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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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困境与对策

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困境与对策
意旨绝 不在 于此 , 因为特 别优先权或是基 于“ 共有 ” 观念而设 立, 或是基于 “ 质权 ” 念而 设立 , 观 并不 具 有一般 优先权 所 承
度 , 民法 只作 零星 分散 的规 定 , 法 国 民法 典》 瑞士 而《 与《 日
本民法典》 不仅 规定 了大量 的优 先权 , 中, 而且形成 了完备 统
意 旨可以在法 国物权 法 中的继 受 与在德 国物权 法 中的冷 遇 这一态度截然对立 的立法现 象中得 以解释 。查阅相关 论著 ,
目前 , 学界倡导 引入优 先权 制 度 , 造现 有担保 物 权法 改 体 系的学 者 , 大都是 全盘 引入 以上 所介 绍 的法 国、 日本的优
先权体 系。对这项 制度的立法意 旨多作出极 高的评价 : 为 认
优先权包 括不动产 买卖 优 先权 、 动产 公示优 先权 、 动产 不 不
保存优先权 、 不动产 共分 人优 先权 、 动产之 资金 贷与 人优 不
先权 。
载的道 义上的使命 。以一 般优 先权 的价 值 功能作 为 优先 权 的价值 功能未免 以偏赅全 了。 优 先权制度之所 以能为立法 所采 纳确立 , 其立 法 的价 值
维普资讯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 6年 第 5期 ( 总第 9 期 ) 8
优 先权制度 的立法 困境 与对 策
张 强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 院, 山东 威海 24 0 ) 6 29

要: 优先权制度未能进入《 物权法草案》 有多方面原因: 对优 先权私法性 的质疑 , 优先权与物权公示
它关 系到 国计 民生 以及社会的稳定 , 它体现 着法 的公平正 义 的精 神 , 它实践着 现代 民法对 人 的终极关 怀 的价值 , 具有维 护公共利 益 , 推行 社 会政 策 , 持 公平 , 支 表达 正 义等 特 殊功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何为优先权,我国民法中应否及如何规定优先权?这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有人曾主张将优先权纳入物权体系,在该法第二编“所有权”中规定优先购买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规定优先受偿权。

?有人则认为,应按照德国立法例,“物权法不规定优先权,而使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飞行器优先权,仍作为特别法物权”?。

还有人提出,优先权是“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应当以法定担保权取而代之。

@在民法典被纳人立法规划的背景下,说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和立法定位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立法问题。

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试作探讨。

一、优先权存废的争议焦点自罗马法开启优先权立法的先河以来,各国民事立法对优先权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态度。

法国全盘继受了罗马法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全面、系统的优先权制度。

2006年《法国民法典》由三卷改为五卷,优先权从第三卷中分出,规定在第四卷“担保”的第二编“物的担保”中。

④《日本民法典》虽然依照德国民法体例编纂,但其优先权制度深受法国法影响,将优先权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的第八章“先取特权”中,与第七章“留置权”、第九章“质权”和第十章“抵押权”相并列。

?《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了优先权,但既未规定在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在债权法中,而是规定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的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中。

@与上述国家不同,《德国民法典》仅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债权性先买权,在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五章规定了物权性先买权。

@对于法、日民法中的其他优先权,德国民法中并无规定,而是以相应的担保物权取而代之。

我国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分散性地规定了各种优先权。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各国因历史传统、法律资源和立法政策不同,在优先权问题上采取了不尽相同的立法态度。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本国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国际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如果在本国申请专利时未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说明书补正或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主权要求书,可在国内首次申请公开日之前申请国际专利,此时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保护申请人权益: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基础上延伸到国际范围内进行申请,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在其本国创造的知识产权。

2.提高申请成功率: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国际专利时充分利用其在本国的技术成果、商业机密等,并避免了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泄露风险,从而有效提高了申请专利的成功率。

3.降低成本和加速申请流程: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减少国际申请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避免了重复的申请程序和检索工作,提高了申请流程的效率。

