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与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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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值创造 级管 与高 理人员 业 价 经营 绩评
[ 摘 要]财 务管理 的最终 目标是 为公司的所有者创造价值 ,
这 就意味着 高级管理人 员应 以增加公 司的市场价值 为 目标来经营
公司的资源。以创造价值 为 目标的管理 可以帮助 , 司所有者正确 厶 \ 评价 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的经营业绩,设计有 效的管理 激励 方案。 EA V 是一种 以价值 创造 为基础的经营业绩评价方法,但E A V 也有其 局限性。企业应 当考虑激励机制有 效运作的 条件 ,同时融合 非财 务指标构建一种基于价值创造的高级管理人 员经营业绩评价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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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应有一定的联 系。 《 国冲突法重述 ( 美 第二次 ) 》第 1 7 8 条 规定 . 当事人可 以任意选择合 同的准据法 . 但被选择 州与当事人或 交易无重要联 系的除外 。欧陆法 系的国际私法理论认 为 . 当事人 只能使其契约 受同它有 内部联 系的法律支配 . 例如受契约订立地 、 或者履行地 或者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本国的法律等 支配 。当 事 人不能 以同契约 毫无联系的法律体 系作为契约 的准据法 。 马 丁 ・ 尔夫曾举了一个例子 : 沃 两个在英格兰有住所 的英格兰人在 法国旅行时订立契约 . 并且决定 以纽约为履行地 他们可以选择英 格兰法 、法国法或者纽约法 . 但是不能选择 ( 例如 )中国法 。澳大 利亚 曾有过这样 的案例 . 法院认为 当事人选择的是与合 同无关 的 -范立伟 山东经济学院 壬际英 青 岛大学
内国法 . 而非冲 突法和程序 法。中国的现行立 法对 涉外合 同当事 人法律 选择上 的意思 自治并没有 一定联 系“的限 制。因此 . 不 存在合 同准据法选择 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 笔者认为 , 国现行法律的规 定值得肯定。 未来 出台的 《 我 在 中
价 。只有 当一项计划 的预期收益可 以抵得上投 资成本 时 它才能 吸引外部资金。这也就是说 ,高级管理人 员做 出的投资决策应 当 增 加公 司的市场价值 。
当事人既然有选择一个 于 己有利 的法律 的 自由 . 也有不选择于 己 满意的利 润 , 司价值没有增加 ,那么股东会 对经营策略提 出质 公 不利的法律的 自由。在有 了公共秩序 善意 , 法 强制性规定 疑 .不满的股东 ,特别是那些持有公 司重要 的权 益资本的股东 , 合 的排他适用等 限制 之后 , 完全没 必要要求当事人 只能选择~ 个狭 可 能强制公司的管理部门改变方针 ,或者撤换管理成员 .甚至会 小范围内的法律 。如果 这个 范围内的法律 都对当事 人不 利 . 甚至 售 出股份 ,直接取 消对公司 的支持 。 有害 . 这种限制就是强迫 当事人选 择于己不利或有害的法律 。这 这就意 味着高级管理人 员应 以增加公司的市场价值 为目标来 种做法是有悖 于意思 自治原则的。 经营公 司的资源 。但是许 多公司的经 营却并没有实现其全部的潜 由此可以推 论 . 合同准据法选择 中的法律规避 制度是不合理 在价值 . 甚至还有些管理者不但不能创造价值 、反而使经营活动 的。 法律规避作为一种制度在合 同法领域没有存在 的理 由。 目前 . 误 人歧途 .或因缺 乏经营活动而减少了公司的价值 。如果没有一 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 个健全 的激励和约束的薪酬机 制 . 管理者将很难做 出对公司有利 面: 1特定范围的合同 ( 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合 同,中外合作经营企 的决策 ,因为在大 多数情况下风险投资不会用管理 人员的钱 。公 业合 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 同 )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 司的所有者 ,即股东和 那些贷款给公 司的债权 人将为其提 供资 2合 同必须是涉外的 . . 3 法律选择不得与中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 . 4 金 。和任问其他 的资金来源一样 资本不是无偿的 需要付出代 不得排 除中国强行法规范的适用 ; 5 当事 人所选择 的法律必须是
业绩评价
EA 非财务指标 V

价值创造与高级管理人 员业绩评价
财务管理的最 终 目标是 为公司 的所有者创造价值。一家公司
从的情况下, 当事人的 自由是不应受到限制的 , 如果仍要 求当事人 如果无法为它的所有者创造价值 ,那它就不能吸引到权益 资本来 在指定范围内选择法律 , 则显得不尽合理。就当事人个人利益而 为公司的活动提供资金 ,公 司就无法生存。一 个优 秀的公司不仅 言, 他们的愿望是选择一个有利于己的法律。如果有一个他们熟 要满足股东 的利益 . 还要充分考虑到雇员 顾客和供应商的贡献 . 悉的 ,与合 同无联系的法律较所有 与合同有联系的法律对他们有 但是 .创造价值的诀 窍并不是讨好顾客 与供 应商建 立长期 的关 利. 他们应有选择该法的 自由。仅仅因为该法 与合同无一定联 系和激励雇 员。创造价值不是要 为了股 东的利益而去忽视顾客 , 系“便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 自由, 同样是不合理的。实际上 , 意 压榨供应 商 不顾雇员的利益 ,股东得到更多的价值并 不意味着 思 自治的本意就是让当事人选择一个他们 自己认为最好 的法律。 雇员,顾客和供应 商得到更少 的价值 。如果股 东的投资不能产生
[ 关键词]值创造

法律 , 因而拒绝适用当事人选择 的法律。笔者认 为. 要求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必须与合 同有一定联系是缺乏充足理 由的。考虑 当事人 选择 的法律是否应与合 同有联系 . 着眼点应是有关国家利益和 当
事人利益 就国家利益而 言 . 如果是重大利益 , 可直接通过 强制
性法律规范 “来限制当事人 的选择 , 不必再要求 当事人选择的法 律须与合同有 关。在那些 没有 强制性法律规范 “需要 当事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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