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资本计算表
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填报说明(0621)资料
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设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办法》中的《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了具体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三部分:(1)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由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组成;(2)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这部分信用风险暂不计算,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2.报表编码:银监统***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表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工作底稿形式汇总反映在相关报表中。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G4D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
G4D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填报第一部分:引言本报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反映填报机构按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情况,并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G4D号3.填报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各填报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本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并填报对应计量方法下的相关数据。
本表需要填报报送期之前三个完整的自然年度的总收入情况,本表所指的“最近第一年”、“最近第二年”、“最近第三年”均指自然年度,即从每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项目中如有损失或净收入为负,应以“-”号填列。
[1.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量方法]。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填报机构: A B C D E F G 报表日期: H 年 I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收购国有银行而 定向发行的债券 0% (i6) 月 日 J K L M N O 货币单位:万元 P Q R
其中:因下列因素或以下列因素为保证或抵质押,可得以风险缓释后的本期资产余额: 项 目 现金类 中央 中国人民 政策性 商业 各项减值 银行 银行 银行 本期余额 风险暴露 资产 政府 准备 0% 0% 0% 0% 20% (i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8 39 40 41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 1.2黄金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政府的债权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2.3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 权 2.4对评级AA-级以下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3.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3.1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 债权 3.2对评级AA-级以下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 权 3.3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3.4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 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 4.3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4.3.1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 4.3.2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上 4.4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5.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 5.1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 5.2对评级AA-级以下国家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 5.3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5.4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6.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 6.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6.2其他对公司和个人的债权 7.其他 7.1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 7.2其他表内资产 7.2.1其中:持有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 7.2.2其中:持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 8.已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表内交易账户资产 9.小计 10.资本扣减项 1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 复核人: 负责人: 0% 100% 100% 100% 50% 100% 20% 100% 0% 100% 0% 20% 100% 0% 100% 0% 50% 100% 50% 100% 0% 0% 0% 100% 0% 0% 0% (i2) (i3) (i4) (i5) 评级AA-级及以上国 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 中央政府投资的 家和地区中央政府 和地区中央政府注册的 公共企业 和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 50% (i7) 0% (i8) 20% (i9) 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 多边开发 风险资产 未缓释风险 风险资产 中央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 银行 权重 比例 暴露 余额 (%) 50% 0% (i10) (i11)
资本占用暨风险资产计算
余额 1000 现金 200+100=300 -0% 商业银行 100 -20% 中央公用 100 -50% 其他共用 200 -100%* 一般企业 200 -100%* 剩余金额 1000-300-100=600 -50%
事例4:
资产类别 余额 风险权重 转换系数 保证金
融资性保函
1000
300 0% 100%
事例4:
某一一般企业向我行申请开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 汇票,该企业缴纳保证金200万元,并以银行存款100万元, 商业银行债100万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100 万元,其他公用企业债100万元,一般企业债100万元做质 押,并以另一一般企业做担保。则此笔业务的风险资产计 算如下:
事例1:
某中央政府投资公用企业在我行贷款1000万元,该企业以存 款100万元、国债50万元质押,另有一政策性银行为其担保 850万元,则此笔贷款的风险资产计算如下:
资产类别 余额 现金类资产 0% 100 中央政府0% 政策性银行 0% 50 850
中央政府投 资公用企业 50% 风险资产 0
1000
资本占用暨风险资产计算
资本约束背景
2004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开始在银行业 的监管之中引入巴塞尔协议I的内容,其中资本充足率在我国的 监管要求为8%,核心资本充足率4%。
对低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在资本充足率办法中规定 了由松到严程度逐步增强的11条纠正措施,涵盖暂停业务、停 止新业务审批到责令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各个方面。
银行承兑汇 票
1000
300 0% 100%
200
100
100 500
20%
50% 100%
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填报说明(0621)资料
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设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办法》中的《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了具体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三部分:(1)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由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组成;(2)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这部分信用风险暂不计算,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2.报表编码:银监统***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表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工作底稿形式汇总反映在相关报表中。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总资产×100% 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的定义同上。
总资产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的余额。
二)信用风险4、不良资产率4.1、不良贷款率计算公式: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100%指标释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以上未偿还本息或者利息的贷款,以及被银行判定为可能无法按期还款的贷款。
