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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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
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4.19
•【字号】粤食药监安[2004]46号
•【施行日期】2004.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
药品监管的通知
(粤食药监安[2004]46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8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事项并通知如下,请转发到辖区内(包括省属、中央直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要将经批准生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翌年的年度生产计划于10月15日前上报到所在地市药监局,并详细提供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品名、规格、含量以及所需原料的数量,供应该原料生产企业名称,书面申请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准生产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市药监局审核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安监处。

凡是未经市药监局审核和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我局将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市药监局要严格审核申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对不符合
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近期,我省个别地区的一些药品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不凭处方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致使吸毒人员以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替代毒品海洛因服用,在公众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各级药监局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对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日常监管力度。

四、各市药监局要督促、监督已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违反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取消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

五、各级药监局要主动与当地禁毒、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特殊药品;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药品市场监督和稽查执法部门职能作用和优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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