然而,本国优先权制度也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1.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国优先权制度要求在申请国际专利时,申请人所提出的国际申请权利要求必须与其在本国申请时提出的权利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而这可能限制了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进行调整或修改的灵活性。

2.专利权期限的限制:本国优先权制度对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巴黎公约》,专利权期限应计算为从原申请日算起的20年,而不是从国际申请日算起的20年,这可能导致本国优先权过早透露了申请人的技术信息。

3.国际合作的局限性:本国优先权制度主要是服务于本国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来说,可能没有相应的优先权保护机制,这可能会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公平性和合作性产生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保护申请人权益、提高申请成功率和降低成本和加速流程等方面对于国际专利申请具有积极作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本国优先权的同时,申请人也需要权衡其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和专利权期限的影响,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之间的合作问题,从而更好地优化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在有效保障税收债权的同时,也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冲突。

我国现行法律本身对税收优先权缺乏统一规定,并缺少可操作性。

本文试图探讨目前关于税收优先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及其制度实施的缺陷,以促进税收优先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法与其他法律也存在冲突,税收优先权的实施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

第二,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债权,即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是平等的,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偿付的先后顺序。

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我国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破产法》第37条作了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
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对于关联交易、恶意避税、逾期纳税等 特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人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法 律制度。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交易制度,最初是 为了防止商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
要点二
4. 完善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 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完善税务机关 内部的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公开纳税人举报渠道、建立纳税 人评价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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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因此,研究税收优先权制度的 缺陷及其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措 施,为提高国家税收征管水平和保障税收公平性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及其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03
2. 建立规范的税收债 权确认程序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 债权的确认程序,包括确认主体、确 认标准、确认程序等方面,以减少实 践中因税收债权确认问题产生的争议 。
研究展望
要点一
3. 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关系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协调规则,明确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 处理方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税收优先权制度逐渐成为 各国税法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

最新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最新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公示制度内容提要: 2001 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明确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该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1 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该条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但这一规定过于粗糙、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现有的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矛盾,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1.《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担保法》有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地位的规定相矛盾。

《担保法》仅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而没有规定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纳税人主张以担保物价值充抵在先产生的税收,或征税主体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征税主体行使税收优先权,还是由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 在行使担保物权的案件中,法院有没有义务通知征税主体查实有无在先存在的税收,然后再由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2.《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先后受偿顺序相矛盾。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 作,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强化监督制约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机关行使税 收优先权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确保税收优先 权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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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议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明确税收优先权制度立法
制定和完善税收优先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 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等,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 执行性。
统一立法标准
制定统一的税收优先权立法标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权责 和操作规范,避免出现立法不公和滥用现象。
完善司法方面的建议
特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具有法定性、保障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 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国外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优先征税”原则,后来逐渐演变为现 代国家的税收优先权制度。
国内发展
我国古代就有税收优先权的萌芽,如“先税后债”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税 收优先权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确立。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确 保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提高司法公正性
加强司法独立性,避免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公正,为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完善实践方面的建议
1 2 3
加强政策宣传
加大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 透明度和认知度,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税收优 先权,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 完善》

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制度

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制度

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制度1. 引言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制度是为了解决公交车站挤车、过载等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通过该制度,乘客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获得优先乘车的权益,从而提高乘车体验和公交系统的效率。

本文将介绍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实施方法以及预期效果。

2. 优先乘车条件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的获得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老年人和残疾人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乘车需求特殊,公交车站会设立专门的优先乘车区域。

老年人和残疾人在优先乘车区域内排队时,享受优先上车的权益。

这样可以减少他们在拥挤的情况下乘车的不便,保障他们的乘车权益。

2.2 孕妇和婴儿车为了保障孕妇和婴儿车的安全和舒适,公交车站设置了专门的优先乘车通道。

孕妇和携带婴儿车的乘客可以提前进入优先乘车通道,优先上车和下车。

这样可以减少他们在拥挤的情况下的等待时间,为乘车提供便利。

2.3 其他优先条件除了上述特殊人群外,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还可根据具体需求进行扩展。

例如,可以设置优先乘车通道给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以及给需要医疗急救的人提供优先乘车权益。