贷款余额是指银行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
5、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5.1、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计算公式: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贷款余额×100%指标释义:最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是指银行对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的最大值。
贷款余额的定义同上。
5.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计算公式: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总授信余额×100%指标释义:最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是指银行对一个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的最大值。
总授信余额是指银行对所有客户的授信余额的总和。
三)市场风险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计算公式: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外汇敞口头寸净额/核心资本×100%指标释义:外汇敞口头寸净额是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未平仓头寸净额。
核心资本是指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股本。
8、利率风险敏感度计算公式:利率风险敏感度=(资产平均存续期×资产市值权重)-(负债平均存续期×负债市值权重)/核心资本×100% 指标释义:资产平均存续期是指银行的资产到期日加权平均期限。
资产市值权重是指银行各项资产市值占总资产市值的比例。
负债平均存续期和负债市值权重的定义同上。
四)操作风险9、操作风险损失率计算公式:操作风险损失率=操作风险损失/收入总额×100%指标释义:操作风险损失是指银行因内部操作失误、不当行为、系统故障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附件26: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值的信用额,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
对于汇率、利率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具体的表外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23号3.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4.数据单位:万元。
5.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6.填报币种:本币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表外项目是指本行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业务。
本表用于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承兑性质的背书。
[1.1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本行申请,经本行承兑的汇票。
[1.2融资性保函]:是指以资金融通为目的,本行为合约关系一方当事人(担保申请人),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担保受益人)开立的,当担保申请人出现违约时由本行承担偿还资金债务、还款担保责任的保函(法律性文书)。
融资性保函包括: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以货币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银行授信额度保函和融资性备用信用证等。
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
保兑信用证也统计在此项目。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保证业务在此项目填报,保证业务指《担保法》所列的保证担保方式,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方法(一)
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方法(一)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在金融领域,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是指金融机构为应对市场风险而需要持有的资本。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和不确定性所引发的金融损失风险。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需要规定金融机构持有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
本文将详细讨论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简单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算基于标准市场风险权重,这些权重由监管机构预设并适用于特定的资产类别。
•根据此方法,金融机构持有的市场相关资产根据其风险权重计算出资本要求,然后将所有风险权重相加得到总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
基础内部模型法(Basic Internal Model Approach)•基础内部模型法是根据金融机构自身内部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
•金融机构的内部模型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符合一定的要求和标准。
•内部模型法的计算结果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测量模型,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机构内部的市场风险。
进一步细分的内部模型法(Internal Models Approach Plus)•进一步细分的内部模型法是在基础内部模型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作出差异化的资本要求。
•不同的资产类别根据其特定的市场风险指标和相关参数进行计算,使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更加精确和敏感。
综合市场风险方法(Comprehensive Risk Measure)•综合市场风险方法是一种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综合方法,将多个风险指标综合考虑来评估市场风险。
•该方法综合了风险价值、风险敞口、历史模拟等多种不同的风险测量方法,以得到更全面、准确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结果。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计算方法(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计算方法是专门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方法。
银行风险资本计算
02
银行风险的种类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 格波动(如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等)而导致的银 行损失的风险。
02
定期评估和调整风险资本配置,确保资本充足率符 合监管要求。
03
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银行的资本效率和风险管 理水平。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01
02
03
信用风险资本
用于覆盖银行面临的信用 风险,保障银行的资产安 全。
市场风险资本
用于应对市场价格变动带 来的风险,保障银行的稳 定经营。
操作风险资本
用于应对操作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失误或欺诈行为, 提高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风险资本的优化配置
01
根据银行的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合理配置各类风险 资本,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05
风险资本的管理与运用
风险资本的管理策略
风险识别
准确识别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风险评估
对各类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 和影响程度。
风险控制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概 率和影响程度。
风险监控
持续监控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 题。
风险资本的运用方式
中国银监会要求
01
资本充足率
中国银监会规定银行必须持有足 够的资本,以覆盖其面临的各类 风险。
02
资本充足率计算方 法
中国银监会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 计算方法,包括风险加权资产的 计算和资本的扣除项等。
风险资本系数表及行业分类标准表
单位:% 值
1.25% 1.25% 10% 10% 5% 10% 10% 50% 20% 10% 10% 20% 0% 10% (二)集合类 2211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221 2222 2223 2231 2241 1% 0.2% 0.5% 1% 1.5% 1.5% 1% பைடு நூலகம்% 1.5% 0.2% 3% 0.8% 0.1% 0.3% 0.5% 0.8% 0.8% 0.5% 1% 0.8% 0.1% 1% 1% 0.2% 2% 9% 5% 3% 5%
编制: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明细
股指期货有效套期保值部分
一、固有业务
(一)单一类信托业务 (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 (二)集合类信托业务 (银信合作业务全部视 二、信托业务 为集合信托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金融产品投资
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 其他投资类业务 2、融资类信托业务 3、事务类信托业务 4、其他 1、以财产收益权为标的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 2、其他 1、单一类信托业务中资金来自于非关联企业,但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贷款业务、受让信贷/票据资产业务 1、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规模 2、承销政府债券业务规模 房地产类融资 其他融资类业务
