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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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何为优先权,我国民法中应否及如何规定优先权?这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有人曾主张将优先权纳入物权体系,在该法第二编“所有权”中规定优先购买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规定优先受偿权。

?有人则认为,应按照德国立法例,“物权法不规定优先权,而使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飞行器优先权,仍作为特别法物权”?。

还有人提出,优先权是“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应当以法定担保权取而代之。

@在民法典被纳人立法规划的背景下,说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和立法定位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立法问题。

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试作探讨。

一、优先权存废的争议焦点自罗马法开启优先权立法的先河以来,各国民事立法对优先权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态度。

法国全盘继受了罗马法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全面、系统的优先权制度。

2006年《法国民法典》由三卷改为五卷,优先权从第三卷中分出,规定在第四卷“担保”的第二编“物的担保”中。

④《日本民法典》虽然依照德国民法体例编纂,但其优先权制度深受法国法影响,将优先权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的第八章“先取特权”中,与第七章“留置权”、第九章“质权”和第十章“抵押权”相并列。

?《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了优先权,但既未规定在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在债权法中,而是规定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的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中。

@与上述国家不同,《德国民法典》仅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债权性先买权,在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五章规定了物权性先买权。

@对于法、日民法中的其他优先权,德国民法中并无规定,而是以相应的担保物权取而代之。

我国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分散性地规定了各种优先权。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各国因历史传统、法律资源和立法政策不同,在优先权问题上采取了不尽相同的立法态度。

关税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

关税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
先 受偿 的权 利 。
上 有数 个 利 益于 相 互 矛 盾 、 ; 的权 利并 存 .具 有 较 强效 力 的权 策 .船 舶 优 先权 的项 目应 该 优 先 于 税 收 。 中突
接 规 定 而享 有 的就 债 务 人 的 总财 产 和 特 定 动产 、 不 动产 的价 值 优 合 时 何 者 优 先 的规 定 并不 一致 。 税 收 征 管 法 》 以 欠税 发 生 时 间 以上 这 些 观 点可 以概 括 为 两 种 学 说 .一种 学说 是 认 为优 先 权 只 是 一种 优 先 的 效 力 .并不 是 独 立 的 权 利 ,而且 也 仅 限 于 物 权 的 优 先 效 力 :而 另 一 种 学 说认 为优 先 权 是 一种 具 有 物 权 性 质 的 独立 的 民 事权 利 ,是 对 特 定 的债 权 的 一 种 保护 。我 国学 术 界 通 说 采 第 二 种 学 说 。 本 文 探 讨 的 关 税 优 先 权 也 基 于 这 个 学 说 。 因 此 ,所 谓 关 税 优 先 权 .是优 先 权 之 一 种 .是 指 海 关 关 税 基
优 先权 是个 私 法 上 经 常 使 用 的 概 念 , 但 关 于 优 先 权 的含 义 . 学 术 界 看 法 不一 。有 人 认 为 “ 先权 ”是 指 在 同 一 物上 ,先 设 定 优 的 权 利 优 先 于 后 设 定 的 权 利 .有 担 保 的 权 利 优 先 于 无 担 保 的 权 利 。有 人 认 为物 权 的 优 先 权 是指 权 利 效 力 的 强 弱 .即 同 一标 的物 利 排 斥 和 先 于具 有 较 弱 效 力 的权 利 的 来 实 现 。 有 人 认 为 民事 优 先 权 是 一 种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当事 人 约 定 .不 同性 质 的 若 干 民事 权 利 发 生 ; 时 .某 一 民 事 权 利人 的 民事 权 利优 先 于其 他 民事 权 利人 中突 实现 的 民事 权 利 。有 人 认 为 优 先权 是 指 特 定债 权人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
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对于关联交易、恶意避税、逾期纳税等 特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人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法 律制度。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交易制度,最初是 为了防止商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
要点二
4. 完善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 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完善税务机关 内部的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公开纳税人举报渠道、建立纳税 人评价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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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因此,研究税收优先权制度的 缺陷及其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措 施,为提高国家税收征管水平和保障税收公平性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及其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03
2. 建立规范的税收债 权确认程序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 债权的确认程序,包括确认主体、确 认标准、确认程序等方面,以减少实 践中因税收债权确认问题产生的争议 。
研究展望
要点一
3. 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关系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协调规则,明确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 处理方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税收优先权制度逐渐成为 各国税法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

优先认购权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比较法研究

优先认购权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比较法研究

定。 股 东新 股 优 先 认 购 权 功 能 定 位 目前 ,学术界 对于 股东 新股 优先 认购 权 的概 念并 无 太大 的分 歧 。 “ 股份有 限公 司发行新股时 ,原有股 东享有新股认购优 先权 ( p r e e m p t i v — e r i g h t s ) ,即原有 股东享有优先于一般人按照 自己原有持股 比例认购新股 的权利 。 ”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公司原有股东优先于一般人对公司发 行 的新股 的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 只是认购顺序上的优先 ,并不具 有给付