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乘客的个性化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3. 实施方法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以下几个环节:3.1 优先通道设置公交车站应该合理设置和规划优先乘车通道,确保特定人群能够便利地进入和离开车辆。

通道应该设有标识,并与其他通道有所区别,方便乘客识别。

同时,还应加强与地面车辆和乘客流动的协调,确保整个过程的顺畅。

3.2 服务人员指导公交车站应该派遣专门的服务人员对乘客进行指导和帮助。

服务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服务礼仪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引导乘客进入优先乘车通道,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通过服务人员的引导,可以提高乘客的遵守意识和优先乘车的效率。

3.3 宣传推广公交车站乘车优先权制度应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提高乘客对该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并引导乘客积极参与其中。

宣传推广可以通过公交车站的广告牌、车内宣传、社交媒体等途径进行,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传达。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3篇)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优先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优先权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主体在特定时间内享有的优先申请、优先使用、优先受偿等权利。

在我国,优先权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涉及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优先权的概念1. 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2个月)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 商标优先权商标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6个月)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注册日期。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 著作权优先权著作权优先权是指作者在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著作权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30天)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中国申请著作权,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自其作品在外国第一次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优先权的法律后果1.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未明确与抵押权、质权的协调
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存在交叉,缺乏明确 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与留置权的冲突
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冲突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实 践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确立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其法律地位和执行效果 。
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税收优先权制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借鉴 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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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原则
在实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纳 税人,不能因为纳税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 等因素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公示公告原则
在实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当将相关规定和操 作流程公示公告,让所有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和 操作流程,以便其合理安排自己的缴税计划和时 间。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税收优先权的效力
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均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时间不同,联邦税收优先权 需在欠税产生后3年内登记,而州税收优先权需在欠税产生后10年内登记。
德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践
01
立法体例
德国《租税通则》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适用于联邦和地方两级税
收。
0权制度主要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欠税的征收、对纳税人的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税收制度的不断变革,税收优 先权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应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 建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优先股制度

我国优先股制度

我国优先股制度
我国优先股制度是指公司可以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向投资者发行优先股,享受一定的优先权和特权。

优先股的特点是有固定的股息分配和优先转换权等。

优先股制度有助于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收益方案,并将风险分担在公司股东之间,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然而,在我国,优先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优先股市场较为不活跃,发行数量较少,交易深度较浅,缺乏流动性。

其次,由于优先股具有较高的权益和较低的风险,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权力过于集中,公平竞争环境不公平。

因此,我国在发展优先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监管和规范,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同时积极推动优先股市场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作者:刘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透过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功能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优先权债权人作者简介:刘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一、前言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是指作为特殊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包括特定动产及不动产价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各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制度,现时我国民法通则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以一种特殊债权的形式作为清偿债务的顺序。

二、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概念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在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嫁资返还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享有归还嫁资的权利,其相对丈夫的所有债权人享有索要优先权,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则是为防止监护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的财产,针对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针对监护人的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索要优先权。

近代的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广义上的优先权方面,是指解决在同一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时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决定那一权利优先于其它权利的享用或取得该物的次序,如优先受偿权、优先取得权等权利,而狭义的优先权方面,则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费用等权利。

优先权制度是以打破债权平等为原则,其赋予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了保护某一弱势特殊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

施工中的优先权与保障措施

施工中的优先权与保障措施

施工中的优先权与保障措施在施工工程中,施工期间的优先权和保障措施在维护施工安全、保证施工进度以及确保施工质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施工中的优先权与保障措施的意义、种类及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中优先权的意义1.1 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天气突变、物资供应延误等,可能会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而施工中的优先权可以帮助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在相关方面享有优先处理的权利,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避免延误施工进度。

1.2 保障施工质量在施工中,对于一些关键工序或者特殊要求,施工单位可以享有优先权,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得到满足。

通过施工中的优先权,可以确保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提高施工质量,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施工中保障措施的种类2.1 材料保障施工过程中,材料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因此,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在特定时间内获得所需的优质材料。

