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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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医院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范围:
1、因医院开展对外业务需要用车;
2、科室办理行政业务、开会、报送资料、医院指派的其他公务用车;
3、医院组织安排的公务、接待及集体活动用车;
4、其他应急或特殊情况用车;
5、其他经院长同意的公务用车。
二、出车管理:
1、提前安排好用车时间,各科室至少提前4小时将经过分管副院长审批的派车单送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院长统一协调。
对于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去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2、临时用车:非公务需要的临时用车需征得院长同意,通知行政人事部后方可出车。
3、应急事务用车应急事务为突发的、需即刻办理的,推迟将对医院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务可由用车人员直接和行政副院长联系,不需填写派车单,直接派车,待事情处理完毕后补签手续。
4、派车单由科室负责人填写,科主任未在时由接受工作人填写、派车由分管副院长审批,若行政部对派车有异议的,由行政副院长与需求人员协调。
5、司机紧缺或车辆紧缺无法派出的情况下,借用其他车辆或司机的,由行政副院长进行协调,出车司机对车辆的安全、合法使用承担责任.
7、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申请的,不得派车。
8、因车辆周转不能满足需要时,行政部应做好解释工作,申请科室应予以配合和理解.
9、使用车辆要做好出车信息的登记。
三、车辆使用管理
1、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有一年以上的驾龄.
2、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医院工作人员使用。
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因驾驶人违返交通规划产生的扣分、罚款由驾驶人负责.
5、使用者应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使用者赔偿损失。
6、医院行政车辆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同时,并负责定期维修、检验、清洁等。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即与办公室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再向办公室报告.
本规定自发布日期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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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附件1:车辆使用派车申请单
车辆使用派车申请单
备注:本单由申请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送行政院长进行车辆安排,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收车后由驾驶员及时交回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