个 国家 的金融市场的成熟度和公 司金融法律制度的健全 与否直接 影 响该 国公司融资 和发展 。公 司成立 后 ,公 司的 日常运行 需要 流 动资 金 。当公 司陷入资金短缺的时候 ,再融资就成为公司 的现实选择 。公司 融资主要有两种渠道 :一是增加 出资和发行新股 ,二是对外借贷 。对外 借贷的融资方式是公司快速融 资途径 ,但是对外借贷常常伴随着 高利率 风险 ,给公司的后续发展 带来沉重的还贷压力 。因此 ,发行新股成 为许 多公司青睐的融资方式 。但是发行新股具有稀释原有股东权利的现 实可 能性 ,融资效率 与保护原有股东权利的关系成为一国公 司法和证券 法制 度设计必须考量 的立法价值 。对此 ,不 同国家的公 司法在 发行新股 制度 上具有差异性 ,差异性 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对于股东新股优 先认购权 的规
固有权模式是指公司发行新 股时 ,优先认 购权是 股东 的法 定权利 , 不得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的决议 排除优 先认购权 ,股东 可以选择放弃 优先购买权。固有权 的代表国家是 德 国、英 国、法国和欧盟 国家 , “ 法 国 《 商事公司法》第 1 8 3 条 ( 1 9 8 5年 1 2 月 4日 第8 5 — 1 3 2 1 号法律)规 定 :“ 股份 ”包含有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股 东拥有 优先认购 与其股份 数相应 的、为实现增 资而发行 的货 币股 的权利 。一切相反 的条 款均视为 未作订立 。 ” 英国原先法律并 未规 定优 先认 购权 ,但是 “ 英国 ( ( 2 0 0 6 年公 司法 》修订 了 { 1 9 8 5年公 司法 》及更早 的 《 1 9 8 0年公 司法》 有关 法定优先 购买权 的内容 ,变更 的内容涉及相 当多条款 ,对于公众 公司而 言, 公 司立法 中的优先购买权 规定 系英 国履 行 《 公 司法第 二指 令》 第 2 9条 的义务 ,后者要求 以优先 购买权 为基础 向股 东发行股 份。 ” _ 4 但 是 这一立法模式下有些 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不遵循这一规则 。 相对 固有权模式是指法律 中明文规定股东具有新股优先认购 权 ,但 是允许 以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的形式排除。韩国和我国台湾地 区的公 司 法选择这一规则 。 非 固有权模式是指公司在 发行新 股时 ,股东并 不具有优先 认购 权, 但是公司章程或者以其他约定的方式可以设置优先认 购权。持这一态度 的 国家主要是美国 ,“ 2 0 0 2 年修正的 《 美国标准公 司法》 第 6 .3 0 节规 定 ,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未发行的股票不享有优先购买 权 ,除非公 司章程 另有规定。 ” 前文 已提及 ,在美国股东优先认购权 上世 纪通过判例形式 确定。但是在实践中 ,美国司法界发现该规则并没有起 到相应的保护股 东权利的实效 ,反而降低公 司融资效率 ,后 来美 国逐 渐抛弃 了该制度 , 选择了 自由主义模 式。这是因为美国的公众公 司数量庞 大 ,适应公司融 资需求 ,废 除了该 制度 ,给予 当事人 自由选择权 ,法律并不 对此作出强 制性规定 。值得 注意的是 《 美 国标准公司法》 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却是 各个 州公 司法的重要参考 蓝本 。 日 本 现公 司法 和商法 中没 有优先 认购 权规 则 ,却有 新股 预约权 制 度 。“ 新股认购权是新股发行 的一个环 节,是新股发 行的程序 ,而新股 预约权是作 为股票期权 被赋予经营者的权利 ” [ 6 ] , 目的在 于奖励 公司 的经理人 ,这是两种截然 不 同的制 度。但是 2 0 0 6年 日本 日本 公 司法现 在 已经废 除了新股认购权 了。 换言之 ,日本 的新股认购权规则采 的是任 意 主义 ,由章程和股东大会 自行决定是否创设这一权利 。因此 ,也 可以 把 日本 归 人 非 固有 权 模 式 。 相对 固有权模式是指法律 中明文规定股东具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但 是允许 以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排除。韩国和我国台湾地 区的公 司 法选择这一规则 。 我 国公 司法第 3 5条和第 1 3 4条对股 东优 先认购 权作 出了规定 。其 中第 3 5条规定 , 有 限责任公 司新 增资本 时 ,股东有权 优先按照 实缴 的 出资 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 照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或者 不按照出资 比例优先认 缴 出资 的除外 。第 1 3 4条 规定 股份公 司发 行新 股 ,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 股的种类和数额 。 由此可见 ,有 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模式是相对 固有权模式 ,股份公 司采 的是非 固有权模 式 ,股东并不具有法定 主义的优先认购权 。我 国之所采如此立 法模式是 因为我国学术界和立法 机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探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探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探究内容摘要:《合同法》第286条的设定标志着一项新的民事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诞生。

