— - 4 - ・ — - —
( 96年 1 2日颁布的( 18 2月 企业破产 法> 中将诉讼费用作 为特殊债权的 清偿顺序予以规定 , 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2 9 1 4 9日施行的 (1 9 年 月 ( 民事诉讼 法) 将诉讼费用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 以规定 , e 并束确认 为 ( 19 中华人 民共 确 ( 厦门大学法学院 。60 5 ; 3 1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304 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3年 19 1日施行 的( 行的 ( 和 国海 商法> 立 4 07 ) 种 独立的权利 ;3 9 ;47月 1月 1日旅 ( 9 5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确立 了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权 ;5 95年 1 ( 19 O月 1日 施行 的( 华人 e 摘要 : 文考察 了国内外的优先权相 关制度从历 史的角度 , 比分析 比 法) 本 对 确 (1 9 年 O 较 了其 中的异同点。 结合我 国的 国情 , 在现在 有不少 学者提 出要将优 先权制 民共 和 国担保法) 立了土地使 用权 出让 金优先受偿权 ; 6 9 6 3月 1 度 蚋 入 我 国 物权 法 的背 景 下 , 者 认 为 。 先权 度 , 不 合 时 宜 纳入 我 国 日施行的( 笔 优 制 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用航 空法> 立 了民用航空 器优先 权; 7 99 确 ( 1 9 O月 1E开始 旌行 的( l 合同法> 2 6 第 8 条又规定 了建设工程承包 人的优先 的物权法 . 在我 国合理的存在方式是不在 物权法 中规定优 先权 , 以保 障法律 年 1 的稳 定性 . 法 典 体 系的和 谐 形 式 的 完美 。 民 受偿权 ;8o 1 5 1日施行的( ( 20 年 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管法> 等等。 关 键 词 : 先 权 ; 质 ; 示 ; 系 ; 谐 ; 定 性 优 性 公 体 和 稳 通过对上面我国涉及与优先权相关的制度进行一翻综合的 比较分析 , 从 国 外 立 法例 的 比较 分 析 中我们发现到一系列 的问题 ,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 : 优先权源于罗马法. 为一种独立 的担保物权形态 , 作 优先 权是指 特定债 ( 一在相关的法律制度既有涉及 到一些 实体法 问题 的 , 又有涉及 到程 序 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 而享有 的就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所 享有的优先 于一 法问题的 , 如海 商法、 劳动法 、 担保法等 的相 对应的制度是 实体法 , 但是 民事 诉讼法等的相对应 的制度却又是程序法上的问题 。 般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①罗马法基于 当时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事实 的漠视所导 致的不公平 , 为体现 对妇 女和被 监护 人等特 殊群 体 的保护 , 萌发 了优 先权 ( 二在相关的法律制度既有涉及到公法的部分 , 又有涉及到私法的部分。 (r ig ) pi l e观念 . ve 以破除“ 债权平等原则” 乃至对抗抵押权 的效力。作为一种 如劳动法 , , 税收征管法部分 的制度就属于公 法的范畴 , 同法 、 合 担保法等部分 的制度就属于私法 的范畴 ;三在相关的法 律制度的具体 内容上存在很 多非 ( 独立 的担保物权种类 , 界各 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 同。法国和 日本继 世 承的较多 , 分别在各 自民法 典中设专 章对 优先权 ( 先取 特权 ) 以规 定 , 予 并有 共性 , 如不同制度的公示方式不一样 , 有些要求 登记有些要求不要登记 , 他们 之间 的时效上也不同. 有些法律规定刚效是 1年 , 有些 法律规定时效 是 2年 新的发展 , 使其成为一项成熟 的法律制度。而以德国和我 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在 其 民法 典 中对 这 一 制 度却 未 作 规定 。 等, 他们中权利行使的途径也不 同等等。 世界其他各 国民法对优先权 制度 的继受程度因法系的不同而大不相 同。 2 到 目前为止 , , 虽然优先权被 国内学者所重视 的时问上并不是特别长 , 对于大陆法 系来说可以将其分 为吸收 了优先权制度 的法国法系和 没有吸收 但是相关的研究也不少 。