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强煤矿安全现场管理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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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强煤矿安全现场管理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29
•【字号】州府办函〔2016〕60号
•【施行日期】2016.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强煤矿安全现场管理十条规定(试
行)》的通知
州府办函〔2016〕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加强煤矿安全现场管理十条规定(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黔西南州加强煤矿安全现场管理十条规定(试行)为加强我州煤矿安全现场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加强证照管理。
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建设矿井必须获得《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批复后方可建设施工。
第二条加强领导带班。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三条加强图纸管理。
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必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本人审签。
第四条加强隐患治理。
煤矿要对自查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来的隐患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加强密闭管理。
煤矿井下的废弃巷道、盲巷等应当及时密闭,建立台账、编号管理,并标明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六条加强瓦斯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成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先开采保护层,要达到瓦斯抽采和消突双达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正常使用。
第七条加强前探管理。
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探明前方水文地质、瓦斯压力等情况。
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钻孔施工设计并组织实施,配齐专业人员和设备,强化现场管理,严格钻孔验收。
现场要有管理牌板,标明钻孔编号、孔径、方位、倾角、孔深等技术参数,严禁打假钻孔、报假数据、做假资料、做假图纸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加强水害防治。
煤矿必须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九条加强放炮管理。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放炮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必须撤人,除放炮人员以外的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放炮地点必须设在新鲜风流巷道内。
第十条加强顶板管理。
原则采取综掘,煤矿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前探梁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加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违反以上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