本文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法律适用及其例外、优先效力及其限制和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完善四个方面对这一民事权利作了论述。

文中着重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应为法定抵押权;对其权利主体、行使条件、除外情形及其在民事权利竞合时的优先效力作了归纳;根据对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制度等四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和增设具体法条的构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研究完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①。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对建筑、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失衡,加之建筑、房地产业投资、开发、建设的操作和管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导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地危害了建筑、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一定程度上危及着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②。

为了切实解决拖欠建设工程价款这一日益突出的紧迫问题,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作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

由此,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创设了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要弄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首先要明确何为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竟合冲突时,债权人就其所享有的某种债权或某种民事权利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优先于其它民事权利受偿或实现的一种权利。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

浅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税收债权权利与他种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为税务机关行使优先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一制度仍存在着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和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问题;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①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首次对税收优先权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我国法律为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本身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实践中该权利仍处于无法实现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三个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关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的完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知,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为纳税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客体为一般税收,并不具有特定化的特征。

关于税收优先权对象不特定化的弊端,笔者将举例证明。

假设某公司欠税200万,有房产一栋,值120万;汽车一辆,值80万;设备一台,值100万。

在欠税日期之后,该公司将上述三物分别抵押给甲、乙、丙三人。

由于法律对于国家并未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对象和税收债权的承担方式,则国家既可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也可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

因此,对丙而言,抵押权的最后实现可能为100万(当国家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时),也可能一无所有(当国家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时)。

由此来看,丙手中的抵押物非但不能实现公示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对应,其价值也不能确定,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担保制度的运行,更使本已显不足的社会信用体系雪上加霜。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未明确与抵押权、质权的协调
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存在交叉,缺乏明确 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与留置权的冲突
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冲突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实 践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确立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其法律地位和执行效果 。
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税收优先权制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借鉴 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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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原则
在实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纳 税人,不能因为纳税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 等因素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公示公告原则
在实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当将相关规定和操 作流程公示公告,让所有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和 操作流程,以便其合理安排自己的缴税计划和时 间。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税收优先权的效力
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均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时间不同,联邦税收优先权 需在欠税产生后3年内登记,而州税收优先权需在欠税产生后10年内登记。
德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践
01
立法体例
德国《租税通则》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适用于联邦和地方两级税
收。
0权制度主要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欠税的征收、对纳税人的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税收制度的不断变革,税收优 先权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应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 建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税收优先权是指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向一位债务人追偿时,税收机构享有最先受偿的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确保税收的优先性和优先受偿权,提高税收实收率和减少违法逃税行为。

随着国内外税收法制建设的深入,税收优先权问题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探究税收优先权的实现方式、性质与有效性,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和优化税收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目的1. 系统梳理税收优先权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框架,明确其法律性质和实现方式。

2. 探索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机制,分析其作用、局限和有效性。

3. 指出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三、研究内容大纲(一)税收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1.1 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历史演变1.2 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与制度框架1.3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作用和意义(二)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机制及有效性探究2.1 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方式和具体操作2.2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2.3 税收优先权的实践效果评估(三)税收优先权制度的问题及改进建议3.1 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3.2 改进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四、研究方法和参考文献4.1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验分析法等4.2 参考文献:法律法规、学术论文、国内外案例和实践经验等五、研究预期结果在深入研究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后,预计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如下:1. 税收优先权是唯一的无条件优先受偿权,具有比其他优先受偿权更高的地位和优先性,可以有效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2. 目前税收优先权制度在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局限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其操作性和有效性。

3. 建议在税收优先权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权利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权利滥用。

同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和约束,鼓励其合法纳税和诚信还债。

浅议优先权制度

浅议优先权制度

务人的财产 , 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同时债务人 的财产并不 移转 占有 , 这一点 不同于质权而类似于抵押权 , 当然需要 明确
抵 押 权 、 质权 的 标 的物 既可 以是 债务 人 的 财 产 也 可以是 第 三 人 的财产 。 +
利人实现 的民事权利 。 换言之 , 凡是涉及“ 优先 ” 二字的权利都 归属于优 先权 。地 有观点认 为优先权是指特殊债权优先于一 般 债权 。 或者特殊 债权 优先 于一般债权甚至 于担 保物权 , 即优 先权是指特殊债权 的一种效力 。0 近来还有观点认为优先权 可
定来 赋予 , 而不能望 文生义 , 仅仅根据 术语字面能否涵盖其 涵 义作 为取 舍的标准 。 考虑到优先权概念发展 的历史轨迹 、 法律 发展 的基 本要 求 、优先权存在 的制度 价值和已有概念体 系 的和谐 ,笔者 同意优先权是指特定债 权人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 定 而享有 的就 债务 人的总财产或特定 财产 、不动产 的价 值优