(三)财产信托 (四)附加风险资本 (一)承销(包销)业 三、其他业务 务 (二)其他业务
本系数表
深入细分
权益类证券投资 股指期货 权益类证券投资 股指期货
托有限责任公司 代码
1111 1112 1113 1114 1121 1122 股指期货 其他 1123 1124 1125 1211 1311 1411 1511 1611 深入细分 股指期货相关的投资产品 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其他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 其他 2111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公租房廉租房类融资 其他房地产类融资 2121 2122 2123 2131 2141 2311 2321 2411 2421 3111 3121 3211
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附件25: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因素。
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加权后表内风险资产总额。
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22号3.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4.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5.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6.填报币种:本币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现金类资产]:是指本行所拥有的现钞、贵金属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1.1现金]:是指本行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是指本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存款。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中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外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包括对我国政府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债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其他债券等)、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及对评级AA级以下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注:本表采用了标准普尔AA-的评级符号,但对本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本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3.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是指本行对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债权,但公用企业所属的其他商业性公司或企业除外。
其包括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评级AA-级及以下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及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亿元公司分类级别:
注:1、“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为发行人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3、政府债券是指以政府为发行人的债券。
4、营业费用指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之和。
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
总经理: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制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
填报机构: A B C D E F G H 报表日期: I 年 月 日 J K L M N O P Q 货币单位:万元 R S T
其中:因下列因素或以下列因素为保证或抵质押,可得以风险缓释后的本期资产余额: 项目/权重 本期余额 现金类资产 风险暴露 0% (i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0%) 1.2黄金(0%)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 2.3对评级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的债权(0%)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 中央银行的债权(20%)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 和中央银行的债权(50%)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 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3.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3.1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权(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3.1.1其中:对我国公共部门的贷款(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20%) 3.1.2其中:持有的我国公共部门发行的债券(收入来源于中 央财政)(20%) 3.2对我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债 权(20%) 3.3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5%) 3.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 实体的债权(50%) 3.5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 体的债权(100%) 3.6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150%) 3.7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100%)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4.1.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0%) 4.1.2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00%)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 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0%)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 (100%) 4.3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4.3.1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20%) 4.3.2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25%) 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00%) 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5.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 5.1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25%) 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 的债权(50%) 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 债权(100%) 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150%) 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100%) 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0%) 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6.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1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我国中央政 府 0% (i2) 0.00 中国人民银 行 0% (i3) 0.00 评级AA-以下,A评级A-以下,BBB评级AA-以下,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 评级AA-以上(含AA评级AA-及以上国家 多边开发银行、国际 我国政策性 我国公共部门 (含A-)以上的国家 (含BBB-)以上的国 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 (含A-)以上国家和 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 我国商业银行 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 )的国家和地区的中 未缓释风险 银行 实体 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 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 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 基金组织 暴露 中央银行 和中央银行 和公共部门实体 0% 20% 25% 0% 0% 20% 50% 25% 50% 0% (i4) 0.00 (i5) 0.00 (i6) 0.00 (i7) 0.00 (i8) 0.00 (i9) 0.00 (i10) 0.00 (i11) 0.00 (i12) 0.00 (i13)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5% 50% 100% 150% 100% 0% 100% 100% 20% 25% 100% 100% 0% 100% 0% 100% 20% 20% 20% 25% 50% 100% 150% 100% 0% 0% 0% 20% 50% 100% 150% 100% 0% 0% 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风险加权 风险加权资 资产比例 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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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制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注释1: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各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资产期末金额应当与公司财务报表明细数据一致。
