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卢刑初字第2019号 精品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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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卢刑初字第12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卢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系又聋又哑的人。
指定辩护人陈增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施玲玲,退休职工。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9]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增高和手语翻译人员施玲玲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4月至同年8月间,在本市公交线路上,趁乘客不备之际,先后7次盗窃他人随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78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夏凌燕、宋晓燕、应素娥、曾旺鑫、张民强、陈章燕、上官蕴的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共交通卡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交通卡交易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念其到案后能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系又聋又哑的人,故可从轻处罚。
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指定辩护人陈增高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系又聋又哑的人,故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