优 先 权 的 含 义
现, 最终 实现 时可 能是针对某个具体动产 , 也可能是针对另一 个具体动产 , 终局很可能完全是随机的。而这也 刚刚从 反面论 证 了优先 权 的作 用是 对个 别的特 殊种 类的 债权 予 以特 别保 护, 维护 社会公平和社 会秩序。最后优先权 以债务人的全部或 者特定财产来 担保特种 债权 。优先权 的标 的为法律规定 的债
客 体 是 债 务 人 不 特定 的 总 财 产 ;而 特 别 优 先 权 的 客 体 为 债 务
人 特定的财产包括动产 、 动产 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 。 不 主要表
值, 债权不能实现时 , 在 权利人有权独 立请 求法院将债务人 的 特定财产或~般 财产变 价 , 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 并 这直接影响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发明创造方面,发明者在其发明被他人仿造与生产之前,不仅在其国内可以享受一定的利益,而且还可以行使特定的权利。

优先权制度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4条规定,发明者有权得到他发明名称、创造全景图等权利,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及目的之一。

优先权制度也是国际社会确立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发明创造发表UPI之日起起计算,发明者可以在国内享有最初优先发明权,持续期限为20年。

即,即使某人发明创造被他人仿造未经其许可地生产与使用,发明创造可以在20年期限内有效保护作者的利益。

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发明创造方面,对优先权制度的认可和实施,也是一种现实的成就。

在中国优先权制度,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也是部分发明创造在国外有效得到法律保护,一般需要依照优先权制度所提供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优先权制度可分为两种:首先,根据发明创造技术申请的优先权,意义在于在发明创造的时间上,发明创造的优先权可以得到先行的保护。

在20年期限内,发明创造可以在当地受到先行的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国内签证申请优先权,意义在于在当地,认可及了解发明创造的他国优先权,而不仅关注国内发明权,从而使国外发明创造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优先权制度为发明创造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护,优先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保护了发明创造者应有的利益,而且还明确了发明创造的正当性,同时奠定了促进知识产权的相应法律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利,有效打击潜在的反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促进和推动有序的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创造。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争论与设想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争论与设想
权 制 度
应 规 定 统 一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否 定 说 认 为 优 先 权 制 度 可 ④
作 为 特 别 法 上 规 定 的 特 别 优 先 权 .而 不 需 要 在 物 权 法 中 集 中 进 行 统 一 规 定 : 另 外 .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颁 布 的 ② 全 《 权法 物 ( 案 ) 也 未 将 优 先 权 制 度 纳 入 担 保 物 权 体 草 》
存 在 很 大 争 议 因 为 关 于 这 一 理 论 问 题 的 回 答 , 仅 影 不
i 钉t与强
优 先 于 其 他 债 权 人 而 受 清 偿 的权 利 。 法 定 优 先 权 在 口 中 国 是 具 有 发 展 前 途 的 物 权 之 一 ,因 为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工 资 法 、 工 法 或 劳 动 法 中 赋 予 劳 动 者 工 资 在 劳
物 权 说 以 法 国 和 日 本 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继 受 了 罗 马法的传 统 . 优先 权定 位于担保 物权 中 。 中就债 将 其
营 者 对 于 旅 客 存 放 的物 品 的 优 先 权 、 承 运 人 对 所 运 货
务 人 不 特 定 总 财 产 上 成 立 的 优 先 权 被 称 为 一 般 优 先

优 先 权 制 度 应 否 设 立 之 争
我 国 尚无 统 一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 民法 学 界 对 设 立 优
先 权制 度并无 大的 异议 , 在 《 权 法 》 定 过程 中 , 但 物 制 对
辑 上 有 一 定 的 缺 陷 , 却 不 能 否 认 其 存 在 的 价 值 。 于 但 基
的理 由一一 回击 。 论 民法典 的制 定工 作如 何进 行 . 不 对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作者:刘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透过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功能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优先权债权人作者简介:刘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一、前言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是指作为特殊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包括特定动产及不动产价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各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制度,现时我国民法通则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以一种特殊债权的形式作为清偿债务的顺序。

二、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概念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在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嫁资返还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享有归还嫁资的权利,其相对丈夫的所有债权人享有索要优先权,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则是为防止监护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的财产,针对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针对监护人的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索要优先权。

近代的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广义上的优先权方面,是指解决在同一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时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决定那一权利优先于其它权利的享用或取得该物的次序,如优先受偿权、优先取得权等权利,而狭义的优先权方面,则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费用等权利。