笔者对我 国就优先 权的性质 这方面 的学说 作了一 优先权制度 的德 国法系 , 为了便于对 这一 问题的理解我们分开来分析 : 番考察 , 竟然发现学理 上有许多不同的认识 , 观点大相径庭。有学者认为 , 且 1法 国法系 。10 , 84年法 国民法 典 ( 破仑 民法 典) 拿 公布 实施后 , 民法典 优先权是一种独立 的权利 , 性质上届于物权 , 是权利人基 于法律的特别规 定 大多采用罗 马法 , 习惯仅占-d 部分 。该 民法典将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列于第 , 而享有的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的权利 。 有学者认为优先权是担保 物权 , 并主张 三编财产取得法第 1 8章中 , 优先权居首 , 押权 次之 , 抵 均视 为担 保物权 。虽 借鉴法国的优先权立 法模式 。 但也有学者认 为, 民事优先权不是某 类民事权 然优先权大体采用罗马法 , 但已更加 完善 和丰富 . 民法典将优先权分为动产 、 利 , 而是某类民事权利 的共 同效力 。 优先权是法律对特定种类 的债 权的特殊 不动产一般优先权和动产 、 不动产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就债务人的全 保护 , 既有别于物权, 也不 同于债权 , 体现 的是某些债权 特别的效 力, 而不是 部动产及不动产优先受偿 , 但应先 就债务人动产价款受偿 , 动产不足清偿时 , 与物权或债权同 日而语 的权利。而且 我们很难说是那一种 占了主流 . 那一种 才可就其不动产的价款受偿。特别优先 权是就债务人 的特定动产 或不动产 是通说。 优先受偿 。除了这种分 类规定 , 民法 典还进一步 规定了优先权 的保持方法 、 三 “ 先 权 制 度” 我 国 合 理 的 “ 在 方 式 ” 优 在 存 登录方法 和消灭 , 从而确立 了相对完善的优先权制度。 通过对上述国外国内优先权或与优先权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比较分析 . 我 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 后世各国的 民法典 的制定 , 有不少 国家也吸收 们很有必要结合 自身的一些 国情问题 , 思考巾国 自己的优先权制度或优先权 了优先权制度 , 比利时 民法典 、 意大利 民法典 、葡萄牙 民法法典 、 西班牙 18 相对应的替代制度 应该如何来规定?现在 国内有好几种意见 , 89 有些学者认 为 年民法法典 、 阿根廷 民法典、 巴西 民法典等 国民法 典, 都以法 国民法典为蓝 中国应当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 , 并且保 留留置权 , 我困担保物权 呈现质 使 本形成的法国法系 ( 学者也称罗马法系) 优先权制度。 权、 抵押权、 优先权 、 留置权并存 的局面。也有相当大一部分学者建议在物权 2 德国法系。‘ 国民法典) . 德 第三编第八 章、 第九章分别规 定了抵押权 、 法 中不要规定优先 权, 而置于特别法 中予以规定。并且两种意见都分别得到 土地债务 和定期土地债务 ; 动产和权利质权 。德国民法学家一般根据 民法典 了< 民大学物权法立 法草案) 社科院物权法立 法草案> 人 和< 的肯定。 的规定, 把担保物权划分为三种类型 . 即不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 笔者认为对于优先权制度不应 当纳入我国民法典 , 其理 由如下 : 权。以德 国为代表的德国法系各 国民法 , 于优先 权一般没有 系统规定 , 对 而 ( 一优先权 的实质在于破除债权 人平等 之原则 , 赋予特 种债权人 以优先 是以法定质权 、 法定抵 押权、 法定 留置权 等制度取代 了传统 民法优 先权制度 受偿之权利 , 但这样 只不过是一种基于推行 社会政策 和社 会公益 的考 量, 能 的功能 。如< 瑞士 民法典) 没有统一 的优 先权制度 , 别优先权分散地规定在 个 否判定其是否是一项 独立 的担保物权?而且优先 权内容庞杂 , 观之各国法律 < 瑞士民法典) 我 国< 中; 台湾民法典) 对优先 权未设 规定 , 仅在特 别法 中有规 确立 的优先权 . 诸多规定属于税法 、 劳动法 、 诉讼法之制 度 , 统一纳人 物权法 定。 存在疑问。十分有 意思 的是对于这点反对理由, 在有些学者的看来却 恰恰 是 德 国民法认为优先权不是一项独立 的权利 , 而是特种债权所特有的一种 优先权制度应 当纳人 民法典 的理 由。笔者认为倘若我们将优先 权制度 , 这种 特殊效力——优 先受偿效力 。到此 , 我们便 会产生一个疑 问 不论是法 既涉及到公法 . 又涉及到私法 ; 既涉及到实体法 , 又涉及到程序法纳入 我们将 国民法典还是德 国民法典也好 , 为什 么同是 渊源与罗马法 , 国民法典吸取 来的 民法典中, 然会 冲击我们民法 典所应 当具有 的体 系的完美与和 谐, 法 必 而 了优先权 制度, 而德 国民法典却屏弃了这一制度呢?其原因何�

