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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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期限与条件从字⾯上就可以理解到,这两者是⼀个不同的概念,⼀个是从时间上⾯来局限合同,⼀个是从条件上⾯来限制合同,虽然本质是不同的,但是最初的⽬的都是⼀样的,具体有哪些区别,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效⼒待定合同是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有赖于第三⼈表⽰同意还是不同意。
如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下列合同,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误解订⽴的;
(2)在订⽴合同时明⽕执仗公平的。
⼀⽅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使,将影响相对⼈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期限的合同。
前者,⾃期限届到时⽣效;后者,⾃期限届满时失效。
(4)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
前者,⾃条件成就时⽣效;后者,⾃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哪些
⼀、⽣效期限
⽣效期限,⼜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期限到来时才发⽣。
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但其效⼒仍然处于停⽌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才发⽣,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期限届⾄时⽣效”。
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某年某⽉某⽇⽣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该期限到来后,当事⼈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终⽌期限
终⽌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期限到来时消灭。
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期限届满时失效”。
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某年某⽉某⽇终⽌”,该期限即为终⽌期限。
合同中所附的⽣效期限与合同中的履⾏期限并不相同。
因为在履⾏期限到来前,合同可能已经⽣效,债权债务已经产⽣,只是当事⼈尚不能履⾏。
⽽在⽣效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根本没有⽣效,当事⼈也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换⾔之,债权债务并没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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