优先权制度是以打破债权平等为原则,其赋予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了保护某一弱势特殊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

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设计

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设计

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设计焦明晶(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优先权制度是民法中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制度,其起源于罗马法,后来的法国民法、日本民法、瑞士民法等,都对优先权制度加以继承和发展。

在我国构建民法体系的过程中优先权制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优先权;债权人;一般优先权;特殊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 9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118(2006)022*******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焦明晶(———),女,吉林大学法学院3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历史沿革:优先权功能的流变(一)起源:罗马法。

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的全部或者特定财产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作为一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其萌芽于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中,担保物权被分为三类,即自由设定的担保物权、强制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法定设定的担保物权。

其中“法定设定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的早期称谓和表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的雏形,最初体现为“妻子嫁资优先偿还权”和“受监护人优先偿还权”[1]在此基础上,罗马法又逐步设立了国库对于纳税人的税捐优先权和丧葬费优先权等就债务人总财产上存在的一般优先权;另外还出现了诸如城市土地出租人对由承租人以稳定方式带入的物品享有的优先权、乡村土地的出租人对土地的孳息享有的优先权、受监护人对任何人用它的钱购买的物品享有的优先权、以及借款人对用贷款盖成的建筑物享有的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特别优先权,从而使优先权制度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所谓法定设定的担保物权实质上与现代民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并无二致,只不过借用了担保物权的效力进行了叙述。

这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即在民法上确立了一个与债权平等原则相悖的优先受偿理念。