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梅夏英、方春晖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优先权制度立法的比较,归纳了优先权制度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优先权是国家在对特定债权进行利益考量后所作出的立法选择,基于立法政策的不同考虑,一般优先权与特定优先权分别偏重于直接保护和具体救济。

优先权常与担保物权纠缠在一起,并借用担保物权的权利效力模式来得到解释。

优先权实际上为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体现为国家对民事权利及效力系统的直接干预,因而优先权的定性应超然于物权和债权模式,在立法上其独立性应予以关注。

最后作者就优先权立法的相关具体问题提出了自身的构建方案。

优先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中的“法定设定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的早期称谓和表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的雏形。

[①]现代意义上的优先权制度始于法国民法典,继而被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移植,并且在各国的民法中表现出较高程度的一致性。

我国民法中尚没有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但也不乏一些具体优先权的零散规定。

随着我国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开展,优先权制度的研究日益受到民法学者的重视。

本文在考察各国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对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技术、结构及其性质进行初步探讨,并就我国民法中优先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供商榷。

一、传统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特点分析优先权制度以法国、日本以及意大利三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最为典型,这三个国家在优先权的概念及分类方法上大体相同。

就优先权的概念而言,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把优先权定义为,“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②]日本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中对优先权的定义也采用了基本相同的表述。

[③]从优先权的分类方法看,上述国家立法基本上都将优先权分为四类,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④]。

从性质上看,上述国家均将优先权看作是有别于传统物权和债权类型的权利,从而在法典中专门进行规定。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渊源、性质和种类的考察,对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体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同时,鉴于优先权的非公示性,易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害,应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优先权,渊源,性质,立法体例当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还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的概念、渊源及其性质所谓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制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的目的有二: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为了因应现实之需要。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罗马法创设了种类繁多的优先权。

如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对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的损害赔偿优先权和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等。

罗马法中的这些法定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的最初的表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的雏形。

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后世大陆法系各国对优先权的继受程度不一样,对优先权的性质、种类和效力也有不同的看法,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体例。

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的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目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旳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与否应当制定以及怎样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尚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来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旳对比,结合中国旳详细状况,刊登一点个人见解,以期对我国旳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旳概念、渊源及其性质所谓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旳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旳所有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旳权利。

[1]其中,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旳所有财产优先受偿旳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旳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旳权利称为尤其优先权。

优先权制定最初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旳目旳有二: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为了因应现实之需要。

为了到达上述目旳,罗马法创设了种类繁多旳优先权。

如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对监护人或者保佐人旳损害赔偿优先权和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等。

[2]罗马法中旳这些法定旳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旳最初旳体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旳雏形。

[3]在继受罗马法旳过程中,后世大陆法系各国对优先权旳继受程度不一样样,对优先权旳性质、种类和效力也有不一样旳见解,形成了不一样旳立法体例。

有关优先权旳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重要有三种不一样旳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旳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老式,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旳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旳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旳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旳地位,具有相似旳效力,不因债权成立旳先后次序不一样,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旳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实际上就肯定了该祈求权具有物权性质。