注释2:政策性金融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是指由中央政府支持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券,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汇金债”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发行的“铁道债”等。
地方政府债是指地方政府及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
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A-1归入AAA级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A-2、A-3归入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归入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BBB 级以下信用债券。
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按照其评级参照信用债标准计算填列。
流通受限是指因发行人、交易场所等原因导致不能公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注释3: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按照“投资产品的劣后级份额”计算风险资本。
持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5%扣减净资本,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劣后级份额的认定标准为,该类份额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产品整体风险收益水平,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行承担产品亏损的方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注释4:不能明确归类为上述金融资产明细项目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暂按100%比例进行调整,且须在备注中说明。
注释5: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金的原始投资额(含净申赎引起的变化金额)计算。
资产管理计划进一步区分为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债权融资类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主要投向(80%以上)的资产分类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整体适用的风险系数。
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律性质、收益方式、风险属性等因素。
合同未明确约定主要投向、投资于多类标的的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拆分投向各类标的的业务规模,按照相应的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互投情形的,可按照最终底层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规模计提风险资本准备,不再重复计算(经监管认定不具备合理交易目的或法律法规禁止的互投情形除外)。
注释6:标准化金融工具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资品种。
投资类资管产品是指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1)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2)产品合同明确约定主要投资于标准化金融工具;(3)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参照标准金融工具按照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未上市股权指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可转换优先股。
通过投资于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按照“(4)其他投资”核算。
其他投资指标准化金融工具、投资类资管产品、未上市股权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注释7:贷款、非标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公开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名股实债”投资、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以债权融资为目的的各类财产(受)收益权等。
融资类资管产品是指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底层资产为贷款、非标债权资产或底层资产不清但约定预期收益率(含预期收益率区间)的资管产品。
注释8:不能明确归类为上述明细项目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暂按1.5%(一对一)和3.0%(一对多)系数计提风险资本准备,须在备注中说明。
注释9:融资方的主体信用评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外部评级结果,如果对融资方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主体信用外部评级在AA+以上的第三方机构以全额保证的方式对债权融资提供增信的,可视为融资主体信用外部评级AA+以上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抵押、质押类财产价值大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金额的,可全额按照“抵押、质押类”计提风险资本准备;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小于所担保债权金额的,仅该财产价值等额部分按照“抵押、质押类”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其余部分按照“保证类”或“信用类”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保证类”规模按照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金额计算。
第三方为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后,管理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债权金额按照“信用类”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规模计算。
注释1010:
资产证券化业务区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其他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别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附加风险资本准备是指符合某类标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除须注释1111:
按照已有项目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外,还须按照附加项目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同时属于两个以上附加项目的专户产品,须按照相应风险系数同时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1)开展跨境投融资的专户业务是指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投向的最终标的为境外资产或向境外企业进行融资的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除外。
(2)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3)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投资资管计划,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予以界定。
:规定实施前专户子公司下设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注释1212:
当参照专户子公司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在乘以持有股权比例后予以合并。
相关情况应当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并参照本表格式附《下设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除已有项目外,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风险资本准备计提基数和标准。
:调整前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合计为固有资金投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受注释1313:
托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及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结果之和。
:中国证监会根据专户子公司的内控水平、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公注释1414:
司的风险资本准备按照一定的系数予以差异化调整。
具体区分以下三类:(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户子公司,按照基准系数计算风险资本准备:(1)近一年内被采取暂停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2)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户子公司,按照基准系数乘以0.9计算风险资本准备:(1)近一年内被采取暂停业务以外的行政监管措施;(2)近一年内专户子公司高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不存在前述(一)、(二)情形的其他公司,按照基准系数乘以0.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适用系数自前述规定情形出现或消失之日起下个月开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