(二)继承:《法国民法典》。

法国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曾发生过大规模的罗马法继受运动。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3 4 . 0 2
船舶 优先 权 , 即为 以船 舶为 客体 的优 先权 。 在 各 国际公 约 中 质, 那么 同样具有保 护债 权性质 的船 舶抵押 权 , 船 舶 留置权 , 甚至
船舶 优先 权 多以 “ ma r i t i me l i e n ” ( 英 文本 ) ,以及 “ p r i v i l e g e ma r i — 传统 物 权法 意义上 的抵 押权 , 质权 , 留置权 便 失去 实质权 利 的性
t i me ” ( 法 文本 ) 称 之 。因为 我 国传统 的法律 体 系 中并不 存在 优先 质 , 转而 变为 程序权 利 , 显然 这是 不可 思议 的 。 权 的相关理 论 , 船 舶优 先权 的观念 在中 国成为一 个典 型 的法 律移 2 . 船舶优 先权 是一 种物 权 植, 亦 是 因为这 样未 本土 化 的简单 移植 , 造 成 中 国船舶 优先 权 的 船 舶优 先权 在认 定 属于 实质权 利 后主 要产 生 的争 议便集 中 先天 不足 。 在 物权 与债 权的性 质之 争上 。 船舶 优先 权 的・ 性质 首 先, 债权 说认 为: “ 船 舶优先 权系基 于船 舶而产 生 的特 定债 ( 一) 船舶 优 先权 的性质 之争 权, 因法律 的规 定, 就 该船舶 及 附属物享 有 的优 先受 偿权利 。 ” 。 笔 船舶 优 先权 的 内涵远 比前文 中所 定义 的概 念 要复 杂 的多 。 者 认 为这是 对船 舶优 先 权与 船舶 优先 权所 担 保 的特 殊 债权请 求 正 如一位 英 国法 官 曾说 的: “ 给 船 舶优 先权下 一个 定义 远 比认 识 权 的混 淆 。债权 说所 说 的船 舶优 先权 实质 上 并非 真正 意义 上 的 它来 得 困难 。 岫 我 国《 海 商法 》 第2 l 条 虽然给 出 了定义 但是 并 没 船 舶优 先权 , 相 比于真 正 意义上 的船 舶优 先权 其 范围要 广 。 有揭 示船 舶 优先 权 的法律 性质 , 这 对 全面 、 准 确地 认识 船舶 优 先 其次, 船 舶优先 权具有 物权 的法律 特征 : 第一 , 船舶优 先权属 权 这一法 律 制度 带来 了一 些 困难 。 在很 大程 度上 , 对船 舶优 先 权 于支配 权, 体现 在对 于船舶 及其 属具 的支配 ; 第二 , 船舶优 先权 具 的性质 的争 议主 要集 中在船 舶优 先权 的性 质 是实 体权 利还 是 程 优 先性 ; 第三 , 船舶 优 先权 具有追 及性 , 船 舶优 先 权一 旦产 生, 即 序权 利 , 是物权 还是债 权抑 或是有 别于 债权 与物权 的特殊 权利 之 附着在 标的物 上 , 不 因船舶 所有权 转移 、 登记 事项变 更 、 船 旗变 更 争上。 等而 受影 响 。 ⑥ 方面 , 对于 具有 传统优 先 权 的大陆 法系 国家 , 如法 国与 日 ( 三) 立 法建 议 本等, 船 舶优 先权 被归 入优 先权 法律 体系 , 毫无 疑 问地使其 被 冠 船舶优 先权 的概念 界定是 认识船 舶优 先权 的基础 , 而正确 认 上 了担保物 权 的性 质 。可对 于 并不 具有 优先 权制 度 的大 陆法 系 识船舶 优先权 的法 律性质 则是 船舶优 先权 概念 界定 的重中之 重 。 国家 , 船舶优 先权 又 各不 相 同。 前述 笔者 已明确船 舶优 先权 的担保物权 的法律性 质 , 基 于此 笔者 另一方 面 , 在 以对物 诉讼 为主要 海事审 判程序 的英 美法 系国 重新 界定 了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 概念 : 船 舶优 先权 是指 为担保债 务 家, 基 于对船 舶拟 人化 的 诉讼主 体 资格 的确定 , 船舶 优先 权转 化 的履 行 , 海事 请求人 在船 舶所有 权人 、 光船 承租 人 、 船 舶经营 人不 为对 船舶 的债 权请 求权 。然而 在英 美法 系 的判例 中亦 存 在程 序 履行 到期债 务或发 生其 他实现 船舶优 先权 的情 形 , 有权 就对 应的 性权利 的观 点 。。 船舶 依法 拍卖 并优 先受 偿 的权利 。 中 国的法律 只存 在对 人 诉讼 , 但 也并 非完 全排 除对 物诉 讼 , 二、 关于 船舶 优先 权的 物上代 位 性 而是将 对物 诉讼 的理论 以不 同的方 式融入 到对 人诉讼 中 , 形 成具 物上 代位 性 是担 保物 权所 特有 的 一项 法律 特 征 。因担保 物 有 中国特 色 的诉讼 模 式 。正是 这种 特 色 同时也 带来 了 中国优 先 权 , 不 以对 标 的物本 身 的利用 为 目的 , 而 是专 以取 得标 的物 的交 权船 舶优 先权领 域 内 的分歧 , 并最 终导致 “ 《 海商 法》 既 没有提 到 换价 值 为 目的。 故标 的物本 身 虽 己毁 损 、 灭失 , 但 代替 该标 的物 它 的属性 是担保 物 权 , 也 没有 提到 它属 于优 先债权 , 即不介 入上 的交换价 值 如存在 , 则该担 保 物权 即转移 到 该代 替物 上 。 。 物上 述争 议” 0 的这 种 回避态 度 。 代位 制度 实现 了担保物 权所 担保 的债权 人 的债 权利 益 的最大化 。 ( 二) 本文观 点 然 而在船 舶 优先权 制度 里 却不 存在物 上 代位 性 的概念 。 甚至, 将 1 . 船 舶优 先权 是一 种 实体权 利 船 舶灭 失作为船 舶优 先权 消灭 的原 因大 有否 定船 舶优先 权之嫌 。 首先 , 在 时效上 , 有诉 讼时 效与 除 斥时效 之分 。诉 讼时 效消 其 实 , 我 国船 舶优 先权 物 上代位 性 的缺 失具有 一 定 的历史 原因 。 灭 的是在 诉讼 中 的胜诉 权 而非 实体权 利 , 而 相 反的是 , 除斥 时效 起 初海商 法起草 者对 船舶优 先权 的担保 物权 的性 质 的尚存争议 ,

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

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

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摘要】物权法的确立和实施物权法逐渐成为我国民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但是之前相对于其他的物权制度而言,优先权制度的研究确是不温不火,相当冷清。

这个时代需要一部彰显我国气派的物权法,物权法的实施也意味着优先权制度不再是法律研究的遗忘之隅。

[2]本文将从优先权的内涵与性质入手,对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我国应当确立的优先权类型加以充分的考虑,对优先权制度作出更好更完善的理解。

【关键词】优先权;内涵;性质;必要性;类型关于优先权制度,尽管物权法已经将其实施几年,但是学界仍然没有对其真正达成一致。

对于优先权,在不同的学者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有的人将优先权从字面上理解为优先的权力。

在我国制定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文献中,存在众多含有优先字样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优先继承、优先审批、优先录用等。

在这些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中,有关当事人享有某种优先的地位,这种优先的地位就被部分人称为优先权,这也从一个侧面上使很多人认为优先权是一个说不清的概念。

我认为优先权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一般或特定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本文将从优先权的内涵性质以及在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应当确立的优先权的类型等方面,对优先权的应用与理解做出更加明晰的阐述。

一、优先权的沿革与概念优先权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最初确立的优先权是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的优先权。

[3]同时为实现对受监护人的真正保护,防止监护人任意浪费受监护人的财产。

罗马法规定,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并且赋予了受监护人索要优先权。

[4]这种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立法的前进不断发展成了我们今天的优先权。

对于优先权的概念,我国学界中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优先权制度研究的薄弱与不成熟。