同步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告措施方面存在旳差异,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旳担保物权来看待。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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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 〕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争论与设想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争论与设想
权 制 度
应 规 定 统 一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否 定 说 认 为 优 先 权 制 度 可 ④
作 为 特 别 法 上 规 定 的 特 别 优 先 权 .而 不 需 要 在 物 权 法 中 集 中 进 行 统 一 规 定 : 另 外 .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颁 布 的 ② 全 《 权法 物 ( 案 ) 也 未 将 优 先 权 制 度 纳 入 担 保 物 权 体 草 》
存 在 很 大 争 议 因 为 关 于 这 一 理 论 问 题 的 回 答 , 仅 影 不
i 钉t与强
优 先 于 其 他 债 权 人 而 受 清 偿 的权 利 。 法 定 优 先 权 在 口 中 国 是 具 有 发 展 前 途 的 物 权 之 一 ,因 为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工 资 法 、 工 法 或 劳 动 法 中 赋 予 劳 动 者 工 资 在 劳
物 权 说 以 法 国 和 日 本 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继 受 了 罗 马法的传 统 . 优先 权定 位于担保 物权 中 。 中就债 将 其
营 者 对 于 旅 客 存 放 的物 品 的 优 先 权 、 承 运 人 对 所 运 货
务 人 不 特 定 总 财 产 上 成 立 的 优 先 权 被 称 为 一 般 优 先

优 先 权 制 度 应 否 设 立 之 争
我 国 尚无 统 一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 民法 学 界 对 设 立 优
先 权制 度并无 大的 异议 , 在 《 权 法 》 定 过程 中 , 但 物 制 对
辑 上 有 一 定 的 缺 陷 , 却 不 能 否 认 其 存 在 的 价 值 。 于 但 基
的理 由一一 回击 。 论 民法典 的制 定工 作如 何进 行 . 不 对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解析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解析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旳定位【摘要】对优先权旳研究首先应从哲学旳高度探索优先权蕴涵旳基本理念,以认清该制度旳质;另一方面,运用比较分析旳措施从历时性与共时性二维视角考察各国学说及立法,分别探本索源,权以优劣,衡以我国国情与需要而定取舍与变通,发明优先权制度旳中国化模式;最终,从体系化旳视角完善优先权自身旳内部构造,协调优先权与有关制度旳冲突,实现优先权制度功能旳最大化。

【关键词】优先权;罗马法;物权法;理念;性质在相称多旳状况下,一项民法理论旳成立及其展开旳态样取决于我们所确立旳基点;就整个民法而言,制度及其理论旳设计受制于我们持有旳哲学思想" [1](8)特定旳哲学思想决定着我们限于制度层面,研究措施单一,缺乏一种体系化旳思维方式笔者认为要想优先权旳研究成果有所突破,首先在于研究措施旳创新,措施创新旳要意在于分析问题旳多维化视角"对优先权旳研究首先应从哲学旳高度探索优先权蕴涵旳基本理念,以认清该制度旳质;另一方面,运用比较分析旳措施从历时性与共时性二维视角考察各国学说及立法,分别探本索源,权以优劣,衡以我国国情与需要而定取舍与变通,发明优先权制度旳中国化模式;最终,从体系化旳视角完善优先权自身旳内部构造,协调优先权与有关制度旳冲突,实现优先权制度功能旳最大化。

一探本索源有些学者认为,优先权制度最初渊于罗马法。

[4] 本文采此说,罗马法就成为我们探究优先权制度旳历史起点。

罗马法优先权旳设定,有基于习惯者,有以通告为之者,亦有以皇帝敕令而成立者,已显现出优先权法定性之特性与特权属性。

金世鼎:《民法上优先受尝权之研究》,载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企业1984年版,第902页。

罗马最初设置旳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

那么,此两项权利是怎样产生旳?目旳何在?罗马婚姻实行嫁资制度。

嫁资在当时旳罗马不仅仅是一项单纯旳法律制度,并且也是一种颇富有生命力旳社会制度。

试论优先权在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物权法上的取舍优先权在物权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旨在解决在法律关系中的多重权利冲突。