同时,为了避免材料供应出现问题,施工单位还可以建立材料储备计划,确保材料供应的稳定性。

2.2 人员保障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对于施工质量和进度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稳定性和合理配置,施工单位可以实行优先权措施。

比如,在人员招聘方面,优先考虑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在安排工作时,优先安排有资质和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关键工序的操作。

2.3 设备保障施工过程中,各类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对于施工效率和质量同样至关重要。

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等方式,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优先维护。

同时,施工单位还可以在设备使用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合理使用和保养。

三、施工中保障措施的实施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实施上述的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实施方法。

3.1 合同约定在与相关供应商和人员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保障措施和优先权规定。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原来的税法并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这就使得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可能通过设定担保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针对税法的不足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新的税法于第3章第45条第1、2款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保全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而承认税收优先权的重要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而且在国外也有许多优先权的例证, “许多国家和地区税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基础上,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法国税法所规定的由法国国库享有的优先权属于特别法设定的一般优先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321条规定:“应纳税捐经催缴后仍不缴纳者,联邦政府对欠税人所有之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各种财产权享有留置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另外韩国《国税征收法》第5条、台湾地区“税捐征收法”第6条第1项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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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这是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对于税收优先权及其相应措施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往税收征管法没有的内容,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然而在实际行使该权力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究出科学合理的对策解决相应的问题,进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对策引言:我国建筑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发包方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项的情况,进而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风险,给承包人带来诉讼风险甚至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因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落实该权利对于实际生活有着重要的价值与影响。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对象行使期限起算点应结合建设工程的合同所约定好的付款方式,建设工程领域有着较为严重拖延工程款的现象,因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大部分都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当承包人将某一进度施工完成之后,发包人应进行工程款支付,若发包人未能按照进度进行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就会停工,进而产生“烂尾工程”。

因而当发包人未支付住房工程进度款的时候,承包人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如果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就会出现停工现场导致工程无法竣工,进而实际竣工日也不会到来。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为权利受损之日或者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而不是竣工之日或者合同所约定竣工之日。

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对象也应包含未竣工的工程,建设工程能否成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对象和竣工与否没有关系,而是需要与工程能否进行交易,能否进行拍卖或折价有一定关系。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概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含有以下5个主要构成要件。

首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以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前提,该合同需要具有合法性。

建筑行业中,有着较为普遍的分包与转包的情况。

分包指的是以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为前提,对于部分专业领域可以选择分包的方法,分包是种法律允许的行为,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同一发明创造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可以通过最初申请时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来优先申请专利,并享有一定期限的优先权。

这一制度的运用在国际专利保护和创新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探讨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及其意义。

首先,优先权制度的运用促进了国际专利保护的协调与合作。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专利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不相同,且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也有差异。

如果没有优先权制度,申请人需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分别递交专利申请并等待审查结果,费用和时间成本都会大大增加。

而使用优先权制度后,申请人只需在最初申请时支付一次费用,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递交相应的申请。

这样一来,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就能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同时获得优先权,以及相应的专利保护。

优先权制度有效地简化了国际专利保护流程,促进了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其次,优先权制度的运用有助于促进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但是,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这对创新者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可以帮助创新者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促进他们的创新活动。

例如,一家企业在申请了专利后,可以利用优先权期限内的时间,将技术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为创新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进一步推动技术的发展和转移。

另外,优先权制度的运用有利于减少专利申请纷争和争议的发生。

在同一发明创造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时,往往会出现谁是首次申请人的争议。

通过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最初申请的申请日来确定优先权,解决了首次申请人的归属争议。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减少专利申请纷争的发生,也有助于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将专利申请的先后顺序明确规定,有助于建立公平的专利保护环境,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一般优先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般优先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般优先权有什么法律规定优先权是法律中⽐较常见的⼀种权利,优先权⼀般出现在债权和债务⽅⾯的民事⾏为中,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可以获得优先的受偿,对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帮助,那么⼀般优先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般优先权有什么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抵押权⼈对抵押物权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拍卖时,⾸先要对抵押权⼈受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优先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优先权是⼀项独⽴的权利。

通过以上对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较可以发现,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的做法是很牵强的。