优先权在日本等国的民法上成为先取得优先权,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

38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8月第4期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李佾阳(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澳门)摘要:优先权制度起源予罗马法,近、现代的许多国家都在其民法典中建立了优先权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以法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优先权制度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推行国家的现行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及债权人共同利益,体现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理念.我国目前对是否建立优先权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加强对优先权的探讨与研究。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考察、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评析、各国优先权法律制度的比较评析,论述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价值,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建立我国优先权制度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优先权;物权法;立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940(2009)04—0038一04一、民事优先权概述(一)民事优先权概念外国民法对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当首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2095条规定:“优先权是指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而受偿的权利”【11《澳门民法典》上称之为优先受偿权。

台湾学者也更倾向于采用“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

我国目前没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也没有对民事优先权作出规定,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特别法中对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税收优先权等作了相关的规定,此外,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也有一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存有多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债权优先说认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1此观点缩小了优先权的范围,其内涵不准确,外延不全面。

2.优先效力说认为在民法中,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同一发明创造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可以通过最初申请时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来优先申请专利,并享有一定期限的优先权。

这一制度的运用在国际专利保护和创新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探讨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及其意义。

首先,优先权制度的运用促进了国际专利保护的协调与合作。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专利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不相同,且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也有差异。

如果没有优先权制度,申请人需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分别递交专利申请并等待审查结果,费用和时间成本都会大大增加。

而使用优先权制度后,申请人只需在最初申请时支付一次费用,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递交相应的申请。

这样一来,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就能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同时获得优先权,以及相应的专利保护。

优先权制度有效地简化了国际专利保护流程,促进了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其次,优先权制度的运用有助于促进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但是,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这对创新者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可以帮助创新者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促进他们的创新活动。

例如,一家企业在申请了专利后,可以利用优先权期限内的时间,将技术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为创新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进一步推动技术的发展和转移。

另外,优先权制度的运用有利于减少专利申请纷争和争议的发生。

在同一发明创造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时,往往会出现谁是首次申请人的争议。

通过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最初申请的申请日来确定优先权,解决了首次申请人的归属争议。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减少专利申请纷争的发生,也有助于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将专利申请的先后顺序明确规定,有助于建立公平的专利保护环境,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的开题报告

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的开题报告

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自古以来,物权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各种制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个人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物权法》修订已经开展多年,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和加强。

作为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法规,优先权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学术研究价值,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将围绕《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展开探讨,旨在深入分析和研究我国《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探究其法律规定及适用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先权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对优先权制度的内涵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优先权制度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性。

2. 优先权种类的对比与解析:对正常的优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优先权进行较详细的比较解析。

其中包括动产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3. 优先权权力的限制和保护:对物权法中优先权权力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同时探讨如何保护权利人的法定优先权。

4. 优先权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问题:对优先权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关系、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究。

研究方法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物权法》及相关法规进行深入探讨。

三、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我国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进行综合分析,探讨其法律规定及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预期成果将有望推动我国物权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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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渊源、性质和种类的考察,对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体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同时,鉴于优先权的非公示性,易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害,应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优先权,渊源,性质,立法体例当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还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的概念、渊源及其性质所谓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制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的目的有二: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为了因应现实之需要。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罗马法创设了种类繁多的优先权。

如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对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的损害赔偿优先权和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等。

罗马法中的这些法定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的最初的表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的雏形。

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后世大陆法系各国对优先权的继受程度不一样,对优先权的性质、种类和效力也有不同的看法,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体例。

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的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事实上就肯定了该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

同时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示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来看待。

(二)、特种债权说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他们虽然接受了罗马法关于优先权的立法指导思想,从维护社会正义或者基于推行社会政策的角度考虑,也以特别法的形式,赋予工资、税款等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效力,但不接受罗马法对于优先权性质的认定。

他们认为,(1)优先权既可以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上成立,显然违背了物权标的的特定性原则的要求;(2)优先权的设立无须公示,也违背了物权公示原则,它与公示制度为宗旨的担保物权制度的理念是不相容的;(3)法律虽然赋予了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性,但这只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考虑,并不能改变该种特种债的债权性质。

(三)、权利的保护方法说该种学说认为,将优先权归为债权显然不妥,因为优先权是特定种类债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对该种债权的保护,不能将对权利的保护与权利本身混为一谈。

而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也是很牵强的。

担保物权的特点之一是担保物的特定性,而优先权所及的标的物并非是完全特定的。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优先权不具有此项效力。

担保物权是意定权,而优先权是法定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是法律对特定种类的债权的特殊保护。

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关于优先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的考虑仅仅是出于一种“正名”的需要。