优先权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另一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在物权法上,优先权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物权的转让和转移中。

然而,目前对于优先权的认识和实践存在一定的分歧,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种类优先权指的是某一权利在法律关系中拥有优先地位的权利。

它被认为是物权法中一种特殊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以不同的方式表现。

在物权法中,有几种不同的优先权。

例如,担保物权的优先权规定了当多个拥有相同权利的人以同一财产为担保物时,权利的优先顺序。

在合同中,优先权规则通常规定了在多个合同条款中的冲突情况下如何解决。

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优先权,如占有优先权、抵押优先权、归属优先权等。

二、优先权的取舍优先权在物权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如何在现实中平衡权利和利益,取舍优先权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须确认优先权是否健全。

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实际的保护和落地实施。

其次,需要权衡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判断优先权是否可以应用。

最后,需要考虑可行性和公平性,同时充分考虑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和谨慎处理交易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优先权的取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当其中一方的权利被侵犯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若多个权利同时存在冲突又难以判断先后关系,须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三、可能引起优先权冲突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中,优先权可能会引发一些冲突。

例如,在所有权和抵押权之间,抵押权的优先权通常高于所有权,因此在权利的转移或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抵押权人的保护。

在具有占有优先权的领域,占有权可能会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冲突。

在归属优先权的情况下,传统讲法认为优先权只在先占先得、后权不得的时候成立,但是当权利成立之前,是否应该优先占有尚无统一的观点。

四、优先权的适用与制衡在物权法中,优先权的适用和制衡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对优先权制度的思考

对优先权制度的思考

对优先权制度的思考优先权存在的基础是法律对社会特殊问题的考虑而规定某些债权或其他权利享有优先效力,使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的债权实现。

优先权制度的设立需考虑很多因素,例如优先权的性质。

此外,还需考虑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冲突和优先权对债权平等的突破。

标签:优先权;准担保物权;物权公示;债权平等1优先权概述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

优先权制度最初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适应事实的需要。

在立法实践中,很多的国家有关优先权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不论以怎样的名称和形式,在国家立法中都有优先权的相关内容的体现。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

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等费用优先受偿;《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

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与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当两项或者多项权利竞存、冲突时,平等者之间应当如何行使权利需要法律作出规定。

优先行使权利意味着先占有有限的资源。

换言之,如何解决在平等主体之间分配有限的资源应当被考虑。

法律应设计出能够确定权利顺位的原则,达到即使劣后行使权利,甚至最终无法行使权利的主体也能认可这些原则的适用结果的效果。

这种优先占有资源、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形就是优先权存在的基础。

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看出,优先权如果不在一定时期行使就会消灭,如果债权人放弃也会使其消灭。

但是,优先权的消灭并不能导致其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当民事主体丧失优先权后,其所拥有的可以优先实现的债权就会变成了普通的债权而已,该民事主体可以和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受偿。

这就意味着,优先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建立的统一优先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是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在实际中并不平等,对于保护其中弱势一方这一理念已被社会所认同。

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我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 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美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

根据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

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已经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

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

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外观设计无临时申请),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但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清楚的规定临时专利申请日是否在《巴黎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时候能够作为优先权日,这个问题还期待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

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在本质上与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相似的国内优先权。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又因其客体的不同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旅店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等;不动产优先权一般包括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和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等。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求性等担保物权特征,〔2〕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对此项权利未作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并未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继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以来,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优先权是特种债权之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包括一般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和动产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是罗马人应社会的现实需要,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创造的。

后为法国、日本等国继受并发展。

《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列于第三编财产取得法第十八章中,优先权居首,抵押权次之,均视为担保物权,并将优先权分为动产、不动产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日本民法典》把优先权称为“先取特权”,将其规定于物权编第八章,分为一般先取特权、动产先取特权和不动产先取特权。