这种归类⽅法是基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些类似的外部特征以及优先权具有⼀部分与担保物权类似的效⼒,因此⽴法者在基于某种⽬的要保护某种债权时,可以借⽤担保物权的概念来描述这种优先受偿的效⼒。

实际上,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是⼀项独⽴的权利。

2、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优先权的涉及范围主要包括诉讼费⽤、医疗费⽤、丧葬费⽤、受雇⼈员的⼯资和各种补贴、补偿⾦、税收、各种保险费等,这些费⽤涉及对社会⽣活有重⼤影响的⾏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

从经济学的⾓度考察,这些⾏业需要维持基本效率,从⽽不能完全进⾏市场化运作,因⽽法律的直接⼲预成为必要。

3、优先权的⽬的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的利益。

发端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以特殊的社会领域为视点,以保护特殊债权为使命,以实现实质正义为追求,以破除“债权平等”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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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
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
一般来说,优先权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确立优先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

如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利益因承租人经营不善受到损害,受雇人工资因雇佣人破产而难于保障等。

为了维护这些权利人的利益,就需要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而这些权利人利益,往往又是与自身生存、家庭生活紧密相关,他们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承受的损害限度很小,属于弱者。

第二,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诉讼费用和税款关系着国家司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转,如果它们的清偿顺序与一般债权人没有区别,甚至要以抵押权、留置权的实现为前提,很显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受到影响,诉讼费用优先权、税款优先权的设立无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三,基于保护债务人的需要。

优先权一方面担当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债务人利益看,优先权的维护也是明显的。

如通过设立优先权,规定债务人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优先受偿,为债务人提供医疗服务、食品的债权人,就有权从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债务人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获得生活必需品,得以维持生存。

三、优先权的要件和分类
优先权要件是优先权成立的条件。

通过优先权概念分析可看出,要形成某一具体的优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从主体看,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其中公民最基本。

优先权的主体都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优先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第二,
从内容看,要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优先权人和债务人在客观上具有请求与受偿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来解决,而是优先权人凭借法律赋予的特权,优先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三,优先权的客体仅限于财产,即针对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这里的财产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财产的范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优先权人权利实现不是直接针对财产本身,而是依赖财产售出的价款。

第四,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优先权人的优先权的产生,必须是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损害,对这种损害的救济在法律上给予优先考虑,使优先权人的利益实现比其他债权特殊些。

总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客体、因果关系四者是优先权缺一不可的。

优先权又可分为哪些种类呢?从前述优先权的演进看,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是优先权人就债务人全部财产(即总财产)优先受偿。

如受雇人工资可优先就雇佣人的总财产受清偿;国家税款可就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劳工意外死伤的事故受害者及其继承人,对医疗、药品和丧葬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暂时丧失劳动力赔偿等,对雇佣人全部财产优先受清偿。

特别优先权是优先权人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

它又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按照立法理由,从法国民法典看,大致分成四类:(一)基于明示或暗示设定的质权而创设的优先权。

(二)基于因债权人加入债务人财物而增值或
增加所创设。

(三)基于保存费用而产生的优先权。

(四)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而设立的优先权。

四、优先权与我国民法的完善
我国社会实际和优先权立法状况都表明,优先权制度是我国民法不可或缺的内容。

那么,怎样构建我国民法的优先权制度呢?从优先权性质和现行法看,优先权属担保物权,我国又有专门的担保法,故优先权创设,宜规定于物权法中,并可与我国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相并存。

从优先权的种类和范围看,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进一步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的优先权人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有优先权,适用范围不宜过宽,主要考虑涉及国计民生的社会关系,如诉讼费用、税款、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金等。

特别优先权主要考虑动产和不动产利益首先满足谁最公平、公正的那些社会关系,如无因管理人就管理费用对所管理的财产享有优先权,不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不动产之上的动产享有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就价款对所出售的动产享有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就价款对所出售的不动产享有优先权等。

参考文献:
[1]郭明瑞.优先权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2]宋宗宇.优先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年
[3]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日)近江幸治,祝娅等译.担保物权法 [m].法律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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