在一个以意思自治为根本原则、以逻辑自足为追求的法学理论体系中,试图容纳来源于这种原则之外的概念是困难的,而且结果常常是吃力不讨好。

优先权总是依附于特定种类的债权存在的,脱离了特定的债权,优先权自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它与物权或债权并非位于相同的位阶。

但优先权自身又并非完全虚无,它的本体就是“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优先权是一个“标签”,它在需要对债权进行排队的情况下才有实际意义,贴上了这种“标签”的债权就可以“插队”,但在优先权被粘贴到特定的债权上之前,它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总而言之,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它只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方法。

二、优先权制度的各国立法例对优先权的性质的判断直接决定了立法体例,即它究竟是应该放在物权篇里面规定还是放在债权篇里面规定,还是既不放在物权篇也不放在债权篇中,而是另外设定一篇来加以规定。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接受了罗马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认为从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或者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确有必要破处债权之间的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但因为对优先权有以上几种观点,故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一)、法国是罗马法的忠实继承者,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在《法国民法典》中,优先权与抵押权被并列规定在第三篇第十八章中。

该章不仅对优先权的分类沿袭了罗马法的规定,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而且还就抵押权和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共同规定。

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程度上对优先权制度也有所接受,如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于优先权或者予以补充,或者予以修改,或者对之性质加以变更。

(二)、但是德国民法不承认优先权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仅以特别法的形式赋予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无优先权制度的专门规定,只是设置了一系列的法定质权,如其第647条规定的承揽人对处于其占有之下的定作人的动产的法定质权,第704条规定的旅店主的法定质权,第559条、第560条、第563条规定的有关出租人的法定质权,以及《德国商法典》第464条规定的承运人的法定质权,第475条规定的仓储人的法定质权,等等。

这些都与法国民法中的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相对应。

而大陆法系中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则仿效德国法,对于优先权制度未加以规定。

如瑞士、旧中国民法等。

但是日本法却是一个例外。

虽然《日本民法典》大半是仿效《德国民法典》,但是优先权制度却采取法国法的立法主张,于第二篇物权第八章明确规定优先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定名为“先取特权”,并对其种类、效力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三)、《意大利民法典》将优先权置于第6编(权利的保护),独立于所有权编与债编进行规定,并将其与抵押权、质权同置于该编的第3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该法典将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一起)归在权利的保护一编,与债编和所有权编并列。

这种体例安排揭示了优先权与其是一种权利,毋宁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方法。

(四)、尽管我国尚未确立起优先权制度体系,但是,有关的民事特别法中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优先权制度,如《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中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顺序,即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顺序,即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偿付保险金、税款等;此外,《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费用、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可以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也具有某些优先权的性质。

三、优先权的分类外国法上的优先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1、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又可分为公法上的优先权与私法上的优先权。

公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在公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优先权,包括各种税捐优先权和有关司法费用优先权。

如法国《税法》和韩国《国税基本法》规定的税捐优先权等。

私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规定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优先权。

综观各国的优先权制度立法,一般优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

可以看出,这些费用涉及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

2、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客体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和特定不动产优先权。

特定动产优先权,即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优先权。

主要包括:不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其不动产上的动产之优先权,旅馆主人对顾客携带之物品的优先权,运送人对其所运送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保存人对其所保存的动产之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动产之优先权,因公职人员渎职的被害人对担保基金之优先权,耕地出租人对收获物之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人对收获物之优先权,农工业劳役人员就其报酬对收获物之优先权,责任保险赔偿金之优先权,等等。

特定不动产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得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包括: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共同继承人就补偿金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不动产之优先权,共有物分割人就补偿金对原共有的不动产之优先权,等等。

四、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述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应当规定,有人认为无须规定。

上述争议已经鲜明地体现在一个《草案》和两个《专家建议稿》中。

全国人大大法工委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优先权制度未作规定;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对优先权制度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我认为,我国应该仿效法国法的规定制定优先权制度。

理由如下:第一,优先权的基础关系确是债权,但是,在法律赋予该债权以“优先权”的地位后,该权利就有了一种特殊效力,即优先受偿性。

该效力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而为物权性权利所独有。

亦即该权利有了物权特性。

由此可见,优先权不是一种当然的物权,而是一种“拟制的物权”。

而又因为其效力是为了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故可以认为其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既然其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第二,优先权制度是维护社会公益和体现特殊法政策的需要。

从浅层次的目的看,优先权制度是为了维护特殊债权人的私益;但是,从深层次的目的看,则是为了谋求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体现着某种特定社会政策的要求,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任务的法律制度。

第三,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

程序法上的禁止扣押、扣押保护、清偿顺序制度,以及实体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等制度虽然在功能上与优先权基本相同,然而为达到这种同样的效果,立法者不得不针对一个个特殊情况分别以不同形式做出规定,这既不利于法律规定的体系化,又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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