其他如《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及《澳门民法典》也有优先权的规定。

德国、台湾立法虽无优先权的明确规定,但也以其他的形式规定了优先权的相关内容。

<WP=4>优先权作为一项古老的特权,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生的。

现代民法将优先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前提而直接赋予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判断标准与立法政策,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实质公平与正义的理念。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必将产生一部分弱势群体,社会不能以彻底牺牲弱者的利益作为发展的代价,因此当今中国的民法必须对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怀,优先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

对此,优先权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法律只有关于优先权的零散规定且性质不明、效力不够。

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有必要将优先权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而予以统一规定,从而加强其效力,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法律对实质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本文就优先权的概念、历史、性质、效力等作了初步探讨,并对完善我国优先权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全文共分为六章,分别是优先权概述、法律性质与特征、种类、取得与消灭、效力与我国优先权立法的完善。

优先权制度一般原理及我国的取舍的开题报告

优先权制度一般原理及我国的取舍的开题报告

优先权制度一般原理及我国的取舍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中,优先权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概念。

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申请同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若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已经申请了一次,那么在保持申请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之后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时,可以享受在第一次申请时相同的优惠条件和保护范围。

优先权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或者个人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便利,也方便了知识产权的跨国流通。

而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优先权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特性。

因此,了解和掌握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优先权制度,对于申请知识产权和保护事项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优先权制度的一般原理及其在我国的取舍情况。

二、研究内容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内容:1、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和一般原理,包括其涉及到的相关知识产权类型、保护范围等要素。

2、国际上常见的优先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主要包括美国、欧洲、日本等优先权制度的不同之处,如保护时间、主观要求等。

3、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包括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相关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

4、我国在实践中对于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情况,包括对于优先权申请的审查和保护范围的判断等。

三、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优先权制度的一般原理有着清晰的认知,便于企业或者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更加合理地利用优先权制度。

2、对于国际上优先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国企业或者个人在跨国申请知识产权时更好地运用优先权。

3、了解我国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可以为知识产权相关申请提供指导和帮助,同时也可以为我国法律和实践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参考。

4、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未来类似的研究提供基础和参考。

四、预期进度安排本文的研究已经进入阶段性成果,预计完成时间为两周。

具体的进度安排如下:第一周:对优先权制度的一般原理进行概括性介绍,并针对美国、欧洲、日本优先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行具体分析。

优先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优先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优先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题目:优先权制度研究二、选题背景及意义:优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允许在国内申请的专利信息转化为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进一步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时间。

优先权制度在推动国际专利合作、促进知识产权创新、降低专利申请成本、提高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优先权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专利申请数量不断上升,优先权争议案件增多等问题逐渐浮现,给优先权制度的实施和应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优先权制度的意义、作用、问题和应对措施,对于加强优先权制度的运作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内容:1. 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国际规则。

2. 优先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3. 优先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案例分析。

4. 优先权制度的应对措施和完善建议。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等综合方法,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学术文献、法规、案例、数据等资料,探讨优先权制度的意义、作用、问题和应对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五、预期成果:1. 深入了解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国际规则。

2. 了解优先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3. 分析优先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案例,掌握国际最新动态。

4. 提出科学化、规范化、实用化的优先权制度应对措施和完善建议。

六、研究时间安排: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七、研究团队:指导教师:XXX研究生:XXX八、参考文献:1. 知识产权法,胡泽如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 中国专利发展报告,中国专利局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

3.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 Commentary,Sam Ricketson著,London:Sweet & Maxwell,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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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创设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虽历经千年,仍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

关于优先权的定义、性质、取舍和具体立法例,目前在世界上主要有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两大派别。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物权立法正在进行,优先权制度的取舍亦成为物权立法的焦点。

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各国相关理论和规定进行研究。

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优先权的定义、源起、性质、价值和功能;第二部分对我国相关规定和其它各国规定进行比较,为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取舍提供参考;第三部分通过与外国优先权种类的比较,提出种类整合的设想;第四部分参考外国法对优先权竞合效力的规定,深入分析其合理性,为我国优先权竞合效力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第五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优先权立法的不足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技术,以王利明教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关于优先权制度的设计为蓝本